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寫了超過1000篇文章,寫過什麼自己都唔記得,今日這篇文章一定要有多少意思,不但自己記得,仲希望讀者記得。
多年前今日,有一個同事代表公司與客戶傾合約兼食午餐,同事問我有什麼意見,我交了一個錦囊給他,吩咐他在兩點鐘打開錦囊。午餐時間是12點半開始,如果雙方沒有遲到,兩點鐘已經傾到一個大綱,再傾落去都沒有意思;客戶一點才去到酒樓,食完飯差不多兩點,同事睇完錦囊之後,交低公司對續約條件之後便告辭,客戶相當唔滿意,打電話給我投訴。
我話同事有另外一個會要開,冇辦法唔走,既然已經交低續約條件,請他考慮,客戶自知理虧,當日就同意我們的條件,而且以後每一次傾續約都非常準時,究竟我的錦囊寫什麼,很簡單,兩個字「即走」。
夠鐘走人提醒對方不再遲到
有老友對我投訴另一位老友,話佢每一次約會都遲到,希望我話吓那位老友,我話一定會話,但並不是那位經常遲到老友;事實上,那位老友與我的約會從未試過遲到,我亦冇理由話佢。
我要話反而是那位投訴的老友,別人遲到是他造成,因為他從不投訴對方遲到,令對方誤會他亦是剛剛到達,沒有內疚的心態,而且約會的時間亦沒有縮短,只不過開始的時間延遲,下一次約會更加遲到。所以,我認為那位老友經常遲到是由投訴的老友造成,如果他做一件事,經常遲到的老友就不會遲到。
老友問他應該怎樣做,很簡單,正如我錦囊所說,夠鐘走人,假定約會時間是一個半小時,對方遲到一小時,在大家見面之後半小時就要走人。一次,最多是兩次,經常遲到的老友就不會繼續遲到。不過,如果有求於人就例外。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