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處理暴力示威有不同標準嗎?

香港「輸出」了各種抗爭手段,「啟發」了近期西班牙加泰羅尼亞、英國倫敦及智利聖地亞哥的大型示威,手法與香港示威者雷同。

反修例抗爭至今四個多月,遊行示威、暴力衝擊、破壞公共設施的次數多不勝數,針對警察的暴力攻擊也愈來愈嚴重,最近甚至採用遙控爆炸裝置。面對如此嚴峻的環境,警察除了採取克制的態度,同時需要使用相應武力來遏止暴行,卻因此成為眾矢之的,遭大肆鞭撻,所謂「警察暴力」甚至成為國際媒體焦點,實在十分遺憾。

與此同時,香港「輸出」了各種抗爭手段,「啟發」了近期西班牙加泰羅尼亞、英國倫敦及智利聖地亞哥的大型示威,手法與香港示威者雷同。

香港是外國示威的先行者

先看看西班牙,該國最高法院判處九名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領導人入獄9至13年,觸發了大規模抗議。示威者的手法師承香港,他們堵路、焚燒汽車、衝擊警察,包圍堵塞國際機場使大量航班取消。當地警察驅散示威者所採用的裝備也與香港警察一樣,離不開警棍、催淚彈、橡膠子彈、海綿彈、水炮及胡椒噴霧等等。不同的是在短短幾日,據報已有多人被橡膠子彈或海綿彈擊中,其中也有示威者懷疑因眼睛受傷失去視力,而警察已拘捕百多人,受傷的數百人中,約一半是警察。西班牙政府懷疑有秘密組織策劃暴力示威,聲稱會依法拘捕極端分子。

在英國倫敦,環保組織「反抗滅絕」(Extinction Rebellion)號召示威,宣稱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喚起全球對氣候變化的關注,其行動也比香港的更激。示威者的手法更多元化,更be water。他們堵橋堵路癱瘓交通,用膠水把自己黏在路上,用鐵鏈把自己和汽車鎖在一起,甚至爬上飛機頂部等等。倫敦警察也很「激」,只花三天便進行了800多次逮捕行動,拘捕了1400人。據報道,倫敦警方引用了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除特拉法加廣場(Trafalgar Square)行人區外,禁止在其他地區示威,不遵守者將會被逮捕及檢控;後來更禁止在整個倫敦範圍示威。當地民眾也毫不客氣,有人把坐在地鐵車廂車頂阻礙列車開行的示威者拉下,「飽以老拳私了」。

在智利聖地亞哥,以中學生為主的示威者因不滿政府宣布地鐵加價,湧入地鐵站破壞設施,又呼籲乘客「跳閘」,導致地鐵停駛。當地政府馬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禁止集會,又引用《國安法》起訴暴力示威者。

比較四地情況,我覺得香港四個第一:示威手法香港是先行者,香港示威的時間最長、暴力成分最高,特區政府和警方的容忍力也是最好。再看看西方媒體的報道手法,他們集中火力重點報道香港示威者的「五大訴求」和批評香港警察的應對手法,但對其他地方發生的類似事件,則輕描淡寫處理。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有這樣大的差別,厚此薄彼?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