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法案的兩翼思考

除了父母,其他各項的虐兒加害者都是社會角色。社會角色犯的錯誤就用社會法制去處理,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每年5月的母親節、6月的父親節前後配襯,把兒童節擁抱在懷中,營造了一片以家庭為重的溫馨想像。可是這些節日之後,學校、教師、學生;家庭、父母、子女就忙得不可開交,補習社、溫習室更座無虛席。溽暑淋漓,大家要面對期終考試、頒布成績、升中派位、文憑試放榜的衝擊。我們的6月、7月,都是穿越窄門放一個從容亮麗假期的考驗。今年湊巧,社會上幾宗虐待兒童案件曝光,加上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兒的法案通過了,成為書展、動漫節、夜繽紛和多啦A夢的反襯。

廣義來說,虐待兒童事件的加害者,可以分為幾個類別:

  1. 特殊情況的照顧者;
  2. 教育界的施教者;
  3. 父母──深切的特殊照顧和施教者;
  4. 任性欺凌的同儕;
  5. 滿足個人慾望的拐帶者和侵犯者;
  6. 心理失常的病人;
  7. 某種文化風俗、「良好」願望的執行者──例如割禮。

以上的說明或帶有情意傾向色彩,不過值得正視的焦點在於,除了父母,其他各項的加害者都是社會角色。社會角色犯的錯誤就用社會法制去處理,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而且懲處之外,還須兼顧教育、感化的彌補,令更生者遷善改過。這是香港前監獄署易名為懲教署的理念。

至於父母,既是社會角色,亦是家庭角色,不應只憑法律處理傷害子女的問題,更應重視犯案的背景,及早疏導、支援,事後彌補不足,着意修復有所遺憾的親子關係。

不可替代的角色

「養子方知父母恩」,父母愛子之心本來無微不至,但有許多內在和外在的原因會令家長失去常態──「愛之深,責之切」,甚至演變成語言及行為的暴力事件。最近一宗母親虐兒個案發生在圖書館(註1),另一宗父親虐兒的,被告是一位無業人士(註2)。雖然案情未必全部與溫習情境和經濟背景相關,但是「打在兒身,痛在母心」,犯案的動機肯定與其他社會角色的加害者有本質上的差別。

社會愈進步,孩子自出娘胎「入鄉隨俗」所面對的成長困難、考驗和挑戰就愈多、愈沉重。不同的社會狀態和家庭背景下,父母要面對的困難、考驗和挑戰亦是一個一個沉重的學習和適應過程。香港目前所處的境況,除了宏觀的「救市」之外,同樣重要的是療癒每個人的創傷。

朋友可以絕交,社會角色的交往對象我們可以隨時取捨變更,但是理想的家庭關係應該維持一生一世,甚至跨代延綿。舉報家人虐待兒童固然可以遏止一些悲劇,但也極可能造成家人之間難堪的心結。至於怎樣程度的虐待才須舉報?舉報之後,尤其是初犯者,是否有提點、溝通、協調、舒緩情緒、開解心結、警惕危機的轉介機制?

強制舉報、依法裁決虐兒個案的初衷是確保兒童的福祉不受侵害,法庭的裁決當然必須嚴謹,但家庭復和更是處理矛盾衝突的終極原則。

兒童是社會未來的希望,幸福的成長經歷是他們穩步前行的坦途。童年的幸福不單是沒有受到虐待,更重要的是體貼、沒有芥蒂的慈愛。這是照顧者、施教者等社會角色難以替代的。

一些值得參詳反芻的經典

法治與禮治之間: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論語‧為政》)

舉報家人犯法的委屈: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論語‧子路》)

家人犯錯如何處理──既然這樣侍奉父母,更應怎樣疼愛子女: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論語‧里仁》)

一宗古代虐兒個案的反思:

「曾子芸瓜而誤斬其根,曾皙怒,援大杖擊之,曾子仆地;有頃,蘇,蹶然而起,進曰:『曩者參得罪於大人,大人用力教參,得無疾乎!』退屏鼓琴而歌,欲令曾皙聽其歌聲,令知其平也。孔子聞之,告門人曰:『參來勿內也!』曾子自以無罪,使人謝孔子,孔子曰:『汝聞瞽叟有子名曰舜,舜之事父也,索而使之,未嘗不在側,求而殺之,未嘗可得;小箠則待,大箠則走,以逃暴怒也。今子委身以待暴怒,立體而不去,殺身以陷父,不義不孝,孰是大乎?汝非天子之民邪?殺天子之民罪奚如?』以曾子之材,又居孔子之門,有罪不自知處義,難乎!」(《說苑‧建本》)

後記

當權者應謹慎,強制舉報罪案的法例宜少不宜多,因為容易帶來連坐的想像──那是軍事管理,絕非文明的戒律。

註:

1. 長沙灣虐兒案│35歲母緊張女兒考試 陪溫習「扯晒火」 事後非常後悔

2. 39歲男子疑用晾衣架打兒子涉虐兒被捕 據悉為男童祖母揭發後報警

許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