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業的運作學術界一直有人支持去監管(deregulation)。不少人把次按危機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嘯,歸咎於格林斯潘當美國聯儲局主席時貨幣政策過於寬鬆,卻忽略了格林斯潘支持去監管犯下嚴重缺失。其實金融業必須由政府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必須由了解金融業,但利益完全獨立於金融業的人負責。綜觀過去的金融危機,絕大部分都是和監管失效有關。
巨大利益下 難指望業界自律
支持去監管的經濟學者認為:市場有自我調節的能力,業界自我監管比由政府的官僚監管更好。官僚思想通常較僵化;業界則還較靈活,亦深知維護投資者信心的重要,因此不會亂來。支持監管的經濟學者(包括筆者),則認為金融業存在巨大利益,巨大利益即是巨大誘因。缺乏外界監管下,內幕交易、造假、操控市場、發放假消息、清洗黑錢、過度槓桿等行為將難免加劇。其中造假和過度槓桿都可能引發系統風險。
監管鬆懈 埋下金融炸彈
業界自我監管在某些範圍內是可行的。像對從業員資格的評審、專業考試的要求、行業人員的操守指引、對違規人員的罰則等,都可交由業界主持。但有些行為對社會影響深遠,涉及刑事的個案當然必須交由執法機構處理;可能引致系統風險的更要防患於未然。由於金融市場交投量巨大,對利率、匯率、股價等進行操控圖利,只要價位的波動不明顯,操控的行為不易發覺。近年LIBOR和外匯市場都證實被干擾,暴露了多家金融機構的不法行為,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
歷史上最嚴重的金融危機,算是1929年美國股市暴跌引發的全球經濟大蕭條,以及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嘯。1929年後的幾年內數以千計的銀行倒閉,但自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或稱1933年銀行法,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又加強監管後,幾十年來鮮有銀行倒閉,以致從存款徵收百分之0.1還不到的保費不斷累積,1962年起銀行要向存戶「回水」。但曾幾何時,在監管逐步鬆懈後於1980年代就發生了美國儲貸銀行危機;1989年通過金融機構重建法加強監管後,1999年卻又通過Gramm-Leach-Bliley Act把Glass-Steagall Act廢除。不少人認為這是銀行再度累積風險的肇因。像Cato Institute這些保守派則不認同,但同意胡亂貸款摒棄標準才是銀行出事的原因。但若監管機構做好工作,胡亂貸款摒棄標準亦應不可能。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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