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調解發展的30年故事及我們成立調解組織的回憶

我的心願是博學多才的學者,能夠發展出具備我們中國人哲學的一套調解創新理論,因為西方學說,多以利益角度出發,雖然實用,但是相對狹短。

我有兩支筆,當律師,用墨水筆;當作家,用走珠筆;當調解員,不用筆,用心。

說起香港的調解歷史,那起步的90年代,跑不掉我和梁海明博士的故事。我倆及阮陳淑怡律師,在1999年成立香港和解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Centre),它是香港首間專業調解非牟利組織,後來蕭詠儀律師接替了阮陳淑怡律師。

我們是英語所說的catfish(鯰魚),即為舊環境注入了新活力,並鼓勵了有志服務調解的有心人,在我們之後,各界人士相繼效法,成立了多個調解團體。

和解中心的源起

為什麼我們不叫香港調解中心?全因為了一份中國人的信念:那年代,Mediation這西方學問,多被譯為「調解」,也很少被稱為「調停」或「斡旋」,但是,這解決糾紛的概念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也不是西方獨有,只不過,從70年代開始,西方把它整理成為一套完備的理論,然後向全世界推廣。我們中國古時,常用「以和為貴」、「君子和而不同」、「知和而和」、「和氣致祥,乖氣致異」,所以,中國人的調解精神,重視一個「和」字,我們想把中國人這份傳統精神放入名字,故此,特意把組織稱為香港和解中心而不是調解中心。

香港和解中心標誌。(香港和解中心Facebook)
香港和解中心標誌。(香港和解中心Facebook)

調解是什麼?它是一個保密過程,由公正的中間人即調解員,協助雙方在爭執後,以利益為依歸,進行談判,達成和解協議。

我的小時候,即60年代,香港只有數百個律師,去法院打官司來解決紛爭是昂貴的方法。昔時,如果不直接訴諸法院,則有五個常見方法來解決爭端。首先,由家裏長輩出面,擺平矛盾;我的爸媽吵架,便常由外婆一錘定音。第二,由同姓宗親聯誼的組織,叫宗親會或同鄉會(來自內地不同地區的移民,以鄉里為主體),或不同行業的商會或住在同一區居民所組成的街坊會出面,協助會員排解牴牾。第三,在工廠區一帶,如深水埗,有大量的武館,年輕人除了習武,當在外面和別人有「隘霎」,則可向武館教頭求助,他會做和事佬,協助收拾亂局,就像長壽電影《黃飛鴻》的內容一樣。

第四,便是找警方,那些年,就算是民事紛爭,也喜歡去警察局報案,只要碰到一個好的坐堂幫,他便會斡旋這些民間瑣碎事。最後,也最不理想的,便是訴諸武力:當年,大家吵架起來,便在街頭MMA(綜合格鬥)。我記得在60年代的供水限制期間,居民要跑到街上,在公眾水喉前,拿着大水桶排隊等水,當婦女們一言不合,互不相讓,便會打架解決。這些古老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訴訟以外紛爭解決機制),隨着香港人愈來愈文明,俱往矣,只留下回憶。

文武廟是華人第一個調解中心

約1847年,在中環荷李活道建成的文武廟,是為香港華人調解糾紛的第一個中心,那麼,我和梁海明等成立的香港和解中心,可算是第二個擁有調解功能的專門單位。那時候,我們中心設立調解培訓課程、調解考試制度、專業調解員資格制度,又主辦向社會推廣使用調解的活動;嚴格來說,我們比文武廟的調解功能,更具規模(一笑)。

1979年,時任港督麥理浩(Sir Murray MacLehose)拜訪北京,會見中共中央副主席鄧小平,商談新界租約到了1997年後,可否延續租期,但是不果。從1980年以後,中國及英國為了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談判。於1984年,中國和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英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的管治權,交還給國家。

為了1997年的統治權終結,英國人在香港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其中一項,約於1985年推動在香港成立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即在法院制度以外,成立審判機構,並安排了一個在港的英國人大律師,後來成為法官的Justice Neil Kaplan主理;當然,在那年頭,仲裁,亦漸成為新潮流。

約1847年,在中環荷李活道建成的文武廟,是為香港華人調解糾紛的第一個中心。(Wikimedia Commons)
約1847年,在中環荷李活道建成的文武廟,是為香港華人調解糾紛的第一個中心。(Wikimedia Commons)

情況是這樣的:在70年代,香港的法律界,許多都不大認識「仲裁」(arbitration)這概念,以為建築工程或重大商業交易,才需要用仲裁解決糾紛。而且,仲裁聆訊,許多都在海外(例如倫敦)進行,多由外地律師處理,本地律師很少參與這些案件,更何況,那年代,香港只接納英國和本地律師,沒有海外律師這類別,而本地律師又多以法院打官司作為解決糾紛的方法,行內認為這已經足夠,根本不重視仲裁。

