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貿易戰火燃起 香港公司自保有法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合夥人及亞太區負責人彭郁竹接受香港貿發局環球市場助理首席經濟師陳永健訪問,談到香港與中國內地公司如何能運用一些較少使用的關稅工具,克服新障礙。

近期,美國與多個貿易夥伴的關係日益緊張,不單和多年來的首要對手中國劍拔弩張,和許多親密盟友的貿易關係也出現暗湧,導致出口環境陰霾密布,形勢相當嚴峻,或會波及香港公司的貿易業務。不過,港商其實可以借助各種關稅策略、國際規例和出口方式,渡過這場風暴,避免在這兩個貿易大國交火時遭受池魚之殃。

今年較早時,特朗普政府引用232條款,對進口美國的鋼材和鋁材分別徵收25%及10%關稅。6月15日,美國因應301條款調查的結果,公布兩份中國內地產品清單,聲稱將會或可能會對該等產品加徵進口關稅。該項301條款調查斷定,中國有關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創新的行為、政策和做法存在不合理及歧視的情況。

對於美國加徵鋼鋁關稅,北京立即作出反擊,對128種美國產品加徵15%或25%關稅。另一方面,為了報復美國根據301調查而加徵的關稅,中國自7月6日起向545種美國貨品加徵25%關稅,另外也對114種產品加徵25%關稅,但實施日期尚未確定。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合夥人及亞太區負責人彭郁竹(Sally Peng)接受香港貿發局環球市場助理首席經濟師陳永健訪問,談到香港與中國內地公司如何能運用一些較少使用的關稅工具,克服這些新障礙。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合夥人及亞太區負責人彭郁竹。(香港貿發局)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合夥人及亞太區負責人彭郁竹。(香港貿發局)

香港迴避徵稅的方法

陳:美國徵收232條款及301條款關稅,香港和中國公司如何能迴避這些徵稅?

彭:這些公司有幾件事情可以做。首先和最重要的是,當美國當局清楚訂明個別公司申請豁免加徵關稅的程序後,他們可以申請豁免關稅。據美國商務部表示,截至6月20日,當局接納了42宗豁免向鋼產品加徵關稅的申請,豁免範圍涵蓋7家從中國內地、日本、瑞典、比利時及德國進口鋼產品的公司。此外,那些將受加徵關稅嚴重影響的企業,也可考慮與他們的美國同業合作,嘗試爭取美國政府和國會豁免對他們的產品加徵關稅,事實上這種做法並不罕見。

其次,香港和中國內地製造商應該檢視他們的產品可否採用另一種可能更恰當的分類;或者是否可以通過輕微的修改,使產品歸入不加徵關稅的類目。這做法有時被稱為「關稅工程」(tariff engineering),也就是進口商調整他們的產品以爭取有利的關稅待遇。要做到這一點,公司出口產品到美國市場前,須有足夠時間讓產品開發及設計團隊準備好新的產品規格。採用這種策略的公司,應使用合資格海關事務專家提供的服務,他們非常了解美國的關稅分類規定。

第三,公司可以借助原產地規則,把產品的官方原產地從香港或中國內地轉為另一個不受加徵關稅影響的國家。但他們必須考慮到,美國海關是根據產品出現最實質變化的工序在哪裏進行,或零部件在何處組裝成為最終產品,來決定產品的原產地是哪個地方。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後出口美國的紡織品和服裝不再受配額限制,不過許多人可能還記得,以往針對服裝產品的配額制度衍生出這種「作業工程」(operational engineering)。作業工程其實也適用於其他多種產品。產品的某些製造活動若在某個國家進行,則該國就會成為其原產地。換言之,公司可以把他們的製造活動細分成不同部分,把其中一些轉移到其他地方,合法地利用原產地規則來減少一些關稅。這過程可能導致製造活動轉移到其他生產基地,例如東盟國家。公司也要考慮這種做法對一些關鍵的供應鏈因素造成的影響,例如物流和勞工成本的差異。

陳:如果商品仍然受到加徵關稅的影響,又可以怎樣做?有沒有其他方法減少影響?可以採用「首次銷售規則」(first sale rule)嗎?

