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平等與文明

從公義即公平的角度看,公民提名似乎真的較為公平,亦因此似乎較近公義。然而,這種徒以形式上看公平未必就一定是公義。是否合乎公義還要看公民提名是否就更有助於委出最有實力的人當特首。
佔中的倡導者以公義為感召眾人的口號。到底公義是什麼呢?
 
公義字面的解釋是公認的義理。如果只是部分人認為是公義,其他人卻不認同,那不可能是真公義。
 

John Rawls:公義即公平

 
John Rawls 在其1971年巨著Theory of Justice,認為:「公義即公平,理解為如下的純假設性的想像:即無人知道自己在社會的位置、位處怎樣的階級怎樣的地位;無人知道自己是富是貧、能力高低、智力如何,等等;大家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取向。何謂合乎公義的原則(按:指權力和利益分配的原則)應在這樣的無知的面紗(veil of ignorance)背後訂定的。是這種忘失了自己身份地位的想像,最能保證訂出來的原則,不會特別厚待或傷害任何因天意或社會狀態的變化而影響了命運的個別人士。」(頁10-11) 
 
簡單地說:要合乎公義,就要在評估政策或制度孰優孰劣時,乃至做任何足以影響他人利益的時候,都放下自己的利益、放下任何主觀成見,真正公平地考慮每一個處境下每一個人的利益。這跟儒家的推已及人,易地而處,過得自己過得人的想法,並無二致。亦跟老子「聖人無常心,以百姓之心為心」的思路契合。
 

程序公義等於真公義?

 
有人說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權就是公義,是以公民提名就合乎公義。由1200名人士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才能成為候選人就不合乎公義。
 
從公義即公平的角度看,公民提名似乎真的較為公平,亦因此似乎較近公義。然而,這種徒以形式上看公平未必就一定是公義。是否合乎公義還要看公民提名是否就更有助於委出最有實力的人當特首。對於廣大市民,最實惠的並真正渴求的,當然是委出真能惠民的特首多於某種提名和選舉程序。這就像一家公司,其總裁鮮會由股東一人一票選出來,而是由董事會挑選任命。即使公司的董事,亦不會由股東一人一票選出來。對股東來說:最重要的是能找到有高超能力又肯負責任的總裁,和企業能秉持良好的管治文化,自己有無選拔CEO的参與權反而不重要。
 
平情而論,公民的提名行為和投票行為都不一定明智,而反而往往受政客的宣傳和社交圈內人物和自己的情緒牽動。Jason Brennan的Ethics of Voting 就提出:空有濟世的理想並不就足以濟世。「錯誤的投票或提名,不是個人的私事,而是足以禍及眾人。投錯票足以銷毀經濟發展的機會、損害眾人的生活水平、製造不必要的和不正義的戰爭 (並因而造成以百萬計的死亡 )、造成性別、種族或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量刑過重的法律等等。」(http://www.artoftheory.com/the-ethics-of-voting/)固然,人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是以文革期間被稱黑五類分子和他們的家庭成員備受歧視,明顯屬於違反公義。
 

民主制度僅能作為補救手段

 
 
筆者早於2010年與嶺南大學政治系Brian Bridges合編的Public Governance in Asia and the Limits of Electoral Democracy,提出法治和新聞自由等公共管治機制是防止濫權(preventive)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反而民主選舉卻最多只能是事後補救(remedial)的手段。沒有建全的法制和新聞自由,腐敗的政客可以以骯髒的手法打擊異己、操弄票源,維持高壓統治;縱然最後下台,新政府亦難保證不會同樣濫權。是以筆者認為良好的法制和維護法治的文化,和法治下的新聞自由,是文明公義社會必不可少的核心價値。
 
如今,中國早已揚棄了黑五類的稱謂,並逐步推行法治的建設。剛謝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了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值得注意的是:四中全會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要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為了樹立人民對法治的信心,又提出要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些建議是否能具體落實我們仍須拭目以待,但中央政府能肯定公眾參與和問責機制的重要性,確是民主的重要內容,值得支持。
 
可見,符合公義的平等和問責的精神,不一定要狹隘地理解為公民提名和一人一票的選舉。 作為學者,我很有興趣知道習近平和李克強等國家領導人是如何上位;作為中國人民之一,我則慶幸國家能委出高人掌政,而毋須自己在難以掌握足夠訊息的情況下去亂投一通。選舉民主最大的功能其實是和平交班,把權力轉移而避免權鬥。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數次成功和平交班,如果這不是僥倖、而是因為中共已演化出一個制度,能成功挑選賢能,又如果法治和新聞自由等公共管治機制逐步落實防止濫權,我個人並不在意有沒有一人一票的選舉。
 

黨大於法 無真法治?

 
有論者提出:四中全會仍重申共產黨領導,甚至黨大於法,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亞洲華爾街日報》有評論者就指四中全會提的是Rule by Law(以法為工具去治國)而不是Rule of Law(在法律框架下治國)。如果我們用西方政黨的觀念去評中國共產黨,那當然是完全不能接受。可是,中國共產黨其實不是西方觀念的政黨,它已演化成沒有特定施政理念(不再在意於姓社或姓資)、沒有特定階層利益要服膺 (沒有固定階級的利益要照顧)、又沒有既得利益的一個執政集團(無人可以家天下)。
 
按鄧小平的說法,白貓也好黑貓也好,總之能捉老鼠的就是好貓。這完全務實、不講教條的態度正是廣大中國人民夢寐以求希望執政集團能秉持的。因此大家再無需要在姓社姓資的問題上爭論下去。中國憲法上雖然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级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這不過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條文。實質上中國近年民企冒起,不少已成為跨國企業,所謂無產階級專資產階級政事實上並不存在,而國民對此實況已經接受並無怨言。如果共產黨真的如領導人所言,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麼黨大於法,無非是指立法司法都要以人民福祉為依歸,如果是,黨大於法又有什麼問題呢?
 
誠然,中國目前貪腐濫權事件時有所聞,以法治黨實在迫在眉睫。但所謂以法治黨、所謂把公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裏,本質上是以法治人,即無人能凌駕法律之上,任何人不管權位多高,都要受制於法。過去中共黨史中,濫權者公器私用,以黨治人、壓迫異己,造成眾多人禍。這是必須確認的事實。依法治國能有效遏止濫權,維護執政集團的名聲,是治中國多年來頑疾的正本清源的適時良藥。
 
習近平談中國夢;佔中人士說要追求公義。那真是天大的契機,讓大家同上了難得的公民課。原來公義必須是全民公認的義理;原來易地而處、放棄獨裁是大道理;原來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都要認真尊重;原來為形式上的公義霸街擋路是精神上的獨裁;原來民主的精神不在於某種形式上的選舉,而是在制度上採取最惠民的選擇和在政策上維護每一個人的、真正平等的權利。
 
參考文獻:
Brennan, Jason (2012) Ethics of Voting,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Bridges, Brian and Lok Sang Ho(2010) Public Governance in Asia and the Limits of Electoral Democracy, Edward Elgar.
Ho, Lok Sang(2012) Public Polic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Routledge, Chapter 1, Chapter 4.
Rawls, John(1971)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