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2019年10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禁蒙面法》),24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禁蒙面法》終在2019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將於4月9日下午頒布判詞。裁定政府一方在《緊急法》方面上訴得直,即政府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屬合憲,同時下令禁止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蒙面,但合法集會和遊行可蒙面。
上訴者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答辯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慶祥共同審理。
《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情況下仍有效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訴得直,取消早前裁定《緊急法》違憲的決定,而《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他們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此條例被上訴庭裁定為合乎憲法。
上訴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屬犯罪」的部分合乎憲法,但在禁止任何人在獲警方批准的集結,以及在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條例,則被裁定違憲。
上訴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允許警務人員截停蒙面者,要求他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來核實身分,並有權除去其蒙面物品的條例屬違憲。 上訴庭將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本案的訟費申請。
疫情下市民戴口罩已受保障
根據高院原訟庭裁決,高院法官周家明及林雲浩認為《緊急法》涉「危害公安」部分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即香港享有行政、立法、獨立的司法和終審等權力,另以「危害公安」為由,根據《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部分條件不符合相稱性驗證的標準,故亦裁定違憲。
政府提出上訴,表示《緊急法》在回歸前已出現,屬本港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至於近期爆發的新冠肺炎,市民需要戴口罩,政府一方認為,相關做法已受《禁蒙面法》條文保障,外科口罩與防毒面具的性質亦有不同。
梁國雄考慮上訴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一案政府方部分上訴得直,其中一名申請人「長毛」梁國雄3點已抵達,他對判決表示失望,指上訴庭沒有處理特首只以公共安全為由用《緊急法》,指她沒有具體解釋原因,內容空泛。他又指法庭應與時並進,《緊急法》是在《基本法》立例前生效,應早日廢除殖民惡法以保障香港人自由。
他揚言會考慮上訴,需要法援協助。
2019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
林雲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2019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亦指《緊急法》令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禁蒙面法》則超越了《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政府一方在上訴時則指,如《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合憲性遭否决,便會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力示威,無視暴力示威者透過蒙面來掩飾身分作奸犯科,進而增加對民眾安全的威脅,亦會剝奪政府在緊急狀態下阻止暴力及破壞他人財產所作出的合法手段。
根據高院原訟庭裁決,高院認為《緊急法》涉「危害公安」部分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即香港享有行政、立法、獨立的司法和終審等權力,另以「危害公安」為由,根據《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的部分條件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查準,故亦裁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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