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代人」是現今人工智能(AI)時代極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一方面企業家渴望機械人能夠幫助他們提升生產力,減輕其運作成本。另一方面,勞動階層則擔心不已,憂慮其工作被取締導致飯碗不保。機器是否比人類更適合某一份工作主要視乎該工作的性質,而大部分人對這一點卻議論紛紛。一般人認為機械人只適合應用於操作重複性較高的工種,例如生產線中的組裝工作,而不適合於創意較高的工種,例如藝術寫作和繪畫。
然而,除了從商業角度去看這問題之外,人民學(Humanity)學者更關注的是機械人和人工智能在社會中的權利問題。2017年10月沙地阿拉伯授予人型機械人(Humanoid)蘇菲亞公民身份,事件轟動全球科技界,大收宣傳之效。雖然蘇菲亞只是一件物件,但事件帶出了一連串現實問題,包括她(它)享有什麼公民權利呢?又或者問它(她)需要權利嗎?這些問題成為人民學(Humanity)的研究熱點。
理論上權利(Rights)可分為「有形」(Tangible)及「無形」(Intangible)兩大類。「有形權利」包括物業、金錢、私家車等,每個公民都可以自由擁有。但蘇菲亞可以嗎?她(它)可以買房、開銀行戶口嗎?若然她(它)真的有這智慧及能力,賺來的錢對它(她)的意義又何在呢?她(它)是否與人類一樣,為追求安居樂業而去投資,還是它(她)只是為其主人(研發公司)賣命去「搵錢」呢?
版權是「無形權利」之一。以寫作為例,機械人記者、作家、詩人等今天已見怪不怪,例如「亞洲微軟研究院」所研發的「小冰」便是一位AI詩人,它看了一張相片(例如「月光下的一杯半滿的香檳酒」)便可以根據其內容立刻寫出一首格式工整、字字鏗鏘的中文詩。當然「小冰」所創作的詩之水平好與壞,筆者難以置評。值得令人思考的是機械人所創作的詩究竟版權誰屬呢?是屬於它或是其主人(研發公司)呢?
筆者對以上模棱兩可的版權問題有另類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在機械人及人工智能世界的功能必須重新審視。
先拋開版權誰屬的爭論,在實體世界中,知識產權法保障創作者的發明,間接地鼓勵創意。人類在創作過程中往往費盡心思和時間,若然他們的創作品一面世便被人抄襲的話,創作者的付出便完全白費了,從此對創作漸漸失去信心,對這範疇的工作再提不起勁。有學者質疑知識產權對機器創作的意義,他們認為機器創作只是「依樣畫葫蘆」,作品主要源於抄襲前人的作品或風格,毫無自主創意。這些「集成品」能於瞬間便製造出來,不費「機器作家」吹灰之力。在這情況之下,知識產權似乎弄巧反拙,間接鼓吹機械人抄襲,與創意文化背道而馳。
適時審視改良現有法例
在實體世界中,人類的權利受到適當保護是理所當然的,但換成物件(機械人)時又怎可能視同一律呢?以懲罰(punishment)為例,某人犯了法,他便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會因應犯法的嚴重性而作出判刑,懲罰罪犯。理論上懲罰的目的是剝奪罰犯的若干權利,例如罰款(金錢是「有形權利」)或坐牢(自由是「無形權利」)。然而,若把此做法應用於數碼世界,又再一次挑起「機械人權利」的爭論。
再者,懲罰另一目標是幫助釋囚更生(Rehabilitation),希望他出獄之後可以改過自新,重新投入工作,貢獻社會。可是機械人犯法(例如無人駕駛車失控撞傷途人、醫療機器誤診導致病人病情惡化等),判罰沒有先例可循,所以一般便會「拔去插頭」,判它「死刑」。一個機械人被毁滅,還有千千萬萬個它,之後又重蹈覆轍。可能未來的懲教署也要設有「機械人更生計劃」,協助機械犯人重拾正軌。
歸根究柢,現實世界的法律已經過時,影響創新及科技發展,香港亦不能幸免,政府應該靈活地適時審視及改良現有法例。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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