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任行政長官在當選後,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要求,簽署一份他不是任何政黨成員聲明,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成員。這項要求並非限制任何政黨成員參加特首選舉,也沒規定參選前必須退黨。公民黨和民主黨,分別在2007年和2012年派員參選,取得參選資格,便是最佳證明。
至於這項要求的背後考慮,我於2001年3月4日在立法會二讀《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已經解釋清楚。
特首難組班 須倚立會支持
《基本法》第47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和盡忠職守。所以,行政長官必須大公無私,照顧特區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保障全港市民的權利以及自由。要求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必須聲明在當選後,退出其所屬政黨及承諾在任內不再加入政黨和不受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其目的是要保證行政長官在執行職務時,凡事以香港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不會只照顧其所屬政黨的少數利益,符合特區社會對行政長官的要求以及當日特區政治體制的實際情況。
以上要求,令行政長官班底組成來源倍增困難,因為選賢與能的標準並非基於服膺同一套政治管理信念的長期黨友,更大機會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必須經歷一段頗長磨合期,才能建立工作上的默契。在一定程度上,行政長官在這關鍵性時刻,必須倚賴立法會的全體支持及無縫合作,才能大刀闊斧,盡快開始解決深層次問題。
選委會議員欠歷練
以過去半年的經驗,可以肯定政府所提的政策及條例草案都會得到絕大多數立法會議員支持。但往往欠缺較深入正、反兩面探究,沒有嘗試確認政策上可能漏掉處理的盲點。
在有關委員會審議過程之中,相對大部分市民來說,屬於面目模糊的政治素人的選委界議員,為爭取曝光機會,往往偏離議事規則的要求,更有作出與《基本法》相違背的建議,給公眾一個並不稱職的感覺,並質疑他們作為議員的功能就是充當舉手機器。
這值得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主席共同商討,搭建木人巷磨練他們,並賦予某些作為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連繫及溝通,加強他們作為一個群組的公信力。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