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自由路 寄情憲政夢
平和的憲政民主追求者、諾貝爾和平獎(2010)得主劉曉波(1955.12.28—2017.7.13)(註1),不幸病逝於瀋陽醫院,終年61歲。
全球政要、知識界知名人士,紛紛對劉曉波表示哀悼。德國總理默克爾稱劉氏為「爭取公民權利和言論自由的勇敢鬥士」;美國國會眾議院民主黨領袖蘭茜·佩洛西,稱讚劉氏對人權和民主的追求,是「偉大的道德聲音」。
西方大型媒體,對劉曉波病逝的報道和評論,比許多香港報紙更詳盡、深入。14日的《紐約時報》,有3篇資深記者、評論者的文稿,其中儲百亮(Chris Buckley)的評論,稱劉氏是自由的探路者,成為專制主義的囚徒;專欄作家紀思道(Nicholas Kristof),稱劉氏是溫和、明智的抗爭者。
挪威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的聲明,對劉氏未能轉移他地治療表示遺憾,並說北京對他的早逝負有責任。
我沒有敵人 也沒有仇恨
自1989年參與北京學生和平請願以來,劉曉波一直是平和的社會抗爭者,或吸納了儒家「和而不同」的理念(註2)。
1989年6月,他在天安門廣場參加絕食,抗議實施戒嚴、軍隊入城。但他扮演的更重要角色,是與知識界的嚴家其、戴晴及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一樣,尋求官方與請願者對話渠道、學生和平撤退的途徑,達致以和平方式平息事件。
劉曉波對「勸退」的奔走,與北京高層的和平派有互動。趙紫陽、胡啟立、喬石、萬里、閻明復等,都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紛爭,並已有「勸退」的進展,但因鷹派的阻撓、大家長作出動武決定,造成「天安門悲劇」(註3)。
在八九學潮後,他雖多次被捕坐牢、勞改,但仍不改理性表達異見、平和地抗爭之初衷。
2009年12月,劉曉波受審後的「最後陳述」,更以〈我沒有敵人〉為題,重申「沒有仇恨」,說:「仇恨會腐蝕一個人的智慧和良知,敵人意識將毒化一個民族的精神,煽動起你死我活的殘酷鬥爭。」
一位文質彬彬、厭惡仇恨的異見者,竟不為當局所容。即使在病重、危在旦夕時,亦不准到外國就醫或「自由地死」。這是「一黨領導」體制下的悲劇。
香港著名作家倪匡對劉曉波「可悲的遭遇」頗為感慨,14日接受蘋果視頻訪問時說,劉曉波「是最溫和的異見分子」,〈零八憲章〉從頭到尾哪有損害中共利益?(大意)
簽零八憲章 憲政民主路
〈零八憲章〉的主題,是認同自由、平等、人權、民主的普世價值觀,主張逐步推行政改;改變權力的極度控制,漸進地建立憲政民主、實現法治。
〈零八憲章〉的簽署者,有大量參加過共產主義革命的中共老黨員、老高幹,如李銳、胡績偉、彭迪;也有資深教授杜光和新一代知識界精英賀衛方等。
〈零八憲章〉並不意味革命,而是在現行「一黨領導」體制下有限度的改良主義。
〈零八憲章〉是表達改革願望的宣言,並非造謠、誹謗,毫無煽動顛覆政權之意;宣言發表後,亦無人被「煽動」而去顛覆政權;沒有人棄改良之想,而有推翻政權的行動。
2010年2月11日,北京市中級法院裁決劉曉波上訴案,維持其煽動顛覆政權罪、判刑11年,劉氏後被囚於遼寧錦州等地的監獄。
煽動顛覆罪 缺事實根據
就法律的視角而言,劉曉波被裁定煽動顛覆政權罪,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中共中央主導制訂、人大通過的刑法(1979年10月生效,1997年3月修正,2009年2月第7次部分條文修正),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這兩條規定,就是法律學所謂「罪刑法定」和「罪刑適應」。
公、檢、法審理案件,應依據事實、證據,不能以長官意志、政治需要行事而「有罪推定」。因「配合維穩大局」,而以「有罪推定」的主觀成見辦理案件,往往釀成冤案,例如湖北「殺妻犯」佘祥林冤案。
曾任最高法院院長、有意推行司法改革的蕭揚,在2005年曾發表關於「司法人權」的講話,他說:「人權入憲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堅決反對有罪推定。」
劉曉波案的處置,卻是「有罪推定」,所謂煽動顛覆政權罪,是欲加之罪,缺乏關於罪嫌的有力證據,疏離「罪刑法定」和「罪刑適應」的司法原則。
這是以言入罪。早在1980年代初,改革家胡耀邦(1915—1989)說,不應再有以言入罪的事。可是,他在1987年初就因意見分歧被整下台,後來更有劉曉波等的「言論囚徒」。
提社會改革 無顛覆意圖
法院稱,裁定劉曉波犯煽動顛覆政權罪,是依據刑法第105條第2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它方式煽動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列舉的主要罪證,是〈○八憲章〉,特別是憲章中的「中華聯邦制」。
〈零八憲章〉提到的中華聯邦制,早見於中共黨內文件(李銳、胡績偉言)。
關於聯邦制的話題,原是針對台灣「統一於中國」的政治假設,並不違背中共中央對台政策。2009年前,針對台灣有人不接受「一國兩制」,中共中央要員說:提出的聯邦制或其它模式,都可以討論。
兩岸政治可討論的話題,北京知識界提出來討論,怎麼竟是煽動顛覆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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