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子監莊嚴神聖:大學招牌誰敢砸爛?香港法制豈容崩壞!

大學成立的立法程序之嚴謹莊重,豈容鼠輩無知妄圖破壞法治!

首先明言,鄙人本於文化價值,向來堅持在一國兩制下,民族立場不容動搖;同時秉承傳統士人的風範,不屑與官商黑的有組織性犯罪集團為伍,不屑與懷私利隘見而殘民自肥之鼠輩為群。侧聞自從有警察擅闖浸大校園,未幾復獲悉立法會議員范國威先生曾急電通知浸大學生,謂聽聞有警方正入禀法院,要求簽發進入浸大宿舍的搜查令(Search Warrant);但後來竟無任何差人取得合法手令,再闖浸大校園,可見事有蹊蹺!相類似情況亦出現於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兩周前,差人曾深夜悍然擅闖中文大學校園,挾持數位學生至火車站搜身,大學行政人員竟都束手無策,並未及時阻遏,甚或不發一言。這不僅是高等教育界對大學法律認知的嚴重誤差,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縱容失控的警隊,公然罔顧大學之作為特殊法定保障的空間,完全不懂或故意不依據法律條例的法定性行事(The University has been being legitimated under a university ordinance)。當前有數位中大學生投訴被捕後,在警署或拘留所內被差人虐待、毆打、酷刑及性侵犯,令人髮指!

眾所周知,過去無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乃至香港開埠以來,大學都享有獨立超然的莊嚴神聖地位,非一般私營機構可比擬。傳統上,大學自元朝至晚清,稱為「國子監」,是故今天北京的國子監門前,仍奠立一塊刻上多種文字的下馬碑:「文武官員至此下馬」。自民國至今天,中國大陸的任何城市,從未容許公安進入大學拘捕學生。於歐美所有發展國家而言,亦會立法保障校園生活的安全,不致受軍警威脅。是故香港每一間大學的成立,都必須要由立法會三讀其法案(a bill),通過成為隸屬於基本法下的法例(an ordinance),復經由憲報宣布其正式成立,再以法定約束,保障其運作的合法性。可見大學成立的立法程序之嚴謹莊重,豈容鼠輩無知妄圖破壞法治!

位於沙田的香港中文大學,乃依《香港中文大學條例》(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法定成立,並列為香港《基本法》1109章。其主管人員為監督Chancellor,即特首。見該條例內5(1), 及(3)

據該法律條例精神:縱使有法庭對特定人物發出任何逮捕令(Arrest Warrant),若未得大學主管人、監督Chancellor(特首)或首席行政主管(校長)允許者,差人亦無權進入法定化的大學校園範圍,以免觸犯特首所監督的大學學術自由環境及其國際學術地位的評估值數。如果大學隨便放縱差人或可疑人等,進入校園逮捕或干擾學生,其國際學術地位,甚至香港整體的國際形象,必會頓然損削,給急劇貶評。

由以上浸會大學的個案顯示,在正常情況下,法庭的法官,特别是外籍法官,當然能夠分辨一般的警察條例,都不能逾越大學條例,是故法官會拒絕簽發未經大學監督或校長允准的搜查逮捕令,是合情合法之事。

特此強烈呼籲香港各間大學校長應馬上協同聯絡香港律政司署,要求釐清大學條例(University Ordinance),切勿單憑個別律師的片面意見、或僅以私人屋宇空間為準繩,或只依《警察條例》為詮釋,輕忽大學校園安全環境,此正是學術自由的必須條件,大學行政主管人員立場不容動搖!

