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今中外看普世價值

真正可以普世,而不受地道文化影響的人權只有「生存權」。「民主自由」一說只是西方(未能實踐的)價值,並非人類的基本需求。

「民主、人權、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更是普世價值」此話咱們聽過不下千百遍,並似乎已淪為隨便一個市井小民都能脫口而出的陳腔濫調。但何謂「普世」?「普世」又是否當真存在?「普世」應該包括哪些國家?就政治學而言,這本來就是個具爭議性的話題。

普世主義者(universalist)認為人權是與生俱來的,而當地文化、包括道德價值等等不應染指其中,所以不同地區的人都享有同等人權。相對論者(relativist)則強調道德並沒有單一標準,所謂道德,即特有文化下所產生的價值觀,因此人權決不應「普世」。擅自將西方價值強加他國身上,無疑是以西方為尊的危險之舉,藉此宣揚帝國主義、進行文化殖民。美國著名政治學教授Jack Donnelly就「普世人權」作出以下評價"Particular human rights are like ‘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s’,in which there is a substantial but rather general consensus of meaning, coupled with a no less important, and apparently unresolvable, conflict of interpretation, and point also to considerable variation in the form in which most rights are implemented"。

人權的本質為何物?

究竟人權的本質為何物?或許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可作參考之用。他將人類的需求比喻為一個金字塔,當中由下而上,分別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及「自我實現需求」等五個階級。換言之,最底層的「生理需求」是最基本、且必須滿足的條件,而至高點「自我實現需求」則為最理想、盡可能實現的境界。若此五點當真是人類所需,我認為能夠被歸類為「普世人權」的只有最低兩層──「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唯有該兩點適用於全人類,何以見得?所謂「社交」、「尊重」及「自我實現」等概念,都是極為抽象的,且其定義因各國、甚至因人而異。試問標準不一的概念又如何能夠「普世」呢?另外,古中國對人類的需求亦有一番見解。《管子·牧民》有云:「衣食足而知榮辱。」其暗指必先「存活」下來,方可提出其他奢侈的要求,亦可理解為只有「生存權」稱得上「普世人權」。

人權法不過是當權者因時制宜立下的條文,它從非真理。時移世易,當權者會隨之修改「人權」的定義,便以治世。以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為例,其認為人類必須脫離「自然狀態」,並建構國家的原因,是為了停止傷害對方、共同謀求最大利益。在他眼中,「生存」及「人身安全」才是人權。當然,今西方一改再改,所謂人權已演變為「民主自由」的冠冕堂皇之說。甚至,當中有人將之詮釋為「民主作為政治權利,是人權之一」。顯然,這是基本上的認知錯誤。政治權利並非人權之一,而屬「公民權」。其意指你我作為該國公民而享有的權利,而不是身為人而擁有的基本要求。從「公民權」的角度出發,權利的定義更是由當權者所劃下了。例如什麼是政治權利?該國人民需要怎麼樣的政治權利?這些等等都會透過當權者立下的憲法,賦予公民權利。此外,「公民權」會因應不同社會的需求而作出調整,而非以個人主義為本體、被私慾主宰。雖道民乃國之本,但大治興邦,乃指大局為重,而非交由他們作主、為所欲為。

總而言之,真正可以普世,而不受地道文化影響的人權只有「生存權」。「民主自由」一說只是西方(未能實踐的)價值,並非人類的基本需求。再者,自由有「正面自由」(positive freedom)和「負面自由」(negative freedom)之分,民主制亦有不同政體之別;民主自由從沒有絕對而明確的定義。港人因崇尚法治而愛戀西方價值,但法治精神當真源自西方嗎?就連法治一說,又有中國法家及西方理論之分。事實上,世界本就不止一個,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個世界──謂萬千世界,便為此意。逕自把世界觀統一、不尊重他國文化,還道貌岸然地慷慨陳詞,這不正是假道學麼?再者,人類無法互相信任、未能共築世界政府,天下亦非一統、國界猶在,卻妄求人人遵守同一法律「國際法」已是一大笑話。更滑稽的是,連這律法猶未能遵守,今又要享共同價值「普世人權」,真乃明文未成,又行暗法。迫使異國人民守一法,用一觀,豈不悲乎枉哉?這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實在同出一轍。

何況,人權當真於人類事業有益嗎?美國知名法學教授Eric A. Posner指出"There is little evidence that human rights treaties, on the whole, have improved the wellbeing of people"。究竟"the good life"的定義是什麼?你我眼中的定義又是否一致?人權就能確保人人都得到"the good life"嗎?誠然,人權不過是當權者訂立的眾多律法之一,其與生俱來的看法不過是一種宗教式盲從概念。這種浅薄的觀點早已備受學術界質疑,及遺留以下問題:

Are human rights in fact impartial about ‘the good life’?

Do they prioritise a Western view about human nature?

Are they imperialistic in their history and present?

Do they override valid claims to cultural difference?

Do they prioritise a gendered account of human nature?

Are they window-dressing for an unequal and unfair system of sovereig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