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也好散──從敦煌離婚文書說起

比起現在離婚的水火不相容,惡言相向,敦煌《放妻書》以平緩、大度、祝福的態度來了結難續之緣,用不糾不纏、不怨不恨的方式,來和諧處理婚姻破裂,盡顯唐代敦煌地區包容和豁達的婚姻觀,值得現代人借鏡及參考。

熟悉離婚官司的律師見慣夫妻離異後對薄公堂,反目成仇,慨嘆道,「人性的複雜和醜陋在離婚案中表露無遺。」當愛情消逝,感情轉差,婚姻中的男女主角該如何收場?這是許多現代人面臨的難題。

好聚好散不容易

2019年的電影《婚姻故事》(Marriage Story)中,曾經相愛的男女主角婚姻破裂,本想好聚好散,卻為了爭取兒子監護權而對薄公堂,繼而透過律師互揭瘡疤,相互指責,婚姻中最醜陋的一面漸漸浮現,最終兩人連愛兒也渾然不顧,只求打贏官司出一口惡氣。雙方在訴訟中越愈陷愈深,精疲力盡,情緒完全崩潰。

劇中有一句著名對白:「刑事律師看到壞人善良的一面,離婚律師看到好人醜陋的一面。」(Criminal lawyers see bad people at their best, divorce lawyers see good people at their worst.)

離婚的確是人性的照妖鏡,而照出來的人性,往往令人失望和遺憾。

這倒令我想起了100年前出土於敦煌的唐代《放妻書》(相當於現在的離婚協議書)。比起現在離婚的水火不相容,敦煌《放妻書》語氣溫柔,遣詞風雅,用平緩、大度、祝福的態度來了結難續之緣,用不糾不纏、不怨不恨的方式,來處理婚姻破裂,盡顯唐代敦煌地區包容和豁達的婚姻觀,很值得現代人借鏡及參考。

「放」妻意義不簡單

為何叫《放妻書》呢?因為這些離婚文件中,除了一件的標題是「夫妻相別書」外,其他的標題都是「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故名《放妻書》。用上「放妻」在中國歷史上相當罕見,絕非常見的離婚用語。

中國古代用於解除婚姻關係的用語多稱「去」,或稱「出」,或曰「決」,或曰「絕」,抑或曰「離絕」、「離婚」,又稱「遣」、「逐」、「棄」。宋以降,則曰「求離」、「求去」,或曰「請決」、「告絕」等。可以說,「放妻」乃唐宋敦煌一帶獨特的地方風俗用語。

那麽,將解除婚姻關係稱為「放妻」,究竟有何意義?根據《辭源》及《辭海》,「放」字本有解脫約束或使之脫離的含義。而在唐代,「放」字並沒有多少貶義。根據研究,《放妻書》之「放」有兩個意思,一是妻子回歸本宗/家,二是解除原來的夫妻關係。

之所以言「放妻」,是因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從夫而居,因而在離婚之時,通常都是妻離夫家,夫放妻歸。而用上「放」字,則與敦煌地區深受佛教影響,民眾篤信佛教有關。佛家有「看破放下」、「放生」、「放參」、「放燈」和「放禪」之說,該詞該是借鑒佛教用語而來。

這些《放妻書》均具有基本格式,先是描述婚姻的本質,然後闡述離婚原因,最後則是善後措施,以及對彼此未來的祝福。接下來,我們從這四方面來看敦煌離婚協議的內涵和意義。

為何結婚?

根據中國傳統觀念,婚姻的目的是「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婚姻被限定於祭祀祖先和傳宗接代的使命之中。在家族主義的傳統下,婚姻當事人的內心訴求和情感需要並不受到重視。而在「男尊女卑」的道統下,女性更需遵循「貞」和「孝」的道德觀,需要「從一而終、三從四德」。

婚姻的目的是「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禮記》)。
婚姻的目的是「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禮記》)。

敦煌《放妻書》的婚姻觀內涵多元,其既有傳統禮教的成分,也糅合了濃厚的佛教信仰,更融入了溫馨的私人情感,三者互為補充,並無衝突。《放妻書》中認為婚姻乃姻緣前定,其中用上了許多佛教概念作為形容,如「三載結緣」、「三代修因」、「結因於三世之中」或「宿世之因累劫共修」。總而言之,夫妻之結合是因爲「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

既然如此有緣,那麽在婚姻中,夫妻必須互敬互愛,故此文中常用「伉儷情深」、「恩愛極重」來描寫夫妻感情,或是借用文學形象將恩愛夫婦比作「鴛鴦雙飛」、「如水如魚,同歡終日」。在相處上,應該「夫妻語讓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亦強調夫妻間應「恩深義重」,例如有以下形容:

伉儷情深,夫婦義重,幽懷合巹之歡,須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生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

恩義深極,貪愛因濃。生前抱白頭,死後要同於黃土;

夫妻義重,如手足似難分;恩愛情心,同脣齒如不別。

為何離婚?

