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訂立《禁蒙面法》其實可以按正常程序,以獨立條例呈交立法會,然後在佔大多數的建制派議員支持下,最快可以在10月復會後,一日內通過。然而,政府卻選擇引用《緊急法》行事,只是強調香港不是進入「緊急狀況」,而是「危害公安的情況」。這個解釋其實有點牽強。危害公安的程度達至要訂立的新法即時生效,當然是緊急情況。我相信林鄭這個說詞的目的,是避免予人印象,香港已進入須由人大常務委員會按《基本法》第18條決定的「緊急狀態」。利用《緊急法》通過《禁蒙面法》的一個目的,應該是替政府考慮中的其他緊急法例立下先例。事實上,在相關的記者會上,林鄭清楚表明,倘若情況繼續惡化,政府不排除採取其他行動。
暴力衝突只會愈演愈烈
《禁蒙面法》宣布後的即時後果,是林鄭口中形容的「黑暗一夜」。其實我相信政府明白,相對暴動罪可判監10年,最高判囚1年的《禁蒙面法》對勇武示威者不會有任何阻嚇作用。政府的如意算盤是提高部分和理非人士聲援示威者的代價(例如他們蒙面會被警方執法,而不蒙面卻擔心今天愈來愈多親中僱主秋後算帳),從而成功分化這場抗爭運動。同時,享有特權蒙面的警員更可以在隱蔽身份下,放心執法。反正到目前為止,一切質疑警員違法或違規的行為,都被警方高層或發言人歸類為「合理合法」,變相視監警會如無物。在一方怨憤難平,另一方卻有恃無恐的情況下,暴力衝突只會愈演愈烈。火光處處,實彈橫飛,以至死傷枕藉的慘況,指日可待。
合理推測,《禁蒙面法》失效之日,便會是其他緊急法例上台之時。已有人提出的緊急措施,包括延長現時48小時為限的拘留期,警方毋須搜查令便可入屋搜證、拉人、封鎖示威者常用的通訊方式如連登和Telegram,查封支援或同情示威行動的報章和網上媒體等。
我之前說過,政府實施緊急法等同飲鴆止渴,至死方休。倘若司法覆核不能成功推翻《禁蒙面法》,行政會議成員將會不斷面對應否協助政府通過其他緊急法律的抉擇。他們會為了阻止香港沉淪,向特首說不嗎?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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