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霑說,創作過程,有五個階段,是為「藏、混、化、生、修」:先儲藏資料,然後混在一起,將其消化,就會有意念產生。最後的一個「修」,乃是畫龍點睛之舉,令意念發揮最大功能。他舉例:「僧敲月下門」比較「僧推月下門」,意境更高;由「推」至「敲」,便是「修」的功夫。另一位廣告人紀文鳳也提供了一個實例。在七十年代,她為維他奶創作出的廣告口號,本來是「唔止汽水咁簡單」。在配合顧嘉煇創作廣告歌時,她跟從負責填詞者黃霑的建議,將其改成「點只汽水咁簡單」;一字之差別,令整句說話更有生氣,唱出來更響亮。
維他奶的「奶」是豆奶,亦稱豆漿,是以黃豆(也有用黑豆)製做的飲料;含蛋白質和多種維他命、礦物質等,甚富營養。根據《本草綱目》:「豆漿性平味甘」;「豆漿,利氣下水,制諸風熱,解諸毒」。
有些人認為豆漿「寒涼」。我的理解,是中醫視「促使身體分泌水分」的食物,為「本質寒涼」類別的一種。豆漿在這方面的性質,與《本草綱目》所述的「下水」,可能十分吻合。從西醫的角度看,豆漿可以令大腸分泌水分。為什麼?這裏面涉及一個叫「囊性纖維化跨膜轉導調節因子」(Cystic Fibrosis Transmembrane Conductance Regulator,簡稱CFTR)的蛋白質。
CFTR屬「離子通道」(Ionchannel)。大家都知道,構成物質的基本粒子是原子;原子之中尚有更細小的粒子,例如在外層不停地轉的電子。在化學反應中,可以產生出電子的「得」(增多)與「失」(減少),從而帶來電荷。帶電荷的原子叫「離子」。
CFTR在細胞膜上,形成類似通道的「孔」,令某種特定類型的離子可以通過,例如(帶負電的)氯離子(Chloride)。每當細胞內(帶負電的)氯離子被送走後,本來「正負電」平衡的細胞,突然偏向較多正電;於是,細胞透過一個通道,將(帶正電的)鈉離子(Sodium)也推出細胞。至此,細胞的外面多了鈉離子和氯離子,形或Sodium Chloride,也就是鹽。鹽會催動一個滲透作用,令細胞內的水分滲出。在這方面,豆漿中一個叫「金雀異黃酮」(Genistein)的成分,能刺激大腸細胞的CFTR,令其分泌水分(J.Cyst. Fibros., Vol.10, pp.243-252)。這個「下水」的現象,可令「米田共」不致於太乾硬;於是能幫助紓緩便秘。
豆漿解諸毒
根據《本草綱目》:「豆漿,利氣下水,制諸風熱,解諸毒」。這個「解諸毒」的說法,有它的道理,亦可以用西醫學的原理解釋。
豆漿中有一個成分,叫「金雀異黃酮」(Genistein)。這屬植物雌激素(Phytoestrogen)。有些人以為凡是「雌激素」都會致癌。這只對了一半。動物的雌激素可以致癌;植物的雌激素,不但不會致癌,相反地,每每能抗癌:人體中的乳腺和卵巢細胞,有兩種「雌激素接受體」(Estrogen Receptor),分別叫「甲型」(Alpha)和「乙型」(Beta)。一般能附上「甲型接受體」的,是動物雌激素;植物雌激素會附於乙型接受體之上。「動物雌激素」可引發乳腺細胞增生;而上述的「金雀異黃酮」能藉「乙型雌激素接受體」抑制之(Plos One, Vol.8, pp.e74881;Neoplasia, Vol.8, pp.896-904);與中醫學所述的「解諸毒」吻合。這正如另一種叫「五羥黃酮」的植物雌激素,亦可以令乳癌細胞自滅(Mol. Med. Rep.,Vol.5,pp.1453-1456)。
除了能抗癌,豆漿內的植物雌激素「金雀異黃酮」也能保護神經。神經細胞有「觸鬚」向外延伸,形狀類似八爪魚的「爪」。神經細胞憑這些「觸鬚」,傳遞和接收各種訊息,再而操控身體各部分機能。傳遞訊息的觸鬚叫「軸突」(Axon)。軸突的外層是「髓鞘」(Myelin Sheath);這好比藏劍的劍鞘,把劍套着,加以保護。
有一個因「免疫系統操作失常」的病,叫「多發性硬化」(Multiple Sclerosis,MS)。免疫系統是身體的防衛軍,本來的職責是對抗外來的敵人;但若它不分青紅皂白,連自身的器官組織都打,就會形成所謂「自體免疫」(Autoimmune)的症候。MS病者自己的免疫細胞,誤會神經細胞的「髓鞘」是侵畧者,因而攻擊之。這可帶來嚴重的後果。「髓鞘」一旦攻克,神經細胞暴露在外,再而受傷,可直接影響到神經訊息的傳送;換言之,身體會失去多種控制肢體的功能。
醫生一般用類固醇藥去抑制自體免疫;但這只能是緩兵(治標)之計,而病人則須長時期服類固醇。眾所周知,類固醇往往對身體有害。治本的方法,是將「攻擊髓鞘的免疫反應」平息下來,這方法叫「免疫包容」(Immune Tolerance)。
不過,即使平息了免疫反應,還是要修補已被破壞了的「髓鞘」。在這方面,豆漿中的金雀異黃酮,就能派上用場,修補「髓鞘」(Proc. Natl. Acad Sci. USA,Vol. 110, pp.19125-19130;Neurobiol. Dis., Vol. 156, pp.131-144)。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