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介紹了《香港教育專業守則》產生的背景。需要更正:不贊成成立教師專業組織(例如「教師公會」),但是主張編纂《守則》,是1984年,剛成立不久的教育統籌委員會,在其《第一號報告書》裏提出的。因為擬寫《守則》,1986年成立了由63個教育團體互選產生的籌備委員會。選出主席以後,教育署代表主動退出,以保證籌備的自主性,但是提供秘書服務與基本的運作經費。
其成員之後分頭訪問了15個國家,遍及歐洲、北美、澳紐、亞洲。筆者乘會議之便,還訪問了南美的墨西哥和非洲的肯尼亞有關的教師組織。收集了《守則》及近似的文件23份。
回來擬了一個草稿。外訪與草稿的擬寫過程,有幾個環節是事先沒有想到的。
第一、「專業」的概念,在每一個社會文化裏面都不一樣。教師的專業地位,更是很不一樣。在法國,沒有教師專業守則,他們中小學的教師都稱為”professor”,但是沒有專業這個概念;法文的”profession”,就是行業、職業的意思。公立學校的教師都是公務員,要遵守公務員守則,與其他公務員沒有分別。
在美國,訪問了美國教師職工會聯盟的領袖Albert Shanker,他是美國教育界的傳奇性人物,從1964年開始一直到1997年去世,都是工會領袖。他對我們說:「我不知道什麼叫專業,有錢就有專業,沒錢就沒有專業」,這裏的「錢」主要指工資收入。這大概是美國的概念。
專業概念 各國各異
2011年開始,也是受了PISA成績低落的驅動,美國帶頭召開了一個「教師專業國際峰會」,之後在歐美各國召開,就是各國的教育部人員與教師職工會代表聯合開會。頭幾年筆者還是評論員之一,就看到各國之間的文化差異。
幾乎在其他所有國家,教師職工會只是關顧教師的職工權益;在有些國家,教師職工會只是教師的福利組織;也有些國家(如英國),有幾個教師職工會,意見相左,互不相讓,結果同時出席,幾乎成為笑話。而各國職工會的代表,很少對教育的發展政策發表前瞻性意見,也許這不是他們主要的使命。
第二、籌備委員會發覺,要表述教師的專業操守,必須同時表述教師的專業權利。因此,《守則》的最後的版本,也有並列的《權利》一章。
第三、草稿的條文,基本上覆蓋來自各國的同樣或者相近文件,但是委員會發覺,沒有教師「以身作則」這一條。只有韓國的文件有類似的條文。大家認為,在香港社會,應該加上這一條。
之後,經過了近百場的諮詢研討會,包括稍有代表性的教育團體,也走訪了其他專業團體,並且兩次逐項內容向教育界諮詢。當時感到有必要逐項做問卷諮詢,是因為這是代表全部教師專業行為的共認準則,沒有人可以隨意代表教師的共識。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在「建議執行辦法」一章中,一方面申明:「只有守則而沒有執行機構,是不可思議的」;但另一方面又申明:「反覆諮詢的結果顯示,守則是必要的。」《守則》於1990年公布,之後的十年左右,教育統籌委員會,起碼有三次曾經研究如何成立「教師公會」(後來稱為「教育專業議會」)。每一次都是新的教育主管上場,覺得這是好主意,態度積極;但是不久就會猶豫,理由是怕出現另外一個教協,終於胎死腹中。
專業力量 各方畏忌
至今,「教師公會」的典範,是蘇格蘭的General Teaching Council,筆者訪問過。全體教師都要在GTC註冊,成為會員,方能執教,這是最根本的。此外沒有政府的教師註冊機制。GTC有四項工作範圍:決定教師教育與專業發展的課程與要求,為在學和新晉教師提供個別輔導(mentorship),處理違反教師操守(「失德」)案件,參與有關教師政策的制定。會員包括高等教育的教師,也包括在培訓和實習中的師資學員,蘇格蘭的教師公會,至今屹立不倒,這是一個完全獨立於政府的專業組織。
英格蘭,經過了差不多20年的時間,通過立法,終於在2000年成立類似蘇格蘭的GTC。但於2012年,卻被政府取締,而由政府機構替代。也就是說,教師的專業組織,被行政機構替代了。差不多同時期,紐西蘭和澳洲、加拿大的幾個省,都相繼成立類似GTC的組織,但都沒有長期存在。或則因為勢弱而形同虛設,或則因為缺乏支持而無疾而終,更多的則是追隨英格蘭而被政府取締。
曾經問蘇格蘭的GTC負責人,他們與教師職工會的關係是怎樣的?回應是:GTC與職工會的領導層,的確會有部分重疊。也就是有些職工會的核心人物,也是GTC的核心人物。但是很自覺地,在不同的崗位就「帶上不同的帽子」,也就是扮演不同的角色,在按照不同的框架承擔責任。他們說,這樣還有點好處,就是更加容易弄清教師的經濟權益與專業操守及權利之間的分界線,而不至混淆。也有道理,但是這需要這些領袖人物有非常高的專業修養。
教師楷模 社會所託
然而,蘇格蘭的GTC,卻沒有成文的《守則》。當時的負責人說,1966年GTC成立的時候,有過一份簡單的文件,但是變成了壓在抽屜底的、發了黃的、無人過問的歷史文件。理由很簡單,「專業操守」是教師行內公認的行為準則,處理「失德」的案件時,就靠審判的專業人員的認識,無法靠文字限定。這種「手中無劍,心中有劍」的形態,也許是專業精神的最高境界。
負責人告訴我們,他們每年只有零星的十來樁案件。由於案件涉及的,都是GTC的會員,最高刑罰就是註銷專業資格,「吊銷牌照」,也就是不能再執教。
蘇格蘭的例子說明,專業的行為準則,要求高於一般人遵守的法律。因此,違反專業操守,是法律管不到的,又或者是一般的法律程序無法判斷,更不可能用行政手段去判斷與解決。這與香港的「律師公會」、「醫務委員會」的形態,基本一樣(雖然具體的處理有不同之處)。須知,這些專業組織,都是由法例設立的,因此有它們的法律權力。
許多年前,與司徒華先生出席過一個香港電台的節目,當時有一位聽眾,本身是教師,訴說為什麼教師要受額外的束縛:為什麼不能公開賭博?為什麼不能到戲院看三級電影?等等。
這些問題的答案,就是本地文化中教師專業的行為準則。也就是說,作為教師,在社會上、在家長心目中、在教師這個行業裏,這些都不是教師應該做的。是一種教師行為準則的社會共識。簡單來說,就是社會和家長,把子女付託給學校和教師,就期望孩子在教師楷模的影響下生活和學習。
但是,從以上的現實例子,也可以看到,即使在「專業」概念比較成熟的英、加、澳、紐,政府還是容不下教師的專業組織。這裏面也許是因為教師人數眾多,怕成為另類政治勢力。而事實上,不少地方的職工會,也的確有奪取此類組織領導權的傾向,因為他們也同樣容不下可以匹比的教師勢力。所以,儘管教師專業組織在概念上非常理想,但是政治現實中卻難以立足。
結果,卻是教師操守(有曰「師德」)這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得不到它應有的地位,也得不到有效的守護。在香港,雖然有「操守議會」不懈的努力,《守則》基本上是代表教師操守的一份「心意」,也可以說是教師專業良心的凝結。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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