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初選保釋案的法律和人情

除了審訊公平公正外,被告得到合情合理及有尊嚴的對待,也是香港法治的基本原則。

1月6日,警方以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55名組織或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人士,但他們全部獲准保釋。2月28日,警方正式起訴其中47人,其餘8人可繼續保釋,等候進一步調查。裁判法院連續開庭4天後,裁判官決定批准15名被告保釋,而他們遵守的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發放、轉載任何有可能被視為違反國安法的言論。代表律政司的主控官隨即在庭上提出覆核所有獲批的保釋。一日後,律政司表示放棄對其中4人的保釋覆核,其餘11人的覆核案會由高等法院國安法法官在今周分兩天處理。

先講法律。早前終審法院已在有關黎智英的保釋覆核案中詮釋國安法第42條,並確認國安法疑犯須符合較觸犯其他法例的疑犯更高及凌駕性的要求,才可准予保釋。因此,裁判官接受初選案中部分被告的情況令他「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們在保釋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完全有法可依。從正面角度看,此舉可顯示涉嫌違犯國安法的人是有機會在審案期間獲准保釋,並繼續享有有限度的行動和言論自由。

履行與彰顯公義的拿捏

不過,從「公義不僅須履行,還須在公眾面前彰顯」的角度看,一般市民其實不清楚為什麼僅有三分之一被告符合「充分理由」的規定而獲保釋。撇除幾位知名的積極分子,大多數遭還押的被告(包括大律師、社工、區議員),根據其出身背景和過往的言行,表面看來,他們繼續違反國安法的風險不會比獲准保釋的15人(或4人)更高。希望市民及被告的家屬可以在日後的保釋覆核案或上訴案中,從法官的裁決和判詞中看到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再講人情。之前連續4天的審訊,令一眾被告沒有時間睡眠、休息、梳洗,甚至不能換內衣褲,導致有人在庭上暈倒或不適送院。出現這樣港人從未見過的不人道情況,雖然不能責怪希望盡快處理案件的法院,但當局應該作出檢討,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除了審訊公平公正外,被告得到合情合理及有尊嚴的對待,也是香港法治的基本原則。

有言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其實並不正確。但只要香港依然是個文明社會,我們便要提醒政府和自己,涉嫌違法(即使是國安法)的人士以及他們的家屬,始終是一個個有血有肉,會感受到痛楚和悲傷,需要尊重的生命。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