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創新知易行難 汲取教訓對症下藥

古語有云:「經一事、長一智」,金融監管向來知易行難,需從錯誤中學習,從經驗中汲取教訓,事後孔明於事無補,正本清源方為上策。
最近傳媒揭發個別「非接觸式」智能信用卡有重大保安漏洞,利用流動應用程式,智能電話可以擅自讀取卡主私隱資料。問題揭示後,監管當局責成涉事銀行善後,並批評其忽視指引。其實問題並不複雜,糾正亦簡單容易,但事件暴露出監管盲點,當局應正視及反思。資料顯示,有關指引已沿用多年,監管當局竟懵然不知違規行為,令人費解。《銀行監管手冊》洋洋大觀,共有數十卷,涵蓋面鉅細無為,是次意外,正好顯示金融監管知易行難,手冊鉅細無遣並不保證有效。本文回顧史實,分析監管制度改革實例得失,吸取教訓,供各方借鏡。
 

香港早期金融風潮

 
香港開埠早期,曾遇上大大小小金融風潮,其中1866年、1920年代及1930年代三場風潮最矚目驚心,但都是外來衝擊所至。1866年倫敦老牌押匯銀行奧根(Overend and Gurney)倒閉,殃及整條東西貿易融資鏈,香港也無倖免。1920年代省港海員大罷工,癱瘓華南經濟,華商銀行遭擠提。1930年代承接美國股市崩潰餘波,環球經濟蕭條,華商銀再遭擠提。政府幾番考慮立法監管銀行,但每每考慮客觀環境後擱置,直至抗日戰爭勝利,香港重光始舊事重提。
 
解密檔案揭露,香港在 1948 年頒布《銀行條例》,原意是規管銀行金融業務,配合內地實施外匯管制。所以銀行定義寬闊,以防漏網之魚,甚至金鋪也納入規管,因其從事「對莊」及「套匯」買賣。當年全港共有132家「銀行」獲發牌,其中78家是銀號、金鋪、錢莊等。翌年內地政權易幟,推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條例變成明日黃花,本應及時修訂以切合新形勢,但政府卻好整以暇。
 
戰後香港跟隨英國實施外匯管制,區分英鎊外匯銀行及非英鎊外匯銀行。顧名思義,前者(幾乎全是歐美銀行)可官價買賣英鎊,後者(全是華資及中資銀行)只可市價買賣美元等外幣。地緣政治轉變,亦催化香港經濟轉型,輕工業製造取代商貿轉口。傳統銀號轉型商業銀行,經營存貸押匯業務,而新銀行也加入競爭。不過《銀行條例 1948》只規管開辦,而營運靠自律,倚賴外匯銀行公會制訂營運守則及發鈔銀行(匯豐、渣打、有利)維持市場秩序。
 
上世紀六十年代再三發生銀行擠提,禍根是規管法例落後,當人心忐忑,杯弓蛇影,任何風吹草動,便不可收拾。廖創興銀行擠提(1961),政府驚覺時移世易,須改革監管制度,向英倫銀行借將協助善後。根據專家湯健時(H. T. Tomkins)建議,政府頒布《銀
行條例 1964》,全面規管。
 

雷曼事件應對不當

 
新條例切中時弊,其一、收緊銀行業務定義與國際看齊,淘汰邊緣者。其二、規定必須是立案法團經營,並審查大股東及總裁資格。其三、設定最低資本及儲備,承擔呆壞賬。其四、規管個別客戶(包括關連人)信貸上限,杜絕濫借。其五、規管董事、經理及親屬等無抵押信貸,控制圍內信貸。其六、設立特定流動資金比率,應付日常周轉。其七、禁止銀行從商(進出口等),避免利益衝突。其八、規定每周呈報流動資金及每月呈報財務狀況。此部法典是香港銀行法之母,表一列出新銀行法摘要並套入現代監管架構(C.A.M.E.L),方便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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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