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涉及UGL調查「周三無」及「梁三招」

梁振英連環出招,成功轉移部分視線,及取得大量新聞報道。

特首梁振英找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的副主席、民建聯議員周浩鼎修改調查範圍,結果東窗事後,引起全城嘩然。周浩鼎在輿論及部份建制派的壓力下,終於辭去委員會職務。不過,他堅持自己「無隱瞞、無違規、無違法」。

周浩鼎將梁振英的修改完封不動地當成自己的建議,又不向委員會申報,這不是隱瞞是什麼?身為委員會副主席,他私通被調查的對象,這不是違規是什麼?至於是否違法,留待廉政公署研究,他此舉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建制派代議士一代不如一代

無論如何,周浩鼎死不認錯的行為,令我想起孟子一句說話:「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無恥矣。」十年前,時任國家副主席曾慶紅贈給這個香江第一大黨的忠告是「內強質素、外樹形象」。周浩鼎一而再,再而三的「獻世」演出;顯示民建聯一代不如一代,有負中央的期望。像周浩鼎及撐他的人能夠當上立法會議員,亦是香港回歸後部分港人貪圖愛國紅利,對代議士的個人操守要求不斷下降的佐證。

愈接近離任日愈勇猛做事的特首梁振英相信對周浩鼎死不認錯的決定發揮了極大的影響力。他在事件被揭發後採取以攻為守的應對方法。第一、他表示有權向UGL調查委員會提出意見;而選擇找周浩鼎是眾多渠道之一,沒有什麼不妥。第二、事件曝光是因為有人違反閉門會議規定,調查委員會應該就洩密追究;第三、他已就梁繼昌有關個人的言論涉及誹謗,展開司法程序,認為梁繼昌應該辭去調查委員會職務。

梁振英連環出招,成功轉移部分視線,及取得大量新聞報道。不過,像「周三無」般,「梁三招」同樣是經不起客觀分析,屬有聲音、無道理的sound bite,下面解說。

第一、梁振英說自己有權向調查委員會表達意見,純講原則,這說法沒有錯。但原則對並不等於可以不擇手段去做。例如控方有權蒐集證據不等於可以在未得許可下,竊聽疑犯的電話。梁振英在此事上的正確做法是正式向調查委員會發信,表達意見,甚至要求出席委員會解釋其觀點。但他選擇把如何具體修改調查範圍的意見交給委員會副主席,讓對方將意見變成自己的建議,又不作申報,便是違反法治和程序公義的鬼崇行為。他在事後發信給委員會提出一個修改建議,正好反映他之前做錯。

不講對錯,純粹從政治及成效角度看,梁振英選擇找周浩鼎幫手,其實有機會瞞天過海。可惜他所託非人,周浩鼎連抹去文字檔案的修改來源也不憧,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第二、洩密違規,可以追究洩密者的道理,在一般情況下沒有錯。但假如洩密是為了公眾利益,這類行為在不少國家已經受到法律保障。例如在英國,有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在美國,有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日前有關洩密者的一宗大新聞是英國勞斯銀行(Llyods Bank)總裁在周年股東大會上,就曾經嘗試找出洩露銀行行為不當的職員一事,向股東道歉。

在被調查的特首與調查委員會副主席私通,企圖修改調查範圍這件違規失德事上,洩密絕對符合公眾利益。洩密者不止不應被追究,更應被嘉許。我建議泛民議員(最好包括一些尚有監察政府意識的建制議員)盡快提出法例建議,保障因公眾利益洩密的人士的權益,讓香港的保障洩密的法例追上文明世界的標準。

公開會議 公平客觀調查

此外,我完全不明白調查委員會為何需要閉門會議。現在連受調查的梁振英也建議委員會應公開舉行會議,我希望委員會主席及建制委員不要繼續「無私顯見私」。

第三、梁振英有權表達他對梁繼昌不適宜擔任調查委員會委員的意見,與其理由是否成立是兩回事。一、梁繼昌就UGL的言論是否對梁振英構成誹謗,留待法庭裁決。但他的言論受到法律挑戰,不等於他不可以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包括擔任委員會成員。二、他在委員會表達的意見,假如涉及誹謗案,主席可以停止他發言。三、假如日後的聆訊公開進行,梁繼昌的發言倘若偏頗失實,委員會其他成員(大多數是建制派)及市民自有定論,無須梁振英操心。四、泛民議員建議成立委員會的目的正是質疑梁振英在收受UGL款項上有行為不當之嫌。假如梁繼昌因言論惹起誹謗官司(未有裁決)而不能擔任委員會成員,難道其他泛民委員都應該因為他們曾經質疑過梁振英的理由而須辭去職務。這個邏輯講得過去嗎?假如一個調查梁振英涉嫌行為不當的委員會只能包括原來反對委員會成立的建制議員,這個結果不是荒天下之大謬嗎?

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包括:

一,梁振英是否遵守《基本法》第47條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申報規定;

二,UGL協議與梁振英的行政長官身份有否構成利益衝突;

三,梁振英收取UGL的款項根據香港法例應否交稅。

有獨立思想及人數依然不少的市民會期望委員會成員(無論是曾質疑梁振英在UGL事上做錯的泛民議員,還是力撑梁振英沒有半分行差踏錯的建制議員)公平、客觀地得出上述調查範圍的結論。只要釐清事實及法律規定,有關結論其實都不難達致共識。

以申報為例,梁振英有沒有就UGL款項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行政會議申報,是「有」或「無」的事實,只是梁振英一直拒絕清楚回答。又以利益衝突為例,梁振英說他與UGL簽署的協議不構成利益衝突,因為他同意只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協助。這不過是梁振英一面之詞。以公務員為例,利益衝突包括潛在的利益衝突,不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更需要申報,並可能在指示下取消相關協議。梁振英認為自己在UGL事上沒有做錯,正如周浩鼎不認錯一樣,是可以透過客觀驗證,抽絲剝繭地得出符合香港法律以至港人接受的道德標準的結論。

梁振英離任特首職位後,委員會內的建制議員會否不理事實、證據,繼續義無反顧地堅持他在UGL事上沒有絲毫錯失,我相信港人會睜開眼睛看清楚。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