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城關注有線新聞一日內涉及100人離職的轟動事件。當中有40名員工被裁,而其中「新聞刺針組」更於事件後被裁剩三人,奄奄一息。雖然有線高層已經解釋裁員原因係為左「開源節流」、「控制成本」,該事件引起大眾紛紛質疑裁員行為是否有非財政考慮。有關人士亦透露,今次裁員的安排屬不尋常:一般公司(新聞部)人事部都會先通知部門主管需裁員的數目,然後等部門主管決定同埋於有關員工商量。但今次裁員沒有事先通知主管並只於當日指名要裁去的員工,令大眾對這個安排不滿及懷疑。究竟現行法律有沒有規管企業裁員的程序及安排呢?
香港其實沒有設法定框架去規管裁員程序的公平性,畢竟公平的定義涉及主觀判斷而難以統一準則。法律亦沒有要求僱主在裁員前需要徵詢被裁僱員的意見。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僱主選擇解僱對象時不涉及歧視的原因考慮(如:種族、殘疾、性別、家庭背景等),及在合法下解僱員工,則僱主其實可以自由選擇裁員對象。
何謂違法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第21B、15及32A條(正當理由解僱的情況除外):
- 解僱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 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
- 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其活動而解僱;
- 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
- 因僱員有犯罪紀錄或未有披露犯罪紀錄而解僱;或
- 因僱員擔任或將要擔任陪審團而解僱
如果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違法解僱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
何時是可合法即時解僱的情況?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及32K條:
- 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慣常疏忽職責;或
- 任何其他理由
由此可見,有線裁員的安排實屬合法,加上有線已向被解僱的員工提供賠償,這安排雖未必完美但可接受。或許有線的政策透明度可以更高,令員工同大眾都更了解高層面對的困難和他們的想法。但是面對疫情打擊香港經濟及大家生計,我們都應該好好體諒大家各自的難處,互相包容扶持。如果你們作為僱主,不妨在裁員之前先想下有什麼替代方案,或者解僱前先與僱員溝通商量,互相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