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有經驗,自己講話時聽到的聲音,和錄音機重播的聲音是有分別的。因為講話時,大腦會受骨骼和組織傳來的震動影響,所以接收到的聲音和旁人接收到的聲音會有差異。什麼才是真的呢?是別人接收到的,抑或自己接收到的?
同樣,名人傳記如果不是由主角本身執筆或委託,出版之後,往往出現主角和作者不同意見。為免爭端,很多傳記都會等到當事人過世後才出版, 縱使蓋棺不一定有定論。每個人怎樣看自己和別人看自己,永遠有差異。
《給十九歲的我》榮獲第41屆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令這部極具爭議性的電影再次成為城中熱話。這套「紀錄片」的緣起是製作團隊要求30多個中一學生寫信給未來19歲的自己,導演張婉婷審閱了這些作品,按他們的可塑性,選出6名主角,記錄他們在英華遷校時發生的故事。影片拍攝期長達10年,攝了30萬小時的毛片,導演用了3年時間,最後輯成136分鐘的電影。一個10歲出頭的初中生,往後的10年是他人生多變經歷高高低低的階段,回頭看,又怎會沒有夾雜了一絲絲的悔意呢?6名學生中有2名堅決反對電影公映,大家應該可以體諒。
社會愈文明 應愈尊重私隱
《給十九歲的我》被稱為紀錄片,為電影種下禍根。既稱是紀錄片,便要紀錄「真相」,但負責剪裁和旁白的張導演,為了營造電影感,很自然便為將心裏面的故事,透過剪裁而表達出來。片段當然是真人真事,但片段堆砌出來的形象又會否被當事人接受呢?這世上又有沒有絕對客觀的記錄片呢?還要對象是人而不是動物或天氣。
社會愈文明,對私隱便應該愈尊重。張導演犯的錯,是將藝術野心凌駕於尊重別人私隱上。她是犯了一個藝術家常犯的錯誤,便是作品大於天,結果遭受輿論斥責,最後亦被迫取消公映,她是付出了代價的。至於電影是否去年的最佳電影,筆者無緣觀看,所以沒有資格投我的一票。
世上很多事情,你以為法律、道德和角色站在自己一方,事情發展會受自己控制;校方以為可以控制得了紀錄片的製作,結果出了亂子;張婉婷以為可以控制得了觀眾和主角的反應,結果失控;同學們以為可以控制得了自己在影片中的形象,結果大出所料;如果影片本身有生命,它也控制不了是否獲獎,和將來是否有機會公映。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