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上世紀50、60年代,香港有《中國學生周報》,也有《青年樂園》。當年《青年樂園》的派報員石中英,於2013年7月17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公開講座上,首度談及被視為「左派刊物」的《青年樂園》發展始末。講者於2014年2月19日將講詞增修訂稿交《大公報》發表,表示「謹以此文,獻給在1958至1967年間出任《青年樂園》社長的李廣明先生(又名覃剛)」。李廣明2014年1月8日辭世。本社獲石中英特別授權,輯錄10篇文章,以饗讀者。
作為一個中國人,我們憑着一顆中國心去做,沒有什麼不對呀。想不到,港英當局搜查一計不逞,就來控告我們,迫令我們停刊。他們控告我們的四條罪狀,在今天的香港人看來,完全是莫須有的。為什麼說這條罪狀是莫須有呢?請看看,這四條所謂煽動罪所涉及的文章,全部都不是在《青年樂園》刊登,而是在《新青年》刊登的。
第一條是控告我們刊登一篇讀者投稿描寫群眾在街頭反抗暴力的文章;這篇文章只不過是一篇記敘文,或者是一篇新聞特寫,完全是已經發生了的事實;一份已註冊的報紙,為什麼連報道新聞事實也是犯罪?第二條是控告我們刊登一篇發表意見的文章;作者只不過在文章中表達他對林某在電台的叫聲反感而已;難道在香港連表達意見也是犯罪?第三條罪狀是跟第二條一樣,又是因發表意見被控告的;作者在文章中表達他對當局採取的制水措施極端不滿;那時候每4天只供水1次,一共4小時,人們輪候食水的苦況苦不堪言。作者寫道,現在天下雨了,不要期望港英會放寬食水供應……這都是文字上寫寫,怎能說是煽動呢?
第四條罪狀是一篇評論「官校學生」的文章;作者在文章中表達他對官校學生愛國行動的看法:讚揚他們愛自己的國家,愛自己的民族;並指出當局將會進一步壓制他們、開除他們出校等等。事實上,當局正在這樣做而且已經做了。這又算得上什麼煽動呢?剛才講到,這四條煽動罪的文章全部都是在《新青年》刊登的。前面我已說過,《新青年》是應讀者的要求而另外出版、另外發行的一份刊物。當時我們也曾考慮過,這樣的刊物,可能港英是容不下的。
其實講什麼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在當時的港英來說,完全是一句空話!總之,它要壓制《青年樂園》,就不惜想盡一切辦法,甚至出到這個莫須有的罪名,加諸我們頭上,連假民主假自由的臉皮也撕破了!
被港英當局勒令停刊
「生」於1956年4月14日,「死」於1967年11月23日,《青年樂園》周報只有短短的11年半的「生命」。既然她的「生」是由吳康民幕後策劃的,為了抗衡由「國民黨在美國新聞處支持下,辦的《中國學生周報》」;而她的「死」,則是在67風暴中被港英當局勒令停刊的唯一青年學生刊物,那麼,《青年樂園》還不是一份左派刊物?還不是「戰後香港的政治運動」在5、60年代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但是,當我來到這個講台之前,李廣明社長和陳序臻總編輯都千叮萬囑,希望這個「派報員」要向關心《青年樂園》的朋友說明,在他們管理下的《青年樂園》周報,絕對不是一份政治宣傳刊物,他們認為,在當年各領風騷的兩份青年刊物,多講政治的是《中國學生周報》,不是《青年樂園》。
他們的理據來源於兩個事實,一個是報頭,一個是內容。先說報頭。《中國學生周報》的報頭清楚無誤地印刷了兩處有「中華民國」的字樣──一個是日期,用的是「中華民國」幾多年(如1962年是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另一個是報紙編號,用的是「中華民國」報刊統一編號,即在當時的國民黨台灣當局註冊,被「中華民國」承認的合法華文報紙,可以在台灣售賣。
而《青年樂園》周報,在日期上,從開始到結束,都用上公元若干年,(如1962年就是公元1962年),亦沒有採用「中華民國」法定報業的統一編號,它只是根據香港英國政府出版條例註冊,合法出版,但並不合乎「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條例,更不能在台灣或大陸合法銷售。
原刊於《大公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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