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蒙‧卡尼(Simon Caney)亦採用相同的進路來討論全球正義。卡尼認為平等機會原則(principle of faire quality of opportunity)應推廣至全世界,因為平等機會的內部邏輯決定了這條原則的通用範圍必須是全球性的。簡而言之,平等機會原則要求個人的機會不應因家庭背景或種族等原因變得比別人差,因為這些原因是道德上任意的(morally arbitrary)。同理,一個人的國籍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取決於他在哪個國家出生,但這也是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因為沒有人能夠選擇自己的出生地。如果我們支持平等機會的原因是由於我們不希望一個人的機會被一些不由自主的因素所左右,那我們亦應該支持全球機會平等,而不是單一社會之內的機會平等。卡尼稱這種進路為「以人為中心」的進路(humanity-centralapproach),即是強調人作為人就有得到公正對待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絕對是無分國界的。當然,何謂公正的對待是值得繼續討論下去的問題,但根據這進路,公義的問題絕不可能局限於單一社會。
訴諸全球性制度
第二種進路不單止強調人作為人的身份,還指出在現時全球格局下社會經濟合作已變得無遠弗屆。要了解這種進路,我們從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發。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建立的社會正義理論,目的是規範公民之間的社會合作關係。羅爾斯明確指出他的理論其中一項重要假設,是應用這理論的社會是一個封閉和與世隔絕的社會(a closed system isolated from other societies)。顯然地,這項假設完全不符合我們身處的世界。首先,在現實世界中國家的邊界絕對不是封閉──當然亦不是完全開放──沒有任何社會可以完全自給自足,人口、商品、資金、技術都會在國與國之間流動。今時今日,經濟全球化是個不斷被提及的現象,社會與社會之間、人與人之間越來越互相依存(interdependent),而這種跨國的互相依存對無數人的生活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假如實踐正義希望人們能夠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社會合作的話,我們便有很強的理由去關心全球正義的問題。
美國學者查爾斯‧貝茲(Charles Beitz)嘗試將羅斯爾的正義理論發展成為一套全球正義理論。貝茲認為,國際貿易以及各式各樣經濟合作構成一個全球性的合作體系(a global scheme of cooperation),而他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來確立規範這合作體系的正義原則。不過,在貝茲的原初狀態中,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除了遮蔽個人的性別、種族、家庭背景和天賦才能之外,還遮蔽了個人的國籍和國家的經濟情況。理性立約者要在這種情況下選擇正義原則,而根據貝茲的講法,他們會選擇所謂「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財富的不平等必須要對最弱勢者最有利,而這原則同時適用於全球性的而不只是個別社會之中的財富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