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港區國安法》有關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發表聲明,主要是針對法案第44條涉及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的規定。聲明指出,按照《基本法》,香港法官的任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第88條),而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是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第92條)。聲明也指出,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而《港區國安法》第44條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規定,還包括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念而提出的反對原因。聲明最後重申,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任哪些法官負責等,全屬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而維護司法獨立和法治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由行政長官指示若干法官審理屬刑事性質,刑期可長至無期徒刑的國安案件,是對香港司法獨立制度的重大改變。法案第44條容許行政長官有權毋須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因相關詞彙是「可徵詢」),又把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
司法獨立不容政治干預
馬道立的聲明是提醒當局,行政長官應該(而不只是可以)依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精神,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而後者在推薦人選時,會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根據聲明指若干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的說法,馬道立其實是拒絕接受以政治而非法律理由,把某些或某類法官永遠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這是司法獨立不容政治干預的宣言。
特首林鄭月娥對馬道立這份字字鏗鏘的聲明沒有回應。為何如此,我不想揣測。我只希望,負責執行國安法的當局重視即將離任的馬道立的諍言,不要做出任何損害香港司法獨立,以至徹底摧毀一國兩制的行為。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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