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所講的「世界公民」可以追溯至古希臘的狄奧根尼(Diogenes,412-323 BCE)。相傳有一次別人問他來自什麼地方,他便回答說:「我是一個世界公民。」拒絕承認他對自己出生的城邦有任何特殊義務,但由於城邦(polis)的公民身分在古希臘世界對界定個人身分非常重要,狄奧根尼的想法在當時簡直是離經叛道。但現代英語中的普世主義(cosmopolitanism)一詞其實就是源自古希臘文中的世界公民(cosmopolis)。此外,伊利斯辯士希庇亞斯(Hippias of Elis,約公元前5世紀)亦揚言:「我把你們都當作我的親友和同胞,這是根據本性來說的,而非依據習俗。依據本性,那麼同類相聚,但是習俗是人類的僭主,會對本性施加暴力。」在這裏希庇亞斯所強調是人的本性,而這本性是所有人共有而且是自然的。相反,政治身分只不過是約定俗成的概念。這種本性可以包括人的理性和語言能力,亦可以包括人的道德能力,人有愛護自己的傾向,但同時能夠將這種傾向推廣至自己的父母、兄弟、妻兒、然後到自己的村落、城邦,再遍及外邦人以至全人類。
到底普世主義能不能接受因特殊關係造成的等差,還是要持一種接近墨家「兼愛」的觀點,否則就不能稱為普世主義?這問題牽涉到我們該如何理解上文提及的「一視同仁」原則。如果我們認為這「一視同仁」的原則是適用於個人選擇的層面,則普世主義必然會與我們由特殊關係所衍生的責任有所衝突。不過,普世主義所強調的「一視同仁」,是指在考慮個別的制度安排是否合乎正義的時候,所有人的福祉不論其民族國籍都應得到平等的關注,而非厚此薄彼。例如在國家層面上我們可要求任何社會或政治制度都應該給予所有公民平等的尊重和關顧(equal respect and concern),但這些制度一經確立,各人亦可在這些制度之下建立各自的私人關係,並在這些關係的基礎上活出自己的人生。另一方面,從普世主義的觀點來看,這種優先性並不是絕對而且需要考量實際情況的──假如在一個貧窮國家不能有效地維護他們的權利,那麼其他國家尤其是富裕國家的人就可能有道德責任向他們提供援助。此外,雖然普世主義認為有些道德原則或正義原則應該是普世的,但這並不表示所有道德和正義原則都必須是普世性,亦不表示同一條道德原則或正義原則可以應用於所有領域。例如一個國家以內的正義原則和國際之間的正義原則可以是有所不同,又或者說規範戰爭行為和規範國際貿易的原則應該是不同。
全球倫理與全球正義
現在我們可先看看全球倫理(global ethics)和全球正義的區別。簡單來說,全球倫理的範圍比較廣泛,可包括制度和個人選擇的道德判斷,而全球正義則比較重視制度和個人選擇的道德判斷。例如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在其經典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便開宗明義地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為思想體系的首要德性。」(”Justice is the first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as truth is of systems of thoughts.”)當然,強調正義在社會制度上的角色並不等於忽視其對個人選擇的重要性。事實上,在古典哲學中正義往往被視為一種人的德性,例如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中,就將正義視作一種「完整的德性」。而我們可以說一個正義的人便是一個能履行自己的正義責任(duties of justice)並且願意支持正義制度的人。全球倫理和全球正義非但不是兩種互相排斥的概念,而是互相緊密聯繫的。例如討論國際貿易的問題,可以從公義的角度出發,探討現今貿易制度是否不公,或者不合理地向富國的利益傾斜。從個人的層面來看,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如何作抉擇。例如支持或杯葛某些產品,亦是一個值得深思的道德問題。同樣重要的是,我們作為個人或某種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是否有道德責任去改變現有制度或支持另一種更符合正義的制度?這些問題實在是不能迴避的。而羅爾斯的《正義論》中亦提及人有一種自然責任去服從和支持與自己有關的正義的制度。因此,本書將從廣義上理解全球正義的問題,並希望引領讀者思考全球正義和自己生活的關係。
全球正義與普世價值五之一
新書簡介
書名:《全球正義與普世價值》
作者:葉家威、曾瑞明
出版社:中文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年12月
作者簡介
葉家威,牛津大學政治學博士,香港浸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曾任香港中文大學通識教育部講師、政治與行政學系及公共政策社會科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著有Egalitarianism and Global Justice: From a Relational Persp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