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風波:大學管治、院校自主與學術自由

校委會任命大學高層管理人員,但未能在一兩次會議內作出決定,這算是「制度暴力」嗎?院校自主與學術自由有沒有界限?大學管治、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三者相連,我們必須清楚三者的本質和界限。
最近,香港大學因為遴選委任副校長一事,掀起風波。7月28日,港大學生會、校友關注組和校外人士群集港大校園,圍堵鈕魯詩樓,學生會成員(可能夾雜外來者)衝入校務委員會會議室,辱罵校務委員(下稱校委),攔阻校委,聲言未得他們准許,不得離開會議室,連受傷倒地的校委,亦不例外。
 
而鈕魯詩樓外的圍堵者亦追罵離場校委,阻止他們離開,其中一名女士飽受驚嚇,被困停車場,形同禁錮,不斷遭辱罵,最後還須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檢查。
 

激烈行為超越道德底線

 
事實上,這十多年來院校學生會言語和行動激烈,衝擊大學管理層的事件,時有所聞。但港大這次風波中,學生與外來衝擊者的激烈行為,已超越受過教育的人應有的道德底線;除學生外,竟然還有大律師和醫生參與其中,政治真可扭曲人性。
 
港大學生會及外來者的衝擊所為何事?可能是要表達對校委會不滿,可能認為激烈行動可以壓迫校委會改變決定,接受他們的要求,也可能只是故意破壞校委會作為港大最高決策機構的權威。
 
姑勿論衝擊行動的動機和要達到的目的為何,綜合學生會、校友關注組、其他聲援團體和評論員對他們行動的辯解,可歸納為幾點:
 
一、校委會的校外委員遠多於校內委員,校外聲音壓倒校內聲音;
 
二、校委會沒有按以往做法,接納遴選委員會推薦的人選,卻拖延決定,扭曲委任程序,程序上不公義;
 
三、校外勢力對校委會政治施壓,干預副校長任命,破壞院校自主,以致損害學術自由。港大學生會會長公開宣稱由於抗議和示威等一切行動無效,不能改變校委會的決定,唯有衝擊,以武制暴,就是以武力制止現行制度的暴力。
 
由校委會任命大學高層管理人員,未能在一兩次會議內作出決定,這算是「制度暴力」嗎?院校自主與學術自由有沒有界限?如何守護?大學管治、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三者相連,我們必須清楚三者的本質和界限。
 

大學管治

 
香港的大學管治模式,是校董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大學校董會(University Council,香港大學英文沿用 Council ,但中文則譯作校務委員會)是大學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人事任命、財務預算、資產配置、大學發展,以至在聽取由教授組成的教務會(Senate)意見、廢立學院、學系及課程的最終權力。
 
美國的著名大學,無論私立大學如史丹福和普林斯頓,或公立大學如加州大學和密芝根大學,校董會(英文名稱為 Board of Trustees 或 Board of Regents)均主要由非受僱於大學的社會人士組成,校內受薪的教職員與高層管理人員在校董會內只佔絕少數,有些大學校董會內甚至只有校長一人是大學的僱員,其他都是來自校外的社會人士。這是大學管治的主流國際標準,目的是對大學自己決定薪酬、人事升遷和資源調配有所制衡,防止潛在利益衝突,也避免社會大眾對大學關起門自家人管自家人的不良觀感;最後一點對接受公帑資助的大學尤其重要。香港各大學的管治大致上都跟隨這個主流國際標準。
 
由社會人士出任的校董,多是來自各行各業有成就的獨立人士,不少本身是校友,他們憑自己豐富的社會經驗和閱歷,以大學利益為依歸,獨立地為大學籌謀。在決策過程中,他們自然也會考慮大學政策對社會的影響。大學校長如果不能在校董會內,說服多數的社會人士校董支持他的政策,他最好還是不要強行推動。校董會是大學憲制重要一部分,香港大學的《條例與規程》(Ordinance and Statutes)清楚列明校委會(即本文的校董會)的權責。校委會本身是大學的一部分,按規程 IV ,校委會所有委員都是大學的成員(Member)。有人認為校委會延遲委任副校長的決定,是校外聲音壓倒校內聲音,這說法反映他們不了解大學管治,其實所有校委皆屬於校內成員。
 
事實上,社會人士佔多數的校董會,是保障大學院校自主的重要制度。沒有這制度,公立大學很容易受壓。必須在校董會內加入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官員,以代表納稅人的利益。加州大學校董會(Board of Regents)內加州州長、副州長及州議會議長都是當然校董。在香港的政治環境下,如果校董會加入官員和議員,只會導致大學的政策政治化,令校董會內外成為政治鬥爭和角力的場所,院校自主必然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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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