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有賴官民合作

言論自由還要靠廣大公民養成一種尊重文化和寬容文化才能體現。言論自由應該是大家共享的,而絕不應狹隘地理解為我和同路人獨享的言論自由。和自己相左的人一樣應享有暢所欲言的空間。尊重文化和寬容文化其實可稱為言論自由的基石,有了尊重文化和寬容文化,大家就可以天南地北無所不談,沒有話題太敏感、沒有觀點太尖銳。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可貴,一個原因是人性本來就喜歡自由、自主、自在;另一原因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有賴思想交流和制度演化;最後一個原因就是作為監督政府和一切掌權者的手段。我們的認識本來就有局限性;我們的制度本來就不完美。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可讓大家檢視不同的思考角度,促進社會的進步。由於社會難免會有階層之分,權力總會有不同程度的集中,有必要依靠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制衡掌權人士,防範他們濫權。
 

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然而,真正和完全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在世上其實十分罕有。何解?原來除了有可能被掌權者打壓外,還有來自民間內部的壓力。在今天的香港,來自官方的、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打壓並不明顯,反而基於不同的考慮,很多人的言論都是言不由衷的;個人恩怨、商業利益、政治考慮、投人所好等等,都可以扭曲一個人的言論。這些考慮,同樣會影響媒體,以致媒體中的言論,甚至新聞報道,都可能遭受不同考量的扭曲。
 
我不喜歡政黨政治的一個原因,正是因為政黨都有一套自己的理念,而黨員都會因此而受到制肘。某人參加一個政黨,多多少少就已經構成某種妥協,因為縱使主要的理念與自己的很接近,亦難免在具體問題上彼此出現分歧。參加了一個政黨,就要接受言論受牽制的事實。我寧願每一個參政人士的言論都真確地反映他自己的觀點,每一個參政人士都以個人身份參政。
 
《金融時報》的社論版每天都登有該報的金句:Without Favour or Fear,即是「不偏私,不畏懼」,意指會憑良心就事論事,執意求真。如果辦報的人、記者和撰稿人都能本着這個態度去辦報、採訪、撰文,那麼我們的新聞界就會有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文化。記者和評論家能秉持這些原則,就值得我們敬重。
 

可貴的尊重文化和寬容文化

 
然而,言論自由還要靠廣大公民養成一種尊重文化和寬容文化才能體現。言論自由應該是大家共享的,而絕不應狹隘地理解為我和同路人獨享的言論自由。和自己相左的人一樣應享有暢所欲言的空間。尊重文化和寬容文化其實可稱為言論自由的基石,有了尊重文化和寬容文化,大家就可以天南地北無所不談,沒有話題太敏感、沒有觀點太尖銳。大家暢所欲言去擺事實,講道理,不作人身攻擊,不扣人家帽子,不低貶異己之見為歪理邪見,不去喧鬧阻人發言,不作噓聲羞辱人家,當然更不會暴力對待持異見者。誠意交流必須心存謙卑虛心聆聽別人,並尊重別人發言的權利。很不幸,這樣的香港好像已不復存在。於是,在不知不覺間我們所珍惜的言論自由空間已收窄了。
 
言論自由不應是任意罵人、任意用粗言穢語的自由,也不是任意編造故事詆譭人家的自由。沒有起碼的自制力就沒有共享自由的條件。由於這自制力並非必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都好應該接受合情合理、公開透明的法律框架規範。
 
很多人說香港的言論自由收窄了;但是,是誰收窄了我們言論自由的空間呢?
 
附錄:
 
早前發表的一篇文章的一小節,被編輯加了醒目標題:「程序公義等於真公義?」由於可能引起誤會,我覺得有必要解釋。
 
筆者其實認為:文明社會十分需要程序公義。所謂程序公義,就是大家忘掉自己身份和既有利益的想象,設想程序和原則應該怎樣設計,一旦有了決定,往後便要跟足程序和原則去辦事,不能輸打贏要。Bruno Frey 稱程序公義帶來的幸福感為 procedural utility;我在敝著Public Policy and Public Interest 稱之為 ex ante utility。
 
筆者提出公民提名不一定合乎公義有兩個理由。其一正是它違反了程序公義!特區政府成立,建基於《中英聯合聲明》中的「一國兩制」理念和《基本法》。我們不應該突然背離「一國兩制」理念和《基本法》的要求。我們向來以法治為重中之重的核心價值,當然要依足《基本法》第45條,確認提名委員會的權力,亦當然要確認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最終的解釋權。所謂愛與和平的佔中,已發展成以犧牲無辜市民利益作為抗爭手段,這當然背離了對其他人關愛的原意,變成對別人合法權利的任意踐踏。
 
其二是公民提名只是多種提名方法之一;當天佔中商討日硬要排除合法合憲的、其他同樣符合國際標準的方案,只留下三個都包含公民提名的方案,給廣大市民公開投票,明顯違反了程序公義!
 
法治就是程序公義之犖犖大者,佔領者視法庭禁制令如無物,怎麼可以說奉行程序公義?

 

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