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理非非還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嗎?

所謂不追究,即是不調查、不檢控、赦免他們的刑罰,這是違反法治精神的,特首當然不能答應。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的「完美風暴」,掀起幾次史無前例的大型遊行示威,全世界都見到香港人繼續享有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示威集會自由,見到絕大部分參與者和平、理性、守秩序的特質,也是香港人一直引以為傲的。

可是,圍堵警察總部、衝擊破壞立法會大樓等事件,卻暴力得讓人心痛欲絕。特別是7月1日那天,示威者用腐蝕性液體、有毒粉末、鐵枝等各種自製武器工具襲擊執勤警員,拆毁立法會數米高的鐵圍欄,撞爛撞穿立法會大樓的玻璃,衝入大樓內大肆破壞各種設施,畫面震撼。香港變成了暴力之都?

立法會大樓遭到如此破壞,每天在內辦公的泛民議員竟然連一句譴責也沒有,等同助長暴力歪風。難怪法律學者陳弘毅教授在臉書上對某政黨大加鞭撻,直斥其非。

《基本法》列明司法獨立 行政長官無權干涉

行政長官提出和學界對話,學生會代表堅決拒絕。他們開出的條件,包括不追究、特赦示威者。所謂不追究,即是不調查、不檢控、赦免他們的刑罰,這是違反法治精神的,特首當然不能答應。

請看看香港的法律:
《警隊條例》第10條〈警隊的責任〉規定,警隊的職責採取合法措施以──
(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基本法》第63條則規定律政司負責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因此,行政長官沒有權力指令警隊不進行調查,也沒有權力指令律政司不提出檢控。不調查,不追究,正正違反了香港法律,妨礙司法公正。

再說,《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規定行政長官可以「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但使用暴力的人未被律政司檢控、未被法庭定罪、未被法庭判刑,行政長官哪來權力特赦他們?特赦他們什麼?這是徹頭徹尾置「政治先於法律」和「視法律如無物」的要求,可悲!

香港已腳踏暴力之門。當日大聲疾呼,公開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KOL、團體、學者、前高官、前議員們為什麼不譴責這些嚴重暴力行為?你們的沉默代表什麼?這還是我們認知的法治社會嗎?「和理非非」去了哪裏?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