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創新知易行難 汲取教訓對症下藥

古語有云:「經一事、長一智」,金融監管向來知易行難,需從錯誤中學習,從經驗中汲取教訓,事後孔明於事無補,正本清源方為上策。
值得留意者是湯健時閱歷深厚,懂得因地制宜。例如:「流動資金」制度讓外資銀行總行可照應分行信貸,加強市場靈活性。又「親屬」定義涵蓋任何「叔伯嬸姑姨」,變相杜絕檯底圍內借貸。
 
相比前輩,2008年雷曼「迷你債券」風潮善後,當局舉棋不定,失色很多。風波源於證券投資「一業兩管」,因為政府頒布《證券及期貨條例 2001》時,賦予銀行與證券商同等地位,並且追認銀行職員資格,可繼續從事投資中介入及顧問工作,但監管機關是金融管理專員,而非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在舊條例下,銀行原是「轄免交易商」,方便交收證券抵押品,而非從事證券業務。新例容許「混業經營」,變相將銀行升格,但監管卻停留在銀行層次,出事後政府始如夢初醒。
 
銀行業務是「買賣」金錢,萬水歸於一賬,掌握賬簿便一目了然。證券業是「買賣」未來收益,所以交易過程與交收紀錄同樣重要。「迷你債券」風潮的癥結,是外行規管外行,銀行銷售不當,當局監管不力。苦主並非無的放矢,銀行實際幾乎「全民皆兵」,追求銷售目標。「迷你債券」不是一股公司債券,結構錯綜複雜,包含期權期貨等衍生工具,不適合大眾存戶,可是銀行放在分行網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對產品的認識成疑。事後爭拗,雙方各執一詞,而當局以文件表面齊全,投訴多不受理。
 

歷史重演是時間問題

 
其實也有苦主向證監會投訴證券商,經調查屬實,獲悉數回購。相比之下,金管專員處理投訴,顯得拖泥帶水,苦主則認定當局偏幫銀行。假若在新條例下,銀行仍是「轄免交易商」,地位不變,歸金管專員監管,也可另設附屬公司買賣證券及分銷投資,歸證監會規管,「迷你債券」事件或許局限於較具規模銀行,不致鬧得滿城風雨。從規管角度看,「混業經營」與「一業兩管」是基本矛盾,衍生系統性風險,「迷你債券」事件並非意外,若不正本清源,歷史重演相信只是時間問題。
 
可是當局善後措施是「一行兩業」,劃分客戶為普通及投資兩組別,而行所也劃分服務區及投資區以配合,但治標不治本,並未正視外行規管外行的問題,客戶無所適從。例如:早年政府推出通脹掛鉤票據,某大銀行鬧出笑話,投資客戶需以普通客戶身份重新登記始可申請。最近藍籌股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合併,某大銀行囫圇吞棗,將新公司評級提升至「高風險」,客戶不明所以。
 
是回「非接觸式」智能信用卡保密疏漏,是低檔失誤,但暴露雙重監管準則問題。八達通面世近廿載,從未發生類似意外,顯示涉事信用卡的技術水平,還不及第一代八達通,仍可過關。此外,現行政策是優待銀行創新,幾乎可獲豁免任何新服務牌照。是次負責涉事銀行官員,明顯不大熟悉智能卡營運及規管,反映當局內部分工落後於形勢,追不上市場創新發展,也暴露外行規管內行問題。
 
涉事智能信用卡,是依據所屬國際機構認可規格發行,金管專員則批評有例不依,即是所採用的規格,未達監管手冊要求。涉事銀行粗心大意,固然責無旁貸,但金管專員也未能交代,為何過往審查未及時察覺欠妥。信用卡簽賬本來是封閉系統,交易須當場簽認作實。國際發行機構設立交易批核聯網,原意是堵截詐騙及控制放賬。網絡是設計作通訊用途,近年借用來處理免簽單小額交易,風險有限,客戶稱便。若借用來處理「非接觸式」交易,已變成八達通系統,礙於訊息傳送要求提高,技術及容量可能力有不逮。而且電子訊號經大氣傳送,系統變成「半開放式」,所以收發故障機率倍增,而匪徒混水摸魚風險也提高。此外,「交易未成」的機會倍增,需提升整體系統水平,方便追查
善後,已涉及零售支付管理範疇。照理監管八達通的經驗,可派上用場,但未見借鏡。
 
常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現實是先有智能信用卡,始有歹徒竊密。所以發卡銀行應防患於未然,而監管當局的責任,是確保防盜措施見效。若設計有漏洞,又可過關,即是監管制度也疏漏。是次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總結經驗,1960年代銀行擠提,政府禮賢下士,大刀闊斧,對症下藥,一勞永逸。2008年迷你債券風潮,政府舉棋不定,拖泥帶水,治標未治本,外行規管內行隱憂未除。是次智能信用卡保密疏虞,當局賊過興兵,卻未正視外行規管內行問題,檢討內部分工,應付金融創新的挑戰。古語有云:「經一事、長一智」,金融監管向來知易行難,需從錯誤中學習,從經驗中汲取教訓,事後孔明於事無補,正本清源方為上策。
 
(封面圖片:亞新社)
 
原文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刊登。

 

陸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