彭:如果以上方法未能避開全部或部分關稅,那就值得考慮嘗試降低用來評稅的買賣價格。你可以安排中間商購買你的產品,然後再賣出去。這個中間商可以合法地是同一家公司,只要有關的安排做得妥善並符合「首次銷售規則」。美國法院在1988年訂立「首次銷售規則」,容許美國買家在沒有減少離岸供應商的利潤幅度下,降低繳稅成本。「首次銷售規則」適用於多層交易。在這類交易中,美國進口商從中間商買貨,而中間商則與一家工廠簽訂合約,以生產有關貨物。那麼,貨物就會根據中間商與工廠之間的售價來估價。

所有進口美國的貨品都要接受估價。首選方法是計算實際交易價,也就是「商品出口到美國,進口商實質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再加上某些附加價值。若雙方認為以交易價格來估價是不可接受的,進口商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法定估價方法來申報商品價格: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實際交易價;推算價格;計算價格;如果上述方法皆不適用,可以採用一種與以上其中之一相似的估價方法。

採用「首次銷售規則」的準備

從亞洲進口美國的貨物大都按照交易價值來估價,也就是賣家(中間商、貿易公司或工廠)與進口商之間的發票價格,然後根據這個估價來評定進口稅。舉一個例子來解釋。根據一個傳統的三層交易方式,一位美國客戶向供應商就某數量貨物以雙方認同的價格發出採購訂單,價格比如是10,000美元。中間商或貿易公司會向一家製造商用低於此價的價格購買這些貨物,比如7,000美元。供應商在是次交易的利潤便是3,000美元。供應商會向美國客戶發出10,000美元的發票。該發票在貨物進口時,將提交給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美國客戶須基於發票上的貨物價值繳交關稅。如果關稅率是301條款徵收的25%,那稅款便是2,500美元。

若交易改為利用「首次銷售規則」,發票和付款保持不變,但改為把中間商或貿易公司與工廠之間的發票,提交給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以供估價及計算應支付的關稅。這樣的話,美國買家只須繳交1,750美元關稅,而非2,500美元。中間商的價格和利潤幅度不變,但美國買家的納稅成本顯著降低。

採用「首次銷售規則」所涉及的實際問題,開始時會令人覺得困難,甚至望而卻步。但如果能謹慎策劃和把適當的文件準備好,便可以滿足美國政府的要求。你必須做好準備,證明貨物是進行兩次真正的銷售,而兩次銷售是獨立的,並且貨物首次銷售是以美國為出口目的地。為了證明首次銷售的價格是準確的,中間商、工廠和美國買家必須準備好呈交以下文件:

  • 採購訂單並附上各方之間的條款的副本;
  • 確認文件;
  • 發票;
  • 書面合同或銷售協議;
  • 最終產品和材料的提單;
  • 付款證明,如信用證;
  • 生產訂單及/或為了符合買方標準的商品生產指令和其他特殊規格;
  • 標籤、標識、庫存編號、條碼及其他獨特的商品或紙盒標記的樣品;
  • 製成品上的原產地標記、吊牌等的樣品。

如果是屬於中間商與工廠的交易,必須交出兩家公司的賬簿和業務紀錄,以確定交易雙方是獨立的,也即是兩者之間的關係,不會影響貨物的買賣價。

要向美國政府證明中間商與工廠之間的關係符合「首次銷售規則」的規定確實是有點難度,但採用「首次銷售規則」還有另一好處,就是為美國買家提供一個額外節省的機會。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容許某些與貨物生產無關的支出,從製造商轉移到相關的中間商的賬簿。換言之,「首次銷售」價格可進一步下降,但又不會影響美國買家與中間商的買賣價。因此,美國買家可節省更多的關稅支出。

有時製造商也許不願意透露「首次銷售」的價格,這確實妨礙了「首次銷售規則」的應用。他們或許可以考慮聘用律師行幫忙,以確保敏感資料得到保護。但許多製造商對於要把成本資料透露給第三方的做法有很大保留。再者,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向來嚴密監察與「首次銷售規則」有關的進口活動,往往會加大力度去核實使用這方法的公司手法是否正當。

因此,在制訂適當的「首次銷售」方案時,必須主動採取各種步驟以確保多層交易符合「首次銷售規則」的要求,這點十分重要。設立適當的內部管控程序,妥善保管文件,當海關及邊境保護局人員前來查證時向他們展示,證明公司遵守規則,同樣非常重要。由於有關資料往往由供應鏈的不同合作夥伴保存,進口商必須告訴合作夥伴他們有責任保存和做好這些紀錄。如果未能符合「首次銷售規則」的要求,便可能被視為未有合理謹慎處理,有被罰款之虞。若要確保提交給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資料準確屬實,便須委託專家仔細審查文件流程是否妥當。件流程是否妥當。

在「首次銷售規則」以外還有其他選擇。如果你把貨物進口美國,只是把美國當作分銷基地,之後把貨物轉口,你可以考慮使用外貿區或保稅倉庫,這樣便可避免為轉口貨物交稅,或者可以令貨物延遲入境,藉此推遲繳交關稅的時間。當貨物進入美國,就必須繳交關稅,但如果能做到推遲或拖延繳稅,將有利於公司管理現金流。

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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