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數間出版社的公民與社會發展科教科書表示「香港不是殖民地」。誠然,該論述符合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的事實,亦糾正香港只受到「殖民統治」的論調,唯詮釋欠缺全面,當以「主權」與「國家繼承」的關係論證其合法性。
香港主權所在 涉及國家繼承
從法律角度,大清最先以條約形式將香港納入勢力範圍(國境)。撇除「自古以來」的虛無,政治科學之父讓.布丹(Jean Bodin)指出「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共和國擁有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利」,這裏的「共和國」指廣義的國家。
撇除「元清非中國論」,明清交替,大清首次以「中國」在國際法的精神下,與俄羅斯沙皇國簽訂平等條約──《尼布楚條約》,確立國家邊界。18世紀末,「中國」已經不是單純指鬆散的「中原」,而是引申對特定領土作出申明的國體,大清的政治形態逐漸或完成過渡至「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從主權的定義,大清可說是擁有香港主權的過渡國;從主權國家的轉變,大清可說是擁有香港主權的始祖。
香港主權誰屬的討論,涉及政治交替,實際不難理解。大清於鴉片戰爭、英法聯軍之役和甲午戰爭戰敗,先後簽訂《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不平等條約,割讓香港島和九龍半島,並租借新界予英國99年。但是,國際法亦表明主權是國家的權力,以法定政權實體為代表行使主權,雖然可能因為外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行使主權,但並非代表主權喪失。
由於平等條約確定香港是大清的勢力範圍在前,而「領土主權」歸永久生活在它之上的人民所有,是主權概念中不可分割也是不可轉讓的部分,故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等於領土主權的喪失。其後,中華民國作為大清繼承國(Successor State)的「共和國」,理所當然代表中國繼承香港的主權。
國共交替,1971年的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代表「中國」一席。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又繼承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再度繼承香港的主權。故此,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主權,是根據「主權」和「國家繼承」的政治學概念而來,殖民地自決之言不攻自破,「自古以來」亦是不知所然。
主權屬於中國 只是治權移交
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唯論述過程有闕漏。1969年,聯合國通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中第52條指出:「如果條約的締結是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以威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而促成的,則該條約無效。」中國以此當頭棒喝否定香港島和九龍半島割讓予英國的合理性,即「沒有承認過英國對香港統治的合法性」,但該公約第4條亦指出「不溯既往」,故舉例略有失當。
然而,在重申擁有香港主權的論述卻出現瑕疵,導致誤會連連。1982年,鄧小平據指曾提出對香港的16字方針:「收回主權,保持繁榮,制度不變,港人治港」,其中「收回主權」錯誤表達中國在此之前沒有香港主權,亦間接承認香港是英國殖民地。「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恢復」同樣讓人誤解曾改變香港主權擁有者的狀態,因為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1997年7月1日只是恢復香港「治權」(Right to Govern),當天正進行治權移交,而非主權移交。
香港從一開始並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中國以不平等條約的非法性和國家繼承的論點,足以支撐香港走向治權回歸中國的結果。至今,香港大眾仍缺乏理解有關概念和邏輯,導致「中國擁有香港主權」觀點明確,但論述失蹄。
英國偷換概念 自圓其說失敗
英國一直宣稱香港是其殖民地,未免言過其實。英國最先以「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描述香港於英治時期的政治地位,後來改成「屬土」(Dependent Territory),又以「交接」(Handover)或「主權轉移」(Transfer of Sovereignty)描述香港主權移交,更直接以「香港殖民地」(The Colony of Hong Kong)定義香港的法律地位,將「殖民地」與香港掛鈎。
但是,「殖民地」指由宗主國統治,沒有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獨立權力,完全受宗主國控制的非宗主國本土地區。香港由新界、九龍和香港島3部分組成,雖然香港島和九龍半島透過不平等條約「割讓」給英國,但新界只屬於租借性質,而且九龍寨城仍歸大清管轄,由廣州府新安縣大鵬協左營駐防,後來成為特殊的三不管地帶。香港並非「完全受宗主國控制」,亦不是殖民地。
1960年,聯合國於《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規定殖民地內「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英國至今強調香港曾是其殖民地,意味英國不反對香港自決,而近年外部勢力影響香港政局,難免惹起以殖民地地位論述達到政治目的之猜想。
由是觀之,香港回歸中國25周年,屬於治權回歸。「香港不是殖民地」論述觀點明確,香港在英治時期充其量屬於「非政治領土」,受到「殖民統治」,唯論證過程闕漏邏輯,應當強調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之由來,兼論與繼承國的關係,並且否定與殖民地定義不符,梳理邏輯,增加說服力,說好香港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