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以「拼經濟謀發展 惠民生添幸福」為題,其中第七章「共同維護和諧穩定」第七節「宜居活力之都」第64段提出4項在今年會落實推廣減廢回收的措施,簡言之,一是立法徵收垃圾費,二是管制即棄膠餐具及其他塑膠產品,三是逐步在全港公共屋邨安裝智能回收桶收集廚餘,四是立法訂定生產者責任。半年以來,特區政府原則上已兌現了前3項施政承諾,但有否產生惠民生、添幸福,以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效果,卻頗有商榷空間。
先行先試 反映可行性成疑
垃圾徵費計劃自政府於2012年首次諮詢公眾至2021年立法會通過有關法例,共花了9年多時間,期間和法例通過至今這3年,政府雖然做了大量和各界持份者商討及宣傳與教育工作,仍未能為社會對遵從收費計劃具體細節會遇到的問題釋疑。
政府亦未敢貿然強行實施計劃,原訂去年底開始收費,其後改為本月1日在全港14個選擇地點「先行先試」,並於同年8月1日才全港落實。換言之,政府至今已將落實全港收費的準備期拉長至3年之久,但鑑於最近的「突發事件」,落實日期仍存在變數。
事實上,隨着法例原先生效日期迫在眉睫和「先行先試」的初步結果,坊間對計劃執行問題的質疑愈來愈多。
此外,有重量級政壇元老於4月8日在報章撰文,從政治和管治角度分析垃圾徵費計劃預計會對政府和社會的衝擊,指計劃是「上屆政府在泛政治化環保的高壓下訂出的政策」,「垃圾徵費爭議的持續發酵,會衝擊香港聚焦謀發展的主旋律」,「若任由垃圾徵費爭議耗費社會精力……並不符合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期望,相信也不是中央希望見到的局面,因這不符合中央的希望和要求」。作者建議政府在收費計劃試行期結束後,重新考慮是否將其押後或完全停止。
就此翌日行政長官作出回應,指當局「現時需要檢視落實法律的執行過程、步伐、實際推進的時間以及內涵,還有要考慮配套,配合整個推進」。市民可能會問,這些問題,政府不是早應在法例通過前深思熟慮了嗎,現在才摸着石頭過河?
推遲收費 表現從善如流
其實大部分持份者都支持環保、減廢和回收分類垃圾,以及污染者/用者自付的原則,只是收費計劃執行起來的技術性問題多多,而當局多年以來仍未能妥善處理持份者合理的質疑和訴求,難怪社會因此產生不滿情緒,但相信未至於影響社會秩序。
不過政府經歷了修訂《逃犯條例》激發社會動亂的慘痛,就算杯弓蛇影,也不願冒社會再次動盪之險堅持8月1日全港實行。況且,再次推遲全港實施收費,一來表現政府從善如流、尊重民意,二來也好讓當局盡快改善配套設施,相信環保團體也會無奈接受。
對研究公共行政及管治的學者來說,垃圾徵費計劃塵埃落定後,會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個案。何以一個為公眾利益着想,本着可持續發展、用者自付原則的措施,政府有10年多時間徵詢和採納社會對執行計劃細節的意見,竟然在有關法例通過後而未生效落實前這段時間,才惹來社會諸多負面意見,甚至要求政府索性取消收費?是香港太多搞「軟對抗」的刁民?是當局沒有認真聆聽持份者的意見,是制定計劃的官員躲在辦公室閉門造車?從政者應檢討從垃圾徵費計劃的構思以至落實的整個過程,汲取教訓,經一事,長一智,把良政善治由口號變成實踐。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