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舉能:不能接受法官履職遭威脅制裁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22日)下午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法官必須能夠在不受干擾或非正當壓力下對案件作出判決及在判詞中解釋其決定,這點對司法獨立至關重要。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22日)下午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和多名立法會議員均出席,張舉能等在愛丁堡廣場檢閱了警察儀仗隊。

張舉能致辭時表示,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讓社會聚焦司法工作與法治,兩者均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賴以持續繁榮和成功的基石。

他說,普通法制度在香港沿用逾180年,是香港市民熟悉和信賴的一套法律制度。公正無私的法官、對辯模式的訴訟、無罪推定、對程序公義的保障、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準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舉幾個我們司法制度根深柢固的特徵為例,這些都是香港人習以為常,讓人感到安心的制度特色。

張舉能指出,普通法制度其中頗為獨特之處,就是除了內部晉升外,法官還從經驗豐富的法律執業者中招聘。

他說,法官必須能夠在不受干擾或非正當壓力下對案件作出判決及在判詞中解釋其決定,這點對司法獨立至關重要。所以,當法官只是在履行其司法職務時,卻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實與法治背道而馳,絶對不能接受。

張舉能在愛丁堡廣場檢閱香港警察儀仗隊。(政府新聞處)
張舉能在愛丁堡廣場檢閱香港警察儀仗隊。(政府新聞處)

司法機構有責任防止危害國安行為

張舉能又說,討論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必須提及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司法機構有責任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司法機構十分重視此責任。法庭在嚴格公平地按照《國安法》及其他適用法律的條文執行司法工作時,會按照《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的規定充分尊重所有基本權利。法庭不會屈服於任何壓力而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亦不會理會任何形式的滋擾或威脅。正如所有其他種類的刑事案件一樣,被告人若證實有罪,便會被定罪並判刑;反之則被告人會無罪釋放。假如法庭犯錯或被指犯錯,而訴訟一方提出上訴,審理上訴的法庭會依照適用的法律及程序,仔細審核下級法庭的決定。香港的司法制度向來如此運作,將來亦然。

他指出,過去數年,司法機構的工作時常被人透過《國安法》的棱鏡來審視。以這種眼光看待司法工作,乃至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現狀,必然產生非常狹隘,甚至失實的看法。無論如何,法院及法官將繼續履行憲制責任,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公正有效地主持正義。這一點也是對普通法制度得以在香港延續至為重要。

強調法庭審判跟從刑事舉證標準

張舉能之後會見傳媒,被問到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絕大部分被定罪。他表示,《香港國安法》訂明法院責任,但不代表法院會盲目定罪,強調法庭審判是絕對跟從刑事舉證責任和標準,絕對不存在降低門檻。

他指出,國安法案件同樣是刑事案件,需要按刑事舉證標準判案,強調每一宗案件的結果,都是建基於案件的檢控罪名及證據,如有任何的定罪被告人不服,同樣可以就案件上訴。

林定國強調,香港司法機構肩負着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憲制責任。(政府新聞處)
林定國強調,香港司法機構肩負着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憲制責任。(政府新聞處)

林定國:無證據顯示司法獨立受損

林定國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指出,香港司法機構肩負着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憲制責任。法院聆訊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司法機構必須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履行上述憲制責任,特別是司法機構有責任確保被控干犯國家安全罪行的被告獲得公平審訊,並確保只根據相關法律和證據判定被告有罪與否。因此,至關重要的是須確保司法機構在審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如同審理其他任何類型的案件一樣,能夠在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行使審判權。

他說,要驗證司法機構是否做到這一點,最佳方法是確定法庭如何和基於什麼理據裁決國家安全案件。一般而言,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庭聆訊全部都是公開進行。更重要的是,法庭就此作出的一切決定和判決都在司法機構的網站公布,可供免費閱覽。大眾可輕而易舉地了解有關法庭程序,以及鑽研法庭所作決定和裁決的理由。

他認為,真正的問題在於很多人不求甚解便妄下定論。沒有絲毫證據顯示司法機構獨立的司法權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受到損害。然而,司法機構獨立的司法權曾經、或將來也可能遭受來自其他國家的威脅。例如去年11月,有西方國家政客建議對香港負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及司法人員實施制裁。這些政治操弄看來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污衊在香港實施的《香港國安法》;二是向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員施壓,企圖阻撓他們審理或干預他們如何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