根據文書,離婚原因有四:一,家族不睦;二,感情不合;三,緣分已盡;四,夫婦雙方不孝不悌。四者中,「緣分已盡」與「感情不合」的內容比重較多,強調「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眅目生嫌,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 既然緣分已盡,不如各自放手。

有關夫婦感情不合的細節描述,篇幅甚多。首先是夫妻情感減退,心生怨氣,「二心不同,難歸一意」,「今已不同,反目生嫌」,「二情稱怨,互角增多,無秦晉之同歡,有參辰之別恨」。

然後就是爭吵不斷,兩人如同一對冤家,針鋒相對,妻子碎嘴碎舌發脾氣,丈夫動不動就翻臉動粗,「夫若舉口,婦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拾棒。相憎終日,甚時得見。羊虎同群,安能見久。」夫妻之間勢同水火,就像貓和老鼠一樣憎恨對方,又像狼和羊一樣各懷鬼胎,「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處 ,」「貓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

如此下去,還會影響到整個家庭親屬,甚至導致家業衰敗,如「眷屬污辱,臬門連累」;再不離婚,勢必影響親戚鄰里關係,「何乃結為夫婦,不悅數年,六親聚而咸怨,鄰里見而含恨,」禍及自己家庭,「日日漸見貧窮,便見賣男牽女。」因而除了離婚,別無他法。

有意思的是,《放妻書》沒有單方面指責,諉過一方,而是將造成婚姻破裂及家庭關係緊張的責任,分攤給夫妻雙方,認為雙方各有責任,如「妻則一言十口,夫則反目生嫌」或「夫若舉口,婦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拾棒」。妻子固然刁蠻無理,但丈夫也粗魯野蠻,都有自身的問題。

親友見證和財產分配

離婚協議必須見證和簽署,通常由一個召集人出面,召集夫婦雙方的親屬(「兩家父母六親眷屬」)集會,簽名見證。這個召集人可能是與雙方當事人無關的第三者,如本地耆老,這種見證一般無須官府出面。

此外就是現代人最重視的財產分配。根據唐代律法,離婚時男方應給還女方陪嫁之物,關於這點《放妻書》中也有提及,如「所有物色書之」、「夫與妻物色具各書之」、「三年衣糧,便獻柔儀」等語,似乎不僅需歸還妻子嫁妝,還要給予妻子一定的贍養費。但是,此類給送數額一般都有限,基本上屬於禮節性範疇,與家產分割不是一回事。

回顧世界各地的古代婚姻法,對於離婚之時的財產分配,基本上有兩種類型。一是在離婚契約中赤裸裸地規定財產關係,例如巴比倫時代的《烏爾納姆法典》、西域尼雅的《佉盧文離婚契》和《穆格山粟特文婚約》、歐洲羅馬法的《嫁資書契》等都有關於財產分配的條文,明確規定財產賠償是作為離婚的附加條件之一。

二是較為相反的類型,即對財產關係的反對或回避,這裏包括古代中國和古代印度。在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裏,結婚聘金是遭到禁止的。故此,雖然《敦煌放妻書》中有對於財產賠償的論述,但其主要訂立目的不是出於財產分割,而是為了解除夫妻的名分。

小結

敦煌《放妻書》在婚姻觀和離婚觀念,與傳統甚是不同。故此,文書的最後部分就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罕見的離婚內容──男女雙方互相稱頌,互相祝福,男方甚至衷心祝願前妻將來嫁個有財又有勢的如意郎君,好好享受二人世界,即「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

如此胸懷,即使在所謂自由開放的現代社會,尤其是華人社會,實在難以想像。我腦中唯一想到的,就是謝賢和狄波拉的離婚祝福,是少見的好聚好散。

欲知古代敦煌人離婚時如何互相祝福,請看下文分解。

「敦煌離婚文書」之一

延伸閱讀:「敦煌離婚文書」之二

施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