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都在談NFT!宛如,千萬個金幣正流入維港;像《聖經》裏,蛇利用貪婪,誘惑夏娃偷吃伊甸園的禁果。
傳媒落力報道:印尼青年把自拍照當NFT,放在網上,賺了100萬美金;新加坡美女將照片放上OpenSea平台,4000萬港幣成交;周杰倫和余文樂的NFT帶動億萬的收益。啊呀,是「炒作水分」?
我是律師、文化工作者、證監會持牌人;電腦從WANG用到今天的Mac,手機從「大哥大」用到Samsung,恐怕夠耆宿,從社會和文化角度,分析NFT的發展原委。
順科技者昌,逆科技者亡
1876年,人類發明電話,為的是隔空溝通,但電話的「內容功能」有限,只傳遞聲音。1946年,人類又發明了電腦,在60年代,引入香港使用;當時,電腦是龐然大物,像台雪櫃,但它的「內容功能」已概括文字輸送。80年代,「大哥大」,又稱「移動電話」(cellular phone)在香港有賣,但是,它的功能仍限於「撥號」通話。
到了90年代,人類發明了WAP接通系統,把「移動電話」以傳統的「電話網絡」接通「互聯網」(internet),使它的功能進一步提升,例如下載圖像和進行簡單遊戲。那年代,香港人不再說「cellular phone」,改稱「mobile phone」(手機)。
約2000年,「智能手機」(smartphone)引入香港,突破的PDA功能加入手機中,可以直接駁通互聯網,網上的「應用程式」(applications)的內容經手機操作,例如查覆電郵、瀏覽網頁、控制多媒體(multimedia)檔案等。
而且,智能手機更發展自己的「應用軟件」(mobile apps),種種的運算、視頻、感測(sensor)功能,再難不到它。自此,手機科技突進,變成一部獨立電腦。內地在80年代,愛用「電子計算機」這名稱,現在,誰不說「電腦」?
為什麼我要說明上述歷史?因想解釋人類的通訊發展,是跟從這個方向走:目的從「溝通」(communication)、到「內容享用」(content usage)、再到「遊戲」(games)及「商業交易」(transactions);在未來,人類更想通過手機,活存在虛擬世界「元宇宙」(Metaverse)。
除非人類放慢拓展科技,否則,「順科技者昌,逆科技者亡」,這是殘酷的事實。本人並不享受新科技面世,更討厭在網上進行銀行交易,但是,也得默默接受「日新月異」;如趕不上,便被遺棄。
中文大學黃錦輝教授說:「實體商業市場,有根有據,NFT(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可解作『獨一無二的代幣』)只是猜度式的虛擬市場,炒風旺盛,並非可靠。」而NFT更帶來了很多道德和法律的問題,例如洗黑錢和欺詐等罪行。不過,水,可以翻船,但亦能「載舟」;人類宜監管科技,但不宜窒礙它的進步。1866年,化學家諾貝爾發明了矽藻土炸藥,有人用來打仗,但同時也打通了千千萬萬條隧道,利便交通。
以最快的時間賺最快的錢
我的第二個觀點:人類通訊科技發展,背後不外3種力量:樂趣、好奇、貪婪,不是嗎?「手機」,除了用來溝通以外,輸送的內容都是為了追求樂趣,例如音樂、電影等。此外,手機滿是眼花繚亂的「apps」,是因為人類好奇、貪新鮮。現今,NFT瘋狂流行,更顯示貪婪的面孔,手機用來買賣「虛擬產品」,以最快的時間,賺到最快的錢。
要認識NFT,首先要懂得「Blockchain」(區塊鏈)的技術發明;技術細節不談,簡單來說:Blockchain便是在網上把一群買賣方串連在一起,「群龍困獸鬥」,大家無須顯示真正身份,但可用個人的虛擬密碼,在網上進行交易,例如買賣網上照片。
當交易雙方身份的確認,加上Blockchain「數碼認證」核實後,A賬戶(賬戶叫「加密錢包」(crypto wallet))的虛擬「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便會被轉到B的帳戶;這宗交易是公開給Blockchain所有參與方知悉的,而交易紀錄,更是沒法竄改。所以,NFT貨品的價格上落,表面上透明,互相監察,但誰人在背後操控價格,沒人知曉!
Blockchain是交易運作平台,NFT是交易的貨品,聲稱獨一無二(富豪李兆基的侄兒李應樵,想打破常規,將「虛擬貨品」定位為股票,即大家共同擁有網下實體的藝術品(如清朝花瓶)的股權,他叫這做「fusion NFT」),而cryptocurrency,就是交易NFT所用的「虛擬貨幣」。
那如何「玩」NFT?投資者要先上網,以「真金白銀」購入「虛擬貨幣」,再挑取一個NFT交易平台,跟着把「錢包」連結到平台,購入心目中的NFT「產品」!有人說,這方法比用信用卡或「手機現金」交易,更方便快捷。
現時,交易平台(如Rarible、Foundation)、交易貨幣(如Ethereum)、交易產品如(Funko、Takung Art),五花八門,既沒有法律監管、亦缺乏權益保障,所以說,成也「自由」,敗也「自由」。但是,年輕律師告訴我:「我輸得起!此外,賺到錢又不需要交稅!」
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科技產品
香港去年約有1400宗虛擬資產罪案,涉及款項逾8億元。目前,香港沒有特定的法律直接監管Blockchain、虛擬貨幣或產品;故此,缺乏一套法例寫清楚:哪些具體行為將視為不合法?而能夠「對付」犯罪分子的,只能靠現行的不同法例。同時,香港亦沒有專職部門,負責監管Blockchain活動,故此,所有監管個案,只靠受害人「投訴」帶動。
舉例來說:如果網站在香港運作,涉及「不良營商手法」,要向香港海關投訴。有一個外國朋友,誤託一家香港公司代購虛擬貨幣,結果被騙了,要向警方投訴「詐騙罪」。如有公司叫員工代售NFT,但他收取別人的秘密回佣,可向廉政公署投訴。如果NFT涉及「證券」活動,則受害人可向香港證監會投訴。假設Blockchain背後,有一家銀行在協助操盤,則應該向金融管理局投訴。煩未?
