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今日6月30日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18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而制定。按《決定》規定,《港區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今晚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六大原則
《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一如早前發布有關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時的說明摘要指出,《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充份反映了以下的原則:
-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 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 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及
- 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港區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維護國家安全四大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應當
- 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
-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 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 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 保護權利和自由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此外,《港區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港區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港區國安委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按《港區國安法》第16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區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及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港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港區國安委會議,就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警務處和律政司作為主要執行部門
特區政府警務處和律政司作為主要執行部門,設立專門處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部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和所涉及的人員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後,由財政司司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現行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款項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依照的是《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包括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港區國安委在《港區國安法》下,獲授權為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分裂國家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上述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上述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上述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上述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為實施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
律政司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任何人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駐港國安公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 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將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除在極少數特別情形下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外,駐港國安公署將負起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負擔。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當行使這些權利時,無需擔心觸犯國家安全法律。」
發言人又表示:「特區政府要有效履職盡責,維護國家安全,早前已在警務處和律政司開展籌備設立專職部門的工作。隨着《港區國安法》生效,警務處於7月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
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將盡快成立,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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