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有關禁止多於4人在公眾地方聚集的條例,她不會就某個具體已發生的事情發表意見,但指出市民在3個情況下有機會犯法,包括參加在公眾地方多於4人的聚集,組織這類聚集,或者提供場所供人聚集。
以下是她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就(香港法例)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最近有多項修訂,社會上很多人都無所適從,無論是開舖或不開舖,哪些位置要開等。律政司在這方面提供的法律意見,會否不足夠?或者解說方面不夠清晰?
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包括我本人在內,非常願意多向大家解說,相關的安排,若有重要的信息要講解,我們仍會不斷去做。就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至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相關的情況,我本人和同事很願意作出解釋,但要在此強調一點,我們不能就某些已經發生的事情作出討論,因為若事件需要交由律政司考慮是否檢控時,我們不希望作出相關公眾討論。但就條文的理解、原則上的理解,我們是可以解釋的。
記者:就「限聚令」,坊間有很多市民覺得除了在法律條文上有些不清晰的地方,有些地方在執行上亦有困難,亦有市民覺得部分條文在執行上嚴格來說是做不到的,律政司有何看法?有人認為政府太「離地」,似乎不太了解社會發生什麼事,政府有何回應?另外亦想問,特首在Facebook 帖文指有立法會議員不在立法會的地方進行公務,以你理解這條法例,這位議員這樣做是否有問題?有否觸犯法例?
提供場地予人聚集亦可被檢控
律政司司長:在政府訂立第599C章至第599G章時,是就現時香港疫情的緊急情況、public health emergency(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作出有關的決定,我們是按數據和醫學上的資料作出相關的決定,有需要就不同情況訂立一些條例。
關於第599G章,即禁止4個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的條例,我不會就具體發生了的事情作出任何意見。但我亦藉此機會向大家解釋,這條例中有三個情況大家會觸犯法律:第一是參加4人以上在公眾地方的聚集,這個我們稱為participate(參與);第二個情況是組織這些聚集,我們稱為organise,亦有機會觸犯法律;第三個情況,簡單來說,你提供一個場所、knowingly allow(明知且容許)他人進行這個聚集,亦會觸犯法律。
就這三個情況,根據第599G章條例,若在參與的情況下,相關執法部門可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若他按照定額罰款通知書交付相關罰款,他已把其責任處理了,但若他不繳交的話,第599G章就執法情況和司法程序都寫得很清楚。就我剛才說有關organise(組織)或knowingly allow(明知而容許)一些人在其場所進行超過4人的聚集,這樣會觸犯法律,馬上可被檢控,若被定罪的話,可被監禁六個月及罰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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