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移交則審判原則」 800多年前已納入普通法應成為修改《罪犯條例》的首要選項。至於如何和現在的條例和條約銜接,可參照英國的分類辦法。
本文簡單探討「去中國化」以外的政府認知漏洞。應如何修改《逃犯條例》,究竟要考慮什麼問題,應該用什麼機制,或許可見端倪。
有人提出所謂「港人港審」方案──若有港人在內地犯案,香港不作移交,而由香港法院審理該宗在內地發生的案件。這說法十分危險,不單違反司法領域的概念,而且不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不能接受。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處理逃犯方法很多,只是政府有沒有魄力和意願去做。當有13萬人上街的時候,幾乎是反23條後最大型的遊行,政府要聽民意。民意的擔心,無論合理與否,政府有責任釋除市民的疑惑。
陳弘毅是中央器重、愛國愛港的法律權威。現在他公開戳破修訂理由的不盡不實和強詞奪理,對政府而言,相信較13萬港人上街或外國人說三道四更難應對。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日前發表長文,呼籲特區官員認真考慮保留拒絕將港人移交給內地當局的權利。相反,政府可以考慮不移交港人到內地,改為在港接受審訊,即實行「港人港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