為何在1985年,港英政府倡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成立?當時,香港漸漸成為亞洲的一個金融大都會,外國公司相繼在香港設立辦事處,有實際需要建立新機制,讓商業糾紛可以「三外」處理:即外人(即非法官)可以處理糾紛、外國法律(即非香港法律)可以應用和外國律師(即非本地執業律師)可以參與聆訊,而香港的法院,是沒有辦法滿足這三外要求。但同時,據說另一個原因是:如在港的外國商業機構在1997年後,對香港的法院制度有任何信心不足,可以多了仲裁這額外ADR,簡單來說,即雙方找私人法官來處理紛爭,不必去法院解決。

逐步打破外國人法律話語權

我是大約1989年,參加了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成為會員,那是英國學會的分支。大約1996年吧,香港的一群本地仲裁員也走在一起,成立Hong Kong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香港仲裁師協會),我亦參加成為會員,也坐過執委會。所以,當1999年,我和梁海明博士等成立香港和解中心,其實是香港歷史的必然進程現象,我們中國人,一步步,走向自立、自主、自強,打破外國人在法律方面,擁有舉足輕重話事權的情況。

我記得在90年代的初期:調解(mediation)對大部分的香港人來說(甚至包括法律界)是非常陌生,甚至有一個常見的笑話,是許多人把mediation誤會為meditation(冥想)!當時,香港的調解組織,只是一個興趣小組(interest group),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面成立的一個組別,我是興趣小組的一分子,而大部分成員是外國人,更多本身是仲裁員(arbitrators),並且沒有接受過正式的調解訓練。但是,在當時這並不重要,因為調解的案件,寥寥可數,有的都是由建築工程爭執所衍生的調解需要,於是,順理成章,爭執多交由仲裁員調解,也沒有一套嚴格的規矩;更不理想的,是當時全港只有大概50位調解員。

當時,法院處理離婚案件,已開始鼓勵夫妻先以和解方式處理,但是,多由社工(social worker)跟進,並沒有專業調解員介入,當和解失敗後,被委任的律師為當事人申請離婚時,只需要送交一份Certificate as to No Conciliation(沒有和解證明書),證明男女雙方未能就婚姻破裂而達致和解,法庭便會接受一方申辦離婚。

我和梁海明關心香港社會,特別希望使用調解手段,推動社會生活和諧;但我們覺得如香港只是擁有調解興趣小組,並不足夠應付大眾需求,因為在外國,調解的範疇是百花齊放的,有婚姻調解、商業調解、鄰居爭執調解、消費爭執調解、爭產調解、學校調解等等,甚至出現政治調解,而香港呢?調解還在萌芽階段,正待機而發。眾所周知,在香港打官司和進行仲裁,都是費時、費勁、費金錢的解決糾紛方法,如利用調解,可以避免官司,早點把矛盾化解,既省時又省錢,不是很好嗎?

但是,有些律師朋友責怪我:「我們當律師的,打官司是重要的收入來源,你們現在鼓勵調解,不正是自己打爛自己的飯碗嗎?」我答道:「律師的使命,是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既然調解可以幫助到他們、減低法院的工作量,更可以惠及社會,我們不應以律師的一己利益先行吧!而且,如社會大量使用調解,律師可以同時當調解員或協助客戶調解呀。更何況,大家看到,不是大部份案件都可以用調解來解決!」

約1995年,我前往美國的哈佛大學,攻讀一個調解的課程,當時,香港是沒有這類完備的課程,有幸見到自從70年代便推動調解的大師Roger Fisher教授(他在2012年去世),孤身的我在美國念調解課程,當然不是味兒,心想:「為什麼香港自己不能舉辦這些課程,讓多些本地人受惠,學懂調解學問和技巧,從而應用於社會大小的紛爭?」

草創香港和解中心

好的機會來了!在1998年,梁海明和我偶然坐下來,談到香港的調解發展極不理想,而當時調解活動,主要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面的調解小組主導,未能在社會大力推廣,縱然碰上糾紛轇轕,市民總覺得:仲裁是貴族的,有錢的商業機構才用得着,因此,我們認為要推動調解普及和平民化;就算兩個鄰居為了噪音問題,也可以負擔得起找調解員進行簡單、便捷、有效的和解,於是,我們立定決心,籌劃成立本地非牟利團體(NGO)的首個調解中心。梁、蕭和我每人拿出了數十萬元經費,給香港和解中心運作,聘用了兩位員工。我們三人,四處奔走,找辦公室、買設備、草擬NGO章程,還見了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她也認為成立獨立組織大力推動調解,對香港的ADR發展,是非常有意義;她還送上泡着一大朵花瓣的幽香菊花茶,請我們在她的辦公室享用。