位於沙田的香港中文大學,乃依《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法定成立,並列為香港《基本法》1109章。(亞新社)
位於沙田的香港中文大學,乃依《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法定成立,並列為香港《基本法》1109章。(亞新社)

特區政府九大暴行

從對大學嚴格受法定保障的實況引申,痛心疾首當前尖銳而急切的法治問題,乃出於為政者或當權者對傳統歷史倫理及法律基礎認知的嚴重不足,再隨無知加上無道所邪惡衍生的法制敗壞,以至立法專橫、執法兇殘、經濟崩盤,茲痛砭其暴行如下:

一) 有鑑於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從未宣布戒嚴或進入全面緊急狀態,是故特區警隊地區指揮官並無任何法律依據,膽敢騎劫普通法,派遣非常規的防暴隊巡留在市區馬路街頭。其擅闖私營商場、私人屋宇、交通車輛及公共車站,進行非法逮捕/殘害平民、禁錮百姓、辱駡路人、或亂闖私人空間強行搜捕等等,皆嚴重違反《基本法》。

二) 在未得交通局局長公開合乎法律程序的審批下,防暴隊佔用港鐵,剝奪市民正常乘搭公共交通運輸車輛的權利,亦屬違法。

三) 近三個月來,穿上黑綠衫,只有武備,但全無配置任何編號或委任證者通街橫行,或潛伏「執法」,極可能是偽装的犯罪组織而不是普通差人,或嫌疑夾雜不明來歷的臨記冒牌差人,更動搖國本!即使真的是防暴警員,法律上亦只容許其執行在公告暴動狀況下的防暴任務,否則絕對是違法。

四) 再說即使真的防暴隊或警員,在毫無特别事故,不具法官簽發搜查令下,擅闖私營商場、港鐵車站及在往來私家、公共及運輸等車輛上,向普通市民乘客作騷擾性搜身,乃是侵權。

五) 非法集會的法律界定,只可針對三人或以上涉嫌有犯罪行為的人士,以及在騷亂期間三人或以上有串謀性的集結。但這數月間,警察屢屢拘捕單身路人或家庭成員「非法集結」,隨便濫用此「罪名」控告是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六) 警方經常誣告被捕者帶有家用餐具、教學用途的鐳射筆文具和照明手電筒為藏有攻擊性武器,有蓄意誣陷,乃至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七) 不斷有差人對未滿16歲、毫無武裝的兒童反手銬捕威嚇,赤裸裸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對兒童安全的保護。

八) 更有對非暴力的被捕兒童,擅行送入兒童院羈押,固然違反一貫交由警署警司訓導的既定體制,亦再進一步直接違反上述的國際人權公约。

九) 在未有公開徹查檢控831防暴隊是否有殺害民眾之前,謹以目前坊間上的影片為證,已清晰記錄有不少警員對毫無抵抗力的被捕者施加猛烈殘害:折肢、扭頸、扑頭、壓心、插眼、向石地磨臉、近距離槍擊,在港鐵站封閉室內,向普通市民照臉任意發射屬於化學武器的胡椒噴霧/濃煙催淚彈等等。更經常濫捕沒有裝備的單身路人,悍待一家幾口的拖鞋街坊,呼喝搜身並性侵犯,強搶無辜民女路人,尤其較標緻的弱質女流。亦有影片記錄證實男警曾擅闖國際機場女廁,威脅恐嚇、侵犯無辜女客,頻頻非法毆打拘捕穿着制服的記者及醫護人員,例如先後有防暴隊向明顯具身份識辨的女救護員和女印尼記者行刑式鎗擊,令她們單眼永久失明。當中的罪行罄竹難書,在在違反香港《基本法》、基本人權、新聞自由、法治文明等的國際公約。

香港兹際危急存亡,盼望各方仁人君子,從速以集體訴訟形式,向高等法院入禀緊急聆訊(under habeas corpus act),要求法庭颁發禁制令(injunction order),禁止警隊非法派遣不配備委任證的武裝分子非法破壞社會法紀,經濟民生為荷!

       傷亡慘重   塵埃泣訴淒風    全民動容  何期發聵振聾

            〈月滿汨殤辭〉

今秋月滿汨殤辭 誰忍稚童頻折肢 吟我楚歌神鬼嘯 難嚥餅食點燈時

陳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