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若薇:有權力的人,可以諗很多罪名入港人罪

有權力的人,想像力是無限的,可以想很多罪行。雖則香港人在香港犯事在香港審判,但大家回想張子強在香港犯事,風水師在香港殺了人,都在內地審訊和被處決。余若薇已經批評這做法不妥,有違原則。

編按:2019年5月26日,學術自由學者聯盟舉辦「引渡條例與一國兩制」論壇,邀請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作分享。以下為她的演講內容:

今天想大家分享抹黑與消毒的故事。早前《文匯報》和《大公報》報道,指出有權威人士支持《逃犯條例》修訂。權威人士不是代表一個人,而是代表一班人士講解中央最高的政策,其實是中央高層的意見,不可不聽。

在5月23日《文匯報》的〈凝聚共識護法治〉的報道,權威人士指「送中條例」(《逃犯條例》)是針對四種情況。第一種是內地居民在內地犯罪後潛逃到香港的;第二種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犯罪後逃回香港的。這沒太大爭議。

第三種是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第四類是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國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的。這兩點比較擔心。

我抹黑權威人士?

我將親中報的權威人士之言放上Facebook,說這比23條立法更嚴重。23條犯法在香港審,不會移交到中國審。但「送中條例」立法後,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就移交到中國審。

接着《文匯報》和《大公報》出了一篇報道,標題寫着〈各界譴責余若薇斷章抹黑修例〉。我認為被親中報針對的,通常是具號召力的人,但為何親中報要罵我?我只是搬字過紙,為何說我抹黑?親中報說我將四個原則斷章取義,沒有考慮「雙重犯罪」原則,也指出一般案例都是香港犯罪香港審。

什麼是「雙重犯罪」?雙重犯罪是相同的事實或事件,你做了在內地有犯罪,在香港也有犯罪。我舉一個例子,「煽惑他人煽惑」需不需要判囚?六四30周年,煽惑他人煽惑去維園大喊「結束一黨專政」,如果別人說你危害國家,雖然說香港犯事香港處理,但根據「送中條例」,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我雖做了律師40年,但很多東西仍要學習,「煽惑他人煽惑」可以判囚16個月。

有權力的人,想像力是無限的,可以想很多罪行。雖則香港人在香港犯事在香港審判,但大家回想張子強在香港犯事,風水師在香港殺了人,都在內地審訊和被處決。我已經批評這做法不妥,有違原則,但當時的人覺得犯人罪有應得,在內地處決大快人心。

我覺得趁大家面對這情況,希望大家抓緊時間,理解《逃犯條例》修訂。因為政府經常批評我們宣洩立場,被人誤導,總之沒有道理可言。將來遊行時一人一個理由,自己上街,不要給人誤導。政府看不到你的聲音不要緊,即使全世界看不到,最少要給自己看到,將來給自己一個交代。

形勢如此危急,全世界都關心此事,我們需要走多一步,做多點事。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