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在10月5日凌晨生效後的長周末觸發更大規模暴力,無論是公共設施還是私人商店和酒樓都被惡意破壞,甚至有藝人因與暴徒意見不合而被毆傷,令不少愛護香港的市民感到震驚。
有意見批評《禁蒙面法》出現反效果,不過其實情况是在政府的預計之內,原因有二。首先,政府深知要解決當前的困局,達到「止暴制亂」的效果,不能單靠《禁蒙面法》。此外,政府知道任何新法例在實施後,市民都需要時間適應和接受,所以在初期執法並不容易。例如政府在2007 年將禁煙區範圍擴大至所有食肆處所的室內地方、室內工作間,公眾場所內的室內地方及部分戶外地方。不少飲食界當時對法例十分不滿,認為會嚴重打擊他們的生計。有吸煙人士甚至在法例實施後入稟控告時任特首曾蔭權及立法會對禁煙法投贊成票的議員,認為禁煙法違反基本人權。時至今日,有不少餐廳都設有露天用餐(Al Fresco Dining),令吸煙人士可在戶外用餐,以適應禁煙法。事實上在禁煙法實施後,檢控數字甚低,2007 年只有約3000 宗。由此可見,條例實際上只是為保障公共衛生,對在酒樓食肆吸煙人士起阻嚇作用。
在《禁蒙面法》實施後首3日,學生佔被捕者比例達55%,未滿16 歲的被捕比例亦由運動首百日約3% 增至約一成,可見青少年不懂遵從法紀,以違法方式表達意見的情況嚴重。我認為這與回歸後社會上有學者、議員、意見領袖等一方面過分鼓吹人權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另一方面卻忘記提醒市民遵從法紀的重要性有關,令不少青少年以為可以藉參與違法示威表達意見,最後賠上前途,令人心痛。
參與非法遊行合理化
為什麼我覺得有不少市民被蒙蔽呢?從不同媒體發放的片段中,不難看到有不少市民對自由有誤解。有市民以集會自由為名,將參與非法遊行合理化。有蒙面少女在禁蒙面法生效後表示她有蒙面的權利,若不蒙面反對《禁蒙面法》,其他方面的自由將被剝奪。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9條指出「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其實言論自由有限制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香港有誹謗條例,不少西方國家都禁止仇恨言論。再者,香港大部分的公安條例是港英年代留下,並根據普通法原則訂立,與英聯邦的公安條例類近,對遊行集會作合法規管,而且類似條例在世界各地的法院多年來被多次覆核,絕對符合人權標準。由此可見,言論自由不是絕對且不是完全沒有限制。
著名影星珍芳達(Jane Fonda)最近在華盛頓因參與非法示威被捕,原因是華盛頓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在政府大樓前示威。81歲的珍芳達沒有投訴被捕,反而認為自己對氣候變化的問題做得不足,到華盛頓示威是以公民抗命的方式盡公民責任,並接受警方合法的處理。她的態度值得在違法後拚命逃走、聲稱「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香港示威者學習。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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