我們三人都是國際仲裁中心下面的成員,自然也要和中心打招呼。有一天早上,中心的副主席鄭若驊邀請我們在香港會吃早餐,她說:「中心不支持你們成立獨立的調解機構!」理由有三個:仲裁和調解應該是分不開的,而調解組織附屬於仲裁中心,是最理想的安排;第二,香港需要的調解員是要擁有特高素質,最好本身是仲裁員,或起碼是專業人士,否則,調解員的數目大增,會影響調解的水平;第三,香港的法院,沒有明確支持調解方向,故此,此時大力推動調解,並不適合。(當然,後來她當了律政司,非常支持調解!)

但是,我們深信自己的調解理想,對香港是好的;回望調解在香港過去發展的30多年,從種種的成績,證明我們是走對了方向,也作為我們對香港社會解決紛爭的貢獻!

回憶,仍歷歷在目:那年,我在曼谷休假時,由於和解中心初期有太多工作要處理,我要起草中心的宗旨、調解介紹、課程大綱等等(今天,大家還使用我寫的東西),整個假期,便是躲在酒店筆耕,通宵達旦地趕工。人生往往是這樣,辛苦是一刻的,但回憶,卻是永久的幸福。

有關提供課程和考試的工作,我們不能單打獨拚,於是,找了香港大學及城市大學的校外課程部合作,開了一個又一個的會議,我們還嘗試邀請海外的調解專家來香港講課……最有趣味的是我們要設計自己的simulated case(模擬案件),好像寫劇本一樣,給學員練習如何處理調解的實況;好玩之處,是我們還要當演員,扮演案件中的人物。真的,萬事起頭難。

政府的民政事務總署,其一職責是協助香港多層大廈的管理,但是,住客之間,經常發生矛盾衝突,時任常任秘書長李麗娟知道我們成立了香港和解中心,非常好奇,她和我們了解後,覺得調解非常有用,於是,要求下屬和我們成立了一個大廈紛爭調解計劃。這個便是政府首個的調解項目,也是推展調解普及化的重要里程碑,它代表香港政府開始肯定調解在社會的重要。

成立香港和解中心,我們幾位創辦人都勞心和勞力,回頭一看,真的要有一份信念,才可以堅持下去,而且,貼錢買難受,特別是遭到一些ADR既有利益者的刁難和排斥,有段日子真的不易過。有一次,我要代表中心去香港立法會的法律事務委員會,解釋在香港ADR的運作及香港和解中心的角色,既欣喜、又緊張,但是,議員的反應一般,因為,當時立法會內的律師,傾向支持仲裁中心以仲裁為重的立場。

有理想,或稱傻勁,才可以貢獻社會,或算雁過留聲。

律政司舉行調解會議,圖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席上發言。(律政司)
律政司舉行調解會議,圖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席上發言。(律政司)

《調解條例》的誕生

香港和解中心的成功,鼓勵了大量其他人士相繼成立調解機構。約在2005年,年輕的黃仁龍大律師接任為律政司司長,他接見了和解中心代表,更對我們表達振奮的兩點,他說:「目前,有眾多的調解組織,並不理想,我想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特別是統一調解員的專業資格,經過統一標準化後,香港調解員的水平更會有保證;第二,我想草擬一條Mediation Ordinance(調解條例),正式把 調解這解決法律糾紛的基制,放入法例裏面,例如,以後往法院打官司的時候,訴訟雙方需要找調解員,先讓爭議的事情使用調解理順一次,那麼,許多爭執或官司,都可以在早期得到和解,這樣,香港可以有一個更和諧的社會!」後來,這兩件事都成真;所以,調解在香港能夠深入社會,也要感謝《調解條例》的誕生!

今天,我除了白頭宮女、白雲蒼狗一番之外,還希望表達我對調解學說的少許意見,特別是Med-Arb(調解爭議時,由一個既是仲裁員也是調解員的專業人士,同時使用兩種方法來解決糾紛,而這種雙能力人才在未來,是最吃香的)推動,可惜,篇幅有限,已不宜冗長,更何況,我退任香港和解中心已20多年,權力,是要上手交下手的,故它的現況,和我無關,但是,希望這個組織的領導,必須做到三件事:誠實、盡責、無私。此外,我的心願是博學多才的學者,能夠發展出具備我們中國人哲學的一套調解創新理論,因為西方學說,多以利益角度出發,雖然實用,但是相對狹短,反而,如聖人孔子說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正是另一層次的調解道德論。

說了大半天的往昔,這些故事,如黏在廉頗的鞋底的泥塵,拖着、走着;人生,只能往前走;腦袋往昔的塵埃,早已擦得乾乾淨淨……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