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逃犯條例》看香港的品格教育與公民教育

香港政壇各派人士對有關條例的修訂便各有申述,且不論誰是誰非(本來政治就沒有是與非,只是各有目的、各有所求),但從中可看到各人的價值觀及他/她的品格。

近日香港最為熱門的話題當是《逃犯(修訂)條例》吧!

這條例的修訂曾於1996年及1997年首讀(註1),於本年2月再由保安局提出修訂的建議,表面的原因是有香港人在台灣犯了殺人罪逃回了香港,而香港未能就這項罪行提出檢控,也因為與台灣沒有引渡條例而不能把有關人士送去台灣,他雖在港因其他控罪被判入獄,但政府認為要及早通過條例以便引渡他到台灣去。香港政壇各派人士對有關條例的修訂便各有申述,且不論誰是誰非(本來政治就沒有是與非,只是各有目的、各有所求),但從中可看到各人的價值觀及他/她的品格。

人生本來就有不同,人的品格也各異,品格(character)本是一個中性的詞,好的品格與壞的品格只是相對的概念,若不影響他人,如魯賓遜在荒島時,不論他的品格如何,也與他人無關,不會帶來影響;但在與別人交往時,個人的知識和品格主導着他的行為,若他的行為對他人有負面影響時,便會引來不同的反應和回響。

美國重推品格教育

20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再次強調學校需要重視品格教育,在這20、30年間發展出不同的理論與主張,主要希望解決面對的社會問題,轉變青少年的不良行為以消除社會的道德危機。有些教育家認為青少年在學校只學習到有關的知識,但「沒有有意義和有動機的實踐的知識是不夠的」(註2),他們更強調學生要參與不同的社會服務以認識國家及社會的需要,讓青少年能因應個人的力量來貢獻社會,讓國民能追求「好生活」。他們發展了「品格的六大支柱(Six Pillars of Character)」包括:誠信、尊重、責任、公平、關懷和公民身份,直接把品格教育與公民教育連了起來。

香港的品格教育情況

香港教育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筆者求學時,尚有社會科的課程,到七十年代筆者為人之患時,也還要教授社會科,當中教授的都是香港社會當時的情況和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應有的知識、態度和行為,但到把社、科、健合併為常識科時,公民教育的元素便趨減少。千禧年後教育局要重新推出公民教育(不論教育局推出時的名稱是什麼,主要的是課程的內容),反對者因部分課程內容不符他們的理念便把公民教育全盤的推翻,還要聲討支持公民教育教學的學校,以致青少年在應有的公民教育知識沒有有系統的學習,更遑論要學生「有意義和有動機的實踐」。

2000年課程發展議會在《學會學習──課程發展路向諮詢文件》第二章學習宗旨一節中期望學生能夠:

  1. 明白自己在家庭、社會和國家所擔當的角色和應履行的責任,並關注本身的福祉;
  2. 認識自己的國民身份,致力貢獻國家和社會; (P.11)

香港教育局在課程發展上提出七個中、小學學習宗旨中首兩項是,要讓學生能:

小學教育首兩個學習宗旨:

  1. 懂得分辨是非善惡,能適切地履行自己在家庭、社會和國家所擔當的責任,並對多元的價值觀,展現接納與寬容;
  2. 認識自己的國民身份,並懂得關心社會、國家和世界,成為負責任的公民。

中學教育首兩個學習宗旨:

  1. 成為有識見、負責任的公民,認同國民身份,並具備世界視野,持守正面價值觀和態度,珍視中華文化和尊重社會上的多元性;
  2. 獲取和建構廣闊而穩固的知識基礎,能夠理解當今影響學生個人、社會、國家及全球日常生活的問題。

今天的香港與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美國一樣面對着社會道德的危機,青少年的不滿演化為暴力、偏執、不誠實、自我中心、社會責任感缺失等行為。從佔中到旺角暴動,所產生的矛盾、猜疑、對抗……在政客的鼓動下只會愈演愈烈。但在可見的現時大世界環境中,國家的領導人出爾反爾、言而無信、蠻不講理而沾沾自喜,教育界能做的仍然只是把公民教育落實、頑強對抗,但真的還可以用遠水救近火嗎?

註1:見《香港與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方面合作》保安局2019年2月

註2:2006 Wolfgang Alth of & Marvin W. Berkowitz 《Moral education and character education: their relationship and roles in citizenship education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Vol. 35, No. 4 pp. 495–518, Louis, USA

鄧兆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