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四月底提出新訂特定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保安局建議在七月的立法會上討論(註1),是性罪行檢討過程的重要里程碑。至於法改會在2016年提議,為防止有人利用電子方式誘識並意圖性侵犯16歲以下人士而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註2),至今只曾進行諮詢(註3),並未有其他跟進行動,以提升法制對青少年的保護。
法改會建議新訂「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
針對性罪行法例的漏洞,法改會於2006年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註4),並於2016年發表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中列出多項初步建議,包括為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誘識並意圖性侵犯16歲以下人士,新訂「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在該條例下,以性為目的意圖與受害人會面,以及並非合理地相信他們乃16歲或以上,便觸犯法律。(註5)
充分理據支持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
作為關注青少年的智庫,MWYO認為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是有需要的,原因包括青少年使用智能手機和互聯網愈來愈普遍(註6),大大增加他們被誘識繼而侵犯的風險。再者,不法之徒在網上尋找獵物的手法猖狂,據警方統計,2016年有71宗強姦案,當中11名受害人透過Facebook、WeChat、Skout、iAround等社交媒體和交友軟件與施暴者相識;另有13女2男被網上認識的人士非禮,女事主介乎13至34歲。(註7)
此外,由於欠缺針對性法例,因此當局會根據案件性質,以不同法例提出檢控。2012年,有男子透過交友軟件SayHi物色援交少女,卻遇上「放蛇」的臥底女警,並兩度誘使其「開房」,最終被裁定兩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成。(註8)另外在2013年,有男子透過交友軟件微信認識15歲少女,再誘使她到賓館拍攝裸照並撫摸其身體。其後該男子承認「促致未滿18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非禮」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註9)然而,若有關案件不涉及上述罪行的元素,當局或難以作出檢控。
諮詢文件也提及,訂立有關「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法例,好處在於讓警方及早調查懷疑兒童受到或將受侵犯的個案。這可在性罪行實際干犯之前予以制止,又可阻嚇意圖犯案的人士,並且能保護年少者,免受傷害。舉例說,若父母得悉子女正被誘識,可向警方報案,之後執法者會在互聯網上調查,即使缺乏足夠證據檢控,有關行動也會產生寒蟬效應。(註10)
法改會人手不足拖延立法工作?
儘管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值得支持,但連同諮詢文件內其他提議,於2017年諮詢期完結後(註11)再沒下文,也無發布內含最終建議的報告書。(註12)性罪行檢討進度緩慢及缺乏時間表,早受各方批評(註13),或許是因為牽涉範圍太廣,研究需時。這亦反映法改會人手不足問題,去年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便討論指,法改會成員以義務性質工作,人力資源不足或令諮詢過程及研究立法建議的工作花費更多時間。(註14)
這也解釋了為何小組委員會優先處理一些突發情況,過去其發布過三份報告書,其中2010年12月發表的「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是針對數月前一宗13歲男童被指控在醫院與5歲女童性交的案件。(註15)至於今年4月30日編制的「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則是回應4月4日終審法院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以自己的電腦或手機犯案。(註16)
按此推論,若未出現突發案例,令大眾意識到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之迫切性,其報告書的發布或會遙遙無期,拖延立法程序。但其實此法例牽涉保護原則,立法目的之一是預防不幸事件發生,社會人士絕不想他日報告書的出爐,是源於一個悲劇而獲小組委員會優先處理。
值得留意的是,在終審法院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頒下判詞後、「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未發布前,外界擔心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變相「無王管」,故此部分來自不同黨派的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即時啟動草擬法例的工作,盡快堵塞漏洞,不需等待法改會的報告書。(註17)但在尊重法改會及想了解更多在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之前提下,各界未必希望法改會被「架空」,歸根究底,當前先要加快其工作步伐。
為法改會提供支援以增加工作效率
對於任何關注青少年安全的人士而言,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是重要及緊急的,因為青少年受到傷害的個案,一宗都嫌多,如果能透過立法,讓執法者先發制人阻止罪案發生,相信是社會樂見的。至於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的緩慢進展,只是反映法改會人力資源問題的其中一個例子,現階段,當局可考慮為法改會提供更多支援,讓其聘請多些具法律知識的全職人員,以加強其工作效率,包括盡快整理公眾意見並發表內含最終建議的報告書。
與此同時,當局和立法會的相關事務委員會,應從關注青少年利益出發,繼續和各持份者討論諮詢文件的初步建議、帶動社會討論及尋求共識、密切跟進報告書的進度,並在有需要時採取合適的跟進行動。此外,各界可積極推進其他措施,如MWYO曾呼籲當局帶頭推動持份者定期檢討性教育,以提升青少年的性知識(註18);以及鼓勵學校強化傳媒資訊素養教育(註19),助青少年警惕網上安全,從而全方位為他們提供更有效的保護。
註:
1. 「立法會二十題:有關偷拍的行為」。取自政府新聞公報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5月8日。
2. 「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2016年11月,第103頁、116頁。
3. 「性罪行檢討」。取自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5月16日。
4. 同3。
5. 同2。
6. 「2000年至2016年香港居民使用資訊科技及互聯網的情況」,《香港統計月刊》,2017年11月,第FB9、FB10頁。
7. 邱靖汶,「(網上情緣案)去年強姦案15%與交友app有關 淫狼扮紀律部隊」。取自香港01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7年6月27日。
8. 「法庭:覓援交遇師姐淫警罰款」。取自東方日報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3年8月27日。
9.「法庭:非禮15歲小媽媽龍友入獄」。取自東方日報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3年9月12日。
10. 同2,第105頁。
11. 「法改會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附圖/短片)」。取自政府新聞公報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日。
12. 同3。
13. 「性罪行例改革緩慢被轟 法改會稱難訂時間表」。取自東網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7年5月8日。
14. 「有關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的最新背景資料簡介」,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立法會CB(4)1249/17-18(06)號文件,2018年6月25日,第4頁。
15. 「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取自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5月16日。
16. 同1。
17. 「議員促草擬窺淫罪毋須等法改會」。取自明報新聞網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4月15日。
18. 「由虛擬到現實科技為香港性教育帶來的新挑戰」。取自MWYO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6年6月13日。
19.「被世界遺棄不可怕?」。取自MWYO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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