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傘運動的兩個重要概念都要搞清楚。其一固然是民主;其二則是公義。早前我提出民主有實質民主和形式民主之分。實質民主指積極回應國民訴求的政府。這顯然以結果(Outcome)為重點;形式民主(Formal Democracy)則指由選舉產生的政府。這顯然以過程(Processes)為重點。我個人對過程非常重視,但卻不大認同選舉務必是政府形成的過程。我不見得選舉勝出的領導人一定會優於由其他機制選拔出來的領導人。
公義的兩種定義
公義同樣有偏重以結果(Outcome)為重點的定義;也有偏重以過程(Processes)為重點的定義。A. K. Sen 較喜歡以結果(Outcome)為重點去定義公義,他批評 John Rawls 的以過程(Processes)為重點過於抽象和「離地」。Rawls 提出大家要放下自己的身分和個人利益,才能思考公義的本質。一個社會的制度若能為「忘我」的人(behind a veil of ignorance)所接受,它自然是合乎公義的。合乎公義的制度應該會給大家相同的起跑線並賦以公平的比賽規則(Rules of the Game)。
對不少人而言,Rawls 這樣的定義或嫌不着邊際。現實世界中,不可能有相同的起跑線,比賽規則亦不會完全公平。美國名牌大學往往為黑人或其他視為欠缺機會的人士設較寬鬆的入學條件,並稱之為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平權行動到底是遵循公義還是違反公義?這顯然極具爭議,人言人殊。
我是 John Rawls 的支持者。Rawls 教我們不要被既得利益(vested interests)左右對公義的判斷。我在一篇論文提出公義有根本公義(Fundamental Justice)和處境公義(Incremental Justice 或 Situational Justice) 之分。根本公義不具爭議。摒棄了個人身分個人利益,沒有人會認同奴隸制。但奴隸主既然付出了價錢,當然會認為解放奴隸為不公義。是以處境公義要看你站在什麼位置看問題。Rawlsian Justice 其實跟儒家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相通。Rawlsian Justice 並不離地。聯合國的人權宣言的基礎正是易地而處、平等待人的精神。
完全合乎根本公義的社會雖然並不存在,Rawlsian Justice 卻可逐步體現;不同社會達致根本公義的程度亦有分別。我會認定:北歐如芬蘭、瑞典、丹麥比美國更為公義。我亦會認定:對異教徒或改變宗教信仰的人士迫害違反根本公義。
Rawls 講究推己及人
Sen 的 The Idea of Justice 舉了一個例子。三位年輕人在爭奪一支長笛。第一位說他應該擁有它,因為只有他會吹奏,把笛子給不會吹的人等同浪費,所以不公義。第二位認為長笛應是他的,因為是他親手製造的。第三位則是認為因為自己最窮的,所以長笛應歸他所有。Rawls 可否判斷誰是誰非?
用 Rawls 的思維,想像自己身分不定,有同一機率是三人任何一人。你會把一個人親手製造的物品拿走、強行給最窮的那位或最懂吹苗子那位嗎?社會行這樣的制度,還會有人造苗子造琴嗎?Rawls 的思考方式並不離地,不是彰彰明甚嗎?
Sen 寫道:最鼓動我們思考公義和不公義的,正是找出能矯正的不公義。而找出能矯正的不公義的訴求,亦是公義理論的依據。
“The identification of redressable injustice is not only what animates us to think about justice and injustice, it is also central … to the theory of justice.”
——p.vii, in the Preface
Sen 又寫道:如果公義理論的目的是協助我們在政策、策略或制度上作出明智抉擇,我們根本用不着、也靠不着去尋找完全公義的社會安排。
“If a theory of justice is to guide reasoned choice of policies, strategies, or institutions, then the identification of fully just social arrangements is neither necessary nor sufficient.”
——Sen, p.15
我雖同意這觀點,但 Rawls 給我們的啟示,也不在於烏托邦的塑造,而是在於以推己及人的觀點,思考如何推進社會進步。
(封面圖片: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