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雖然已經頒布,資深傳媒人褚簡寧(Michael Chugani)認為條文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所以應要釐清有關條文。一起聽聽褚簡寧怎樣講。
香港的法律界往往只曉以他們熟悉的普通法觀點來理解「三權分立」,既缺乏歷史視野,亦不懂現實政治,卻又自以為是,目空一切。
《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處理近來在香港發生的事。除暴力以外,示威者的口號已從「五大訴求」轉成「香港獨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港區國安法》法律文本充滿國內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
今次港版國安法的中央立法,以及其後特區按《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正好是重新規劃、試驗大陸法與普通法的有機銜接。這方面並不是史無前例,一如一國兩制,歐洲有許多參考經驗。
世界上發展得比香港先進的地方並不多,到別處移民,等同要放棄比較高的生活水平,放棄比較好的職場與事業發展,放棄比較舒暢自由及較安全的生活環境。
已在香港公布實施的9條全國性法律,都沒有訂立個人可能干犯的罪行。港區國安法性質完全不同,將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干犯這些罪行者將被檢控,由法院依法審判。
香港社會目前的現實是,大家一直只強調「兩制」,卻忽視了「一國」,甚至不少人士反對「一國」。這種激進的態度和做法,對於香港的長遠發展來說,可謂百害而無一利。
「港版國安法」尚未形成條文,影響暫時無從估計,反對派馬上抗議,究竟所為何事?是反對懲處太嚴苛?是反對香港有責任保護國家安全?還是反對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
上星期五早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召開第17次會議,一如所料未能選出主席。下午則由原主席主持的特別內會,議程為討論急切、重要事務。會議期間,有意見聲稱這是奪權的非法會議。
如果我們翻閱回歸之前香港的法律條文,就會發覺到其中一個經常引用詞匯就是Crown,突顯出英國王室至高無上的崇高地位,以及法律建基於君主立憲。
筆者除了是律師之外,亦是兩間學校的校董。最近因教育局宣布停課,不論是學校或家長,均十分關心在停課期間是否需要全數支付校車車資。
烈顯倫歸咎於過去20多年來,殖民地政府的自由放任政策,被特區政府推到極致,導致富者愈富,大多數人卻沒有受惠。他認為這是造成廣泛不滿情緒的社會根源,並不是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可以解決的。
「不移交則審判原則」 800多年前已納入普通法應成為修改《罪犯條例》的首要選項。至於如何和現在的條例和條約銜接,可參照英國的分類辦法。
四贏的修改《疑犯條例》框架,即:一個港人能放心,國際社會能釋懷,台灣能接受,內地疑犯能送返的方案。「不移交則審判原則」是其中一個核心機制。
本文簡單探討「去中國化」以外的政府認知漏洞。應如何修改《逃犯條例》,究竟要考慮什麼問題,應該用什麼機制,或許可見端倪。
香港的優勢在於擁有獨立公正、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司法系統,而要做到這點一定要繼續堅持「一國兩制」,這亦是本港與大灣區內其他城市最根本的分別。
溶酶體與蛋白酶體,各有各的適用範疇。溶酶體的細胞器,令身體中數以千億億計的蛋白質須退役時將其降解。被認定須淘汰的蛋白質,則由蛋白酶體另行解決。
熟習普通法的法律工作者會視法律解釋權是屬於法官的天職,不容其他人僭越。
在可預見的情況下,基本法的條文都能照顧到香港的獨特需求。但是科技的進步會引進不少新挑戰,超越草擬基本法時所能想像到的情況。
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擁有永久性居留權的非中國籍居民在各領域貢獻良多,所以容許某些非港人參選立法會議員,以及終審法院可委任其他實施普通法地區的非港人為終審法院法官。
對絕大部分在香港的人來說——或者其實是對在任何地方的人來說——法治是重要的。任何對法治的無理批評絕不會對社會帶來任何好處。
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副主席羅哲斯最近來港被拒入境,是特區政府近期最失策的事件之一,它給了無限的彈藥給反對派,告訴全世界「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明明說明公民抗命,以身試法,甘受牢獄之苦。但到頭來面對判刑上訴的結果,心感不忿!
《基本法》確定權力分立所以在香港政制中,沒有出現權力傾斜任何一方情況,但沒有用上三權分立的字眼。
1985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一刻,我們這一代人是可以離開的。但為何不走?是否對前途樂觀?不是。
大灣區發展規劃更將帶動有關城市,成為國家「一帶一路」基建投資外展戰略的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