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案 如何裁決影響深遠

今次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並把黎智英還柙,相信會被視為回歸正軌的第一步。

終審法院批出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保釋上訴許可,也同時批出臨時羈押令,即是在直至上訴案有結果前,不讓黎智英繼續保釋。處理此案的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馬道立、李義和張舉能認為,律政司的上訴有合理爭辯的地方,因此批出許可。判詞指,最終上訴是否得直或被推翻,主要涉及終審法院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42條,從而決定早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是正確還是錯誤。

至於為何終審法院不讓黎智英在上訴期間繼續保釋,判詞解釋此舉是基於兩個理由。首先,容許黎智英繼續保釋等同假設高院的決定為正確,而這正是上訴須處理的問題。其次,法庭接受控方的關注,即黎智英繼續保釋可能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造成無可挽救的後果。為了減少取消保釋對黎智英的影響,終審法院把上訴案盡早排期於2月1日開審。

正如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指出,每宗上訴都是爭議之前決定的對錯,質疑為何黎智英卻因此不獲保釋。至於終審法院信納控方對黎智英可能在保釋期間危害國家安全,判詞對此並沒有進一步分析和結論。

一國兩制前所未有的重大測試

早前黎智英獲准保釋,遭到《人民日報》猛烈批評為錯誤決定,嚴重傷害香港法治,並提到有很多港人呼籲,駐港國安署可依法果斷介入。今次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並把黎智英還柙,相信會被視為回歸正軌的第一步。但終審法院稍後如何審理上訴,作出什麼決定,基於什麼理據等,不僅中央關注,也是香港司法制度向全世界,包括在香港有重大經濟金融利益的國際人士,示範其運作是否依然獨立,以及裁決是否符合普通法的原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必須指出,雖然終審法院表示會就上訴案詮釋國安法第42條,但該法第65條明確規定,整個法案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黎智英保釋上訴案的審理過程和最終決定,會是香港法治以至一國兩制一個前所未有的重大測試。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