科技的東西,「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擁有千萬客戶的新加坡加密交易平台Crypto.com,最近遭到黑客入侵,損失數千萬美元,新加坡政府開始嚴肅處理,監管虛擬投資活動,特別是NFT的保安及宣傳手法;世界各國也正展開類似立法。在祖國,「加密貨幣」是絕對犯法的。
文化人想賣「NFT文」、藝術家想賣「NFT畫」、設計師想賣「NFT公仔」、音樂人想賣「NFT歌」,但畢竟,「東方熱」,目前以中國文化為「火眼」,香港本土東西,不容易招來國際垂青。
NFT產品大賣的6個因素
人類的文化歷史,因應新發明而改變,如報紙和電視;而新東西只要歷久不衰,便成為人類文明,姑且看看「NFT文化產品」能否大賣及持久,這依靠6個因素:
一、創作人的「知名度」:名氣如曾梵志、郎朗、李宗盛等,當然非同凡響,放的「NFT屁」,也是香的。
二、作品的「稀少性」:好像音樂人陳奐仁,一天到晚聽到他出版NFT,並不稀罕,大家自然興趣大減。
三、作品本身的「創意價值」(creative value):即作品是否有設計或藝術水準,這不是單靠「炒家」吹水便可以,在藝術和設計等行頭,都有受人信賴的專家,而「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的認同,是非常關鍵的。最近,有位知名人士吹噓自己的NFT畫作受到國際追捧,我們專業的,捧着肚哈哈笑。
四、社交媒體的「話題性」:東京奧運的滑板運動員堀米雄斗,利用得到金牌的熱潮,推出個人雕塑NFT,賺了一筆;但是,熱門話題,不會長久。香港有一陣子,很喜歡日本藝術家村上隆,你看,最近都沒有人提起。
五、「流行趨勢」:饒舌歌手Quavo說得好:「總要為人們製造一個新趨勢,讓大家有一個新搞作!」前陣子流行NFT遊戲,轉眼間,紅的換了NFT貓狗圖片,現或變了波鞋圖片。要「食準」潮流,timing不易。
六:「炒家」是否垂青:在股票行業,我們稱影響市場的人做「莊家」,他們盯上一個目標物,便會加上其他炒賣者,合作推波助瀾,合法或非法地推高價錢,他們「急買、急炒、急放」;亂來的,更會透過虛假交易,左手賣、右手買、轉手散貨,這叫「造市」,如在股票市場,已經違反了證券法例:即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投資。
舊人哭,新人笑
法律前輩「老屁股」,搖頭:「我才不碰NFT!第一,NFT貨物的價格許多缺乏理據,極不透明。第二,這些平台來自不同國家,香港政府哪有權去監管別國?第三,這些『加密貨幣』,難以追蹤來歷,誰實際擁有,也不知道,容易洗黑錢!」我認同:「好的藝術,本來是用來潤澤心靈,或成為『知心人』的長線心頭好;現在,大家扭曲了,作品成為投機者的短命『寵物』!」
我的藝術導師更憤世嫉俗,說:「唷!有些藝術家不談錢;有些卻天天只想『搵錢』。賺錢,有『短錢』和『長錢』兩種,我喜歡那些做好本分,靠作品慢慢升值的創作人;至於急功近利,想利用NFT『搲番一筆』的,極為討厭!」
我見他狀似斬人,連忙降溫:「NFT可帶出生活樂趣,西雅圖有NFT Museum,香港尖沙咀有一家Start Art Gallery賣NFT畫作。Samsung新出的Micro LED更具備『藝術制式』,支援我們在家欣賞NFT數碼照片,爽!」導師氣壞,趕我出門。
撫心自問,我討厭「投機」行為,但是,當市場充斥着別人不道德行為的同時,你自己的「貪婪」和「愚蠢」,又該負上什麼責任呢?人人都只叫政府去監管NFT,但是,回到家裏,卻立刻上網炒賣,火上加油!我害怕任何虛擬的東西,包括愛情。
不過,在現實裏,舊的東西在不斷腐蝕,新的東西卻不斷滋生,從古到今,人類都是這樣一拐一拐地邁向進步。你想想:我是作家,寫了一本好小說,放在NFT,當版權費收入因為NFT價值增加的時候,不停收到分紅,豈不快哉?
舊人哭,新人笑,誰可改變?我這半新不舊的,最哭笑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