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質保證(QA)這回事,從前以為主要是紡織廠管工的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線的效果及成果;如今應用於大學教育,引來不少爭議。
教學人員訴說要兼顧教學、研究、服務與行政等工作,成為全能鐵人。不滿處更主要是感到身為學術人而不被尊重,成為(或淪為)成本效益,爭取更多資源或「交數」的「工具」。每個學年開始必須申請研究項目,獲批才可被考慮實行,續約或晉升。有人慨嘆失去了學術人應該受到的尊重,以及學術自由。
多方面的自由
「學術自由」一詞常被引用,其意涵為何,有沒有因時制宜,抑或自身有超越性的價值,且看近年的說法及用法。依去年美國大學教授聯會的發表,不少保留了100年來悠久的理念。此等信條包括師生可以自由進行辯論,而毋須恐懼審查或辯論的後果。教員可以忠於自己的教學哲學及學問信念。學術自由的目的崇高,為求教育人員的操守得以實現,令大眾蒙益。它亦容讓師生比較學科的教學內容,以及內容跟歷史上所曾有過的知識的差異。
筆者曾在到訪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的時候,旁聽哲學家芭特勒(Judith Butler)的課「條辭學導論」。第一堂課將近完結,一位同學舉手發言:「請問這一科還有沒有其他老師教授?」芭特勒立時回應:「有的,你下課後盡快到學系辦公室改選。」若無其事,表達了一份沒有壓力的關係。這種情況又是學術自由的另一表現:師生有權表達他們的意見,並且互相溝通,這權利不應被任何形式削弱。
學術自由亦意謂給予師生自由選擇研究的項目,並發表循研究所獲得的結論。大學應保護此等結論的發表,不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所阻止。依同此理,政客及行政人員的政治及宗教信仰等傾向,不應該加諸師生。假如師生感到自己的學術研究權利被侵犯,可以提出申訴。如果師生對學術機構的行政政策不能苟同,他們可以表示反對。這種彼此憑理辯論或提出質疑,應該受到維護。
至於師生之間,老師有權給予學生合理的分數,學生亦可評估教師的教學表現,以及對所得到的分數提出質疑。較為巧妙的事項,乃學術自由要讓教學人員有一定的權力幅度,選擇及設定怎樣教導他們所負責的課程。這一點近年跟效果為本的教學實踐,以及教學素質保證旗下推行的教學工作坊,產生了不必要但又自然出現的張力。資深教授被要求上如何指導學生的工作坊,其他等級亦無一幸免。有學院集體反對,認為其教授教學評估不少獲學生高度肯定,不應被規定參加工作坊,便是以學術自由為由。
學術自由還有一項,認為教學人員如果受到嚴重指控,其他同儕也應被告知。該被控者亦可呈示反指控的證據及理據,並請法律人士協助。上述理念主要在美國設立,條文百年來被奉守,近年因應大學資源及管治的變化發展,其引用愈加常見。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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