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知識產權法 發展數碼經濟關鍵

筆者認為清晰的知識產權法,對香港發展數碼經濟非常關鍵。自互聯網面世以來,資訊科技業界對知識產權法一直議論紛紛,問題正正主要徘徊在「二次創作」與「翻版抄襲」的交叉點。

近日香港網絡世界掀起一陣以虛擬老牌歌手唱腔翻唱新潮歌曲的熱潮,最為人津津樂道的,必然是「虛擬尹光腔」翻唱現代人氣歌手姜濤的《Dear My Friend》及林家謙的《一人之境》等歌曲,引起全城熱話,原唱者更大讚「虛擬尹光腔」唱自己的歌,另有一番風味;更有網絡創作家應上月父親節,創造了「翻生黃家駒」,讓其翻唱陳奕迅的名曲《單車》,視頻栩栩如生,贏得無數點讚。這些crossover藝術作品甚具新意,是時下風靡全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技術之傑作。

「舊腔新曲」 突顯版權責任不清

盡管「舊腔新曲」crossover的概念別具創意,但有學者卻擔心,這做法會影響創新文化,主要是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內容(歌曲、視頻)會產生不同的知識產權問題。首先,虛擬舊腔所唱歌曲的版權,基本上屬於原唱者,因此翻唱者(版權使用方)理論上必須先要獲得原唱者(版權擁有方)授權,包括若有需要的話,繳付適當的版權費;不過既然翻唱歌手是「深偽技術」(Deepfake)生成的虛擬人,那麼版權責任要由誰來負責呢?

再者,翻唱歌手的身份和唱腔是被人模仿使用的,他們唱了別人的歌,恐怕自己也懵然不知。所謂「不知者不罪」,但翻唱者獲悉後,有沒有責任及權力叫停呢?就算是「不罪」,翻唱者又是否願意去翻唱那首歌呢?反過來也一樣,原唱者是否願意其他人翻唱自己的歌曲呢?事實上,唱別人的歌,雙方都有可能影響對方的形象及聲譽,倘若任何一方不願意的話,他們又可以採取什麼行動,阻止相關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繼續傳播呢?

另外一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 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常見現象,是「合作著作」(co-authorship),例如尹光與姜濤、黃家駒與陳奕迅等的翻唱作品,內地歌手周深與鄧麗君的「穿隔時空」合唱視頻亦是一例。類似的「合著」作品,已經不單只局限於公共非營利社交網絡,在商業社會也愈來愈普遍。

盡管「舊腔新曲」crossover的概念別具創意,但有學者卻擔心,這做法會影響創新文化。(YouTube截圖)
盡管「舊腔新曲」crossover的概念別具創意,但有學者卻擔心,這做法會影響創新文化。(YouTube截圖)

人機合著 共享版權安排具迫切性

今年初有美國漫畫作家的版權申請被拒,主要原因是美國版權局(Copyright Office)裁定,作者是使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Midjourney,創作相關漫畫書中的插圖,而在現有法律下,非人手生成的作品是一概不受版權法保護的。雖然作者力圖辯解,指出漫畫插圖是基於其個人所提供的「提示」(prompt)而生成的,所以理應屬於自主創新的成果,可是有關當局仍堅持漫畫插圖不經人手,是毋庸置疑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倘若如此,該漫畫書顯然是人與機器的合著,兩者應該可以共享該書的知識產權,但基於現時的法律,「機器人」卻並沒有這種權利。筆者認為,現時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正日益普及化,所以人機共享版權的安排愈見迫切。

上述一連串與版權相關的問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上模糊不清,這情況絕對不利文化藝術產業發展。在今年《財政預算案》中,特區政府計劃撥款逾7億港元,加快數碼經濟發展,並撥款超過900萬港元,推出一系列國際舉措和措施。特區政府銳意發展數碼經濟,打造香港成為國際虛擬資產樞紐為其中目標之一,而未來的虛擬資產創作,將會愈來愈依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這做法不單在創作質量上產生改變,而且作品數量亦將會大大增加。

監控違法內容 宜避過分局限創意

因此,筆者認為清晰的知識產權法,對香港發展數碼經濟非常關鍵。自互聯網面世以來,資訊科技業界對知識產權法一直議論紛紛,問題正正主要徘徊在「二次創作」與「翻版抄襲」的交叉點。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作內容輕而易舉,面對未來排山倒海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知識產權法的討論將掀起另一高潮。歸根究柢,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必須一方面能好好監控犯法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另一方面亦要避免過分局限用戶(藝術家)及人工智能的創作空間。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黃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