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周二(1 月30 日)正式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為期一個月。消息公布後輿情頗為冷靜,過去強烈反對的泛民陣營固然銷聲匿迹,連建制派也沒有發動熱烈支持一類的輿論攻勢,相信一個月的諮詢期將會在無風無浪之中匆匆結束。
從原則上說,沒有理由反對23條立法,因基本法內早已列明這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不能不做。董建華政府在2003年推動23條立法,搞得焦頭爛額,最後要撤回草案。之後歷經3 任行政長官,皆表示任內不會或無計劃就23條立法,結果一拖就20 年。時移世易,經歷過去3 年的社會動盪,令特區政府有足夠條件重新啟動立法,一來社會上的反對聲音已經消失,其次議會內亦不再有反對派議員。政府推動立法,基本上無任何阻力,一切都水到渠成。
然而任何國家制訂國家安全法時,最大爭議點都在國家安全與人民權利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公權力的運用,在國安大原則下幾乎是無遠弗屆,而且在執行時可以獲特殊權力,例如2003年的23條草案就建議警方可以在沒有法庭手令下入屋蒐證;有些國家的國安法,則賦予政府可長時間扣留疑犯(這次23 條諮詢文件也引用了新加坡的《內部安全法》,可未經起訴拘留疑犯長達兩年)。
冀政府接納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23條立法諮詢期開始後,其中一個經常提及的議題是,公眾利益是否可作為抗辯理由。而對這個議題最關注的,應該是新聞界。諮詢文件內有關煽動罪(管有煽動刊物)、竊取國家機密、非法披露等,都有可能令新聞界踩上紅線、墮入法網。而新聞工作經常會接觸到敏感或機密資訊,報道或評論也可能被視為煽動而遭入罪;遇上麻煩時,以公眾利益為抗辯是否可行?
律政司長林定國接受訪問時指,當局正積極研究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但強調必須有凌駕性和非常緊急,確保不會被濫用。保安局長鄧炳強則指出,相關披露事宜的公眾利益必須大於國家安全。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就強調,公眾利益理應視為豁免理由,但要在公眾利益與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上述幾名公眾人物的發言,內容不盡相同,但都沒有排除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的訴求,只是對公眾利益作為抗辯時的要求有所不同。我希望政府最後會接納建議,因為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的背景,每宗個案都不同,公眾利益與國家安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衝突,但經仔細衡量後,公眾利益的考量可能更加重要。
先看國際案例,最具爭議的當數美國前情報人員斯諾登案。曾任職於美國中情局的斯諾登(Edward Snowden)披露大量美國政府違法監控的機密材料,被華府以兩項間諜罪、一項盜竊政府財產罪起訴,罪名包括未經授權披露國防資料,及蓄意向未經授權者披露機密情報。三罪最高刑罰分別是監禁10年,若加控叛國罪,最高甚至可被判死刑!
斯諾登披露的都是政府機密文件,觸犯美國國安法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但經他披露的都是關乎公眾利益以至國際公義的重要資訊,暴露了美國政府的違法行徑。試問應否把他定罪?
在中國大陸,一宗大家記憶猶新的個案是新冠疫情初起時,武漢的李文亮醫生在大學同學微信群中發布多條信息,披露「冠狀病毒感染確定了,正在進行病毒分型」,希望讓家人親人注意防範。這種吹哨人、把未經官方渠道公布的消息預先披露,一度被指為造謠、製造不實言論,公安機關更調查李文亮並出具訓誡書。
其後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組到武漢全面調查,結論是「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對李文亮出具訓誡書不當,並存在執法程序不規範的問題」,調查組建議做監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撤銷訓誡書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見「人民網」,2020年3月20日)。
某些情况下公眾利益確有凌駕性
報道雖然沒用上「公眾利益」,但調查組指「李文亮轉發、發布相關信息,主觀上是想提醒同學、同事注意防範,信息被大量轉發後引發社會關注,客觀上對各方面重視疫情、加強防控起到了推動作用」。這種說法,跟「公眾利益」的意涵幾乎相同。基於此,公安部門的訓誡最後也要解除!公共衛生安全也是國家安全其中一個範疇,在「公眾利益」前提下,內地也給予「吹哨人」免責的處理。
香港的例子,是香港電台時任編導蔡玉玲查車牌案。蔡最初因為調查2019年元朗7.21襲擊事件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得直,獲撤銷定眾及刑罰。終院判辭說得很清楚,倘使用者相信發表有關資料符合公眾利益,相關新聞活動可獲豁免。
從上述例子可見,公眾利益在某些情况下確實具凌駕性,未來23條法例應該把公眾利益列作抗辯理由。至於公眾利益的界限,普通法國家有大量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的個案可供香港參考。
有否國安法 對國際金融中心或非關鍵
23條立法通過後,對港會有什麼影響?有評論指23條實施後,有助締造穩定安全的營商環境、鞏固投資者信心,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更加鞏固。但在美歐媒體眼中卻另有一種說法:自由亞洲電台1 月30日一篇分析評論指「23條立法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劃上完美句號」,原因是「諮詢文件參照中國國家機密定義,涵蓋範圍深遠無邊界……在資訊缺乏透明度下,恐危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對國際金融中心來說,有沒有國安法,也許不是關鍵。美國和英國近年都收緊了國安法,它們的紐約、倫敦金融中心都未見受到什麼影響。金融業近年發展得極成功的新加坡,也接連對國安法加入新條文,似乎也不見得對金融中心造成什麼衝擊。
可以說,收緊國安法是國際潮流;至於其影響,則視乎你站在哪一個陣營。香港過去主要跟西方國家掛鈎,回歸後雖然成為中國主權下的特區,唯基本上仍然屬親西方,可視之為自己人!但後來局勢變化,香港逐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北京也公開申明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無可否認,這些轉變令香港跟西方國家的關係逐漸拉開。西方媒體說香港成為了內地一個城市,正是指香港失去了親西方的特色,行事標準、價值取向以至在國際議題上的立場,香港跟內地城市的分別愈來愈小,國際化特色正逐步消退。
香港最大難題 仍然是政治
23條諮詢文件第1.5段指出:「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應同樣適用國家的國家安全標準……而香港特區本地法例中就『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與國家法律中國家安全的定義一致。」
換言之,在國家安全的議題下,只有一國沒有兩制。內地的國家安全觀主要思維是嚴防西方干預、防止西方在內地推動和平演變。當香港通過23條立法後,在國安問題上將會與內地保持高度一致。在西方國家的盤算中,23條通過後,香港已徹底跟西方國家分道揚鑣;在歐美主導下的金融體系,香港當然也不再被視為國際金融中心。
特區政府經常說,23條立法後香港就可專注發展經濟。現在看來,23條立法之後,香港面對的西方打壓只會愈來愈嚴重。香港最大的難題仍然是政治,而非經濟。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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