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收回土地條例》 收回發展商手上的農地嗎?

在資本主義社會,政府不是完全不可以動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前提是用來作公共用途,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認為:現時私人發展商手上有不下一千公頃的新界農地,可考慮以新的公私營合作的模式,增加短中期的房屋供應。不過,一提及公私營合作,就有人聯想到官商勾結,認為是有人刻意想向地產商輸送利益,所以堅決反對。他們認為政府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興建公屋為名,收回發展商手上的土地,交房委會興建公屋及居屋。

這裏先不談公私營合作是否等同官商勾結的問題,是先看看政府是否一定可以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就能收回發展商手上的土地問題。如果明知此路不通,就不值得花時間去嘗試。兜兜轉轉又返回原位。

香港行資本主義,資本主義的基礎是私有產權會得到法律的基本保障。香港必然有很多現成的法律條文與案例可供地產商引用,以保護他們的私產權益不受侵犯。政府要收回土地,地產商一定會與政府打官司,而法庭亦一定會受理。我相信地產商不把官司打到終審庭是不罷休的。如果律師刻意在枝節問題上糾纏的話,這樣的官司打十年八年是正常不過的。但港人的居住問題卻等不了這麼久。因此,即使政府真的準備打官司,亦得同時有其他的土地供應選項,以免土地供應一再被拖延。

民真的不與官爭?

在資本主義社會,政府不是完全不可以動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前提是用來作公共用途,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但即使出師有名,政府亦不可話收就收,仍得向私產擁有者作出合理賠償,現時樓價這麼高,地產商能夠推算出來的損失一定不會少。反對公私營合作的人一定不贊成益地產商,我也不贊成把公帑花在賠償地產商的費用上,但賠多少不是政府可以用行政手段決定的,而是由法庭裁決的,香港的法庭向來不會偏幫政府。

在殖民地時代,港英政府曾多次利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農地作新市鎮發展,但當時的社會文化與今天不一樣。當時大家都相信「民不與官爭」,加上當時的土地多在農民手上,他們既沒有地產商那麼多錢,亦沒有地產商那麼多法律知識,所以才那麼「順攤」。但今天的地產商一定會據理力爭。

此外,政府要收回土地,必須是作公共用途,而且是沒有他選。譬如要建地鐵車站,而要收回的土地剛好是地鐵路線必經之地,那政府就非徵收這塊地不可。但如果收回只是為了建公屋,那地產商就可以用政府還有其他土地可建公屋為由,拒絕政府收回土地。現實是政府手上不是沒有土地,只是需要把土地重新規劃吧了。

再者,按過去香港一貫的做法,土地的發展權多會優先給予原業主的。政府如果突然改變做法,得有理由向法庭解釋。否則法庭可能會視擁有發展權是土地業主的合理期望,只要求地產商補地價,而不是讓政府把這些土地全部收回。因此,比較可行的做法,是與擁有農地的地產商交換條件,叫他們拿一部分交回政府建公屋,其他的就供地產商作私人住宅發展。這其實就是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所倡議的公私營合作模式。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施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