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不安的兩宗示威判決

「法治」似乎只是在「治」某些特定的對象,而「治不了」某些惡行。

我反覆思量新界東北和公民廣場這兩宗示威案件,我也不希望錯怪袁司長或法官。只是太多疑點揮之不去。

新界東北案首先引起我疑惑的,是為何13名罪成人士竟被判相同刑期。律政司要求上訴加刑,是基於立法會的42萬元財物損失和一名保安骨折為由,說明案情嚴重。誠然,我不知道那名保安當天怎樣受傷,據說他是阻止示威者拉走鐵馬時受傷,導致一隻手指骨骨折。但無論如何,一人做事一人當,按道理說應該只有那些造成他受傷的人,才應該判加刑,而他斷不是被13人圍毆的,所以13人若明明沒有施虐,卻均同樣被判干犯暴力,長期監禁,是刑罰不相稱。

至於立法會的財物損失,同樣也不能確定13人都有份直接參與,至少我無法了解。而且即使干犯這宗罪行,刑期亦不應如此的重。如果你說,他只不過因為當時身在集會現場,而現場發生了其他的事,所以就歸罪於他,要他長期坐牢,受一樣的懲罰,那再度是一種不相稱的刑罰。我真的不敢排除這些年輕人當中有冤獄成分。

滑坡謬誤 定罪值得商榷

黃之鋒的公民廣場案,其實也有類似情況。當天有保安受傷,但並不是黃之鋒等出手傷人。唯法官指出,他們號召重奪公民廣場,就知道一定會與保安員爆發衝突,造成受傷風險。你可以說這是一種較為間接的罪名。但追本溯源,你也可以反過來指責政府──你們封鎖公民廣場,就知道一定會與示威者發生衝突,造成受傷風險!這樣追上去的話,更深一層的始作佣者當然是荒誕的831決定了,那一定會引發極大衝突,這豈不才是罪魁禍首?說到底,如果你不是按最後施害者來定罪,而是層層相因,只找其中一個層次來定罪,那其實亦有很多值得商榷之處。

現在我看到法官的邏輯是,你的行為可能會引致某項後果,儘管這項後果不是你蓄意或直接引致的,你仍須負責。我不敢說這種邏輯不通,但我隨便想起去年的迷你倉大火,你也可以說正是東主採取這種間隔或防火標準,就注定救火困難,最後甚至奪去兩名消防員的性命。當然那些涉嫌劏房的官員也是不遑多讓,只是剛好未有起火。另一邊廂一位補習名師,則涉嫌欺騙女學生肉體,還反過來報警,又企圖以43.5KB相片來製造證據。凡此種種人士給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恐怕遠遠超過那位保安人員所承受的,但卻不見任何相應的追究行動。

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當然這裏亦不用說新界東北或之前菜園村受影響村民蒙受的傷害了,他們喪失了家園和農業生計,而政府是不會幫助他們重新開墾田地的。當中不少還是長者,其徬徨淒涼可想而知。

至於42萬元的財物損失,固然要追究責任,然而政府爭取的任何一項大白象工程,隨便只是一個前期研究,都可以虛耗你一個億了,更不要說實際的建設費。而我們單是浪費給某些辦事不力的高官的一個月月薪,也已經是個不小的數目。我沒有倫理學的根基,但我隱隱然覺得這當中實在沒有天理可言。「法治」似乎只是在「治」某些特定的對象,而「治不了」某些惡行。

刻下這兩件關鍵案件,絕對比「一帶一路」、「大灣區」之類值得大家關心。否則那就只等同自己的家已經失火了,卻還去顧着未來的生財機會一樣,會不會太過脫離現實了呢?

謝冠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