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是一個以僱員為主的退休保障制度,這制度由2000年12月1日起透過香港法例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實施。法例規定除了獲豁免人士如家務僱員、小販等之外,任何年屆18至65歲的在職人士均需參與強積金計劃,當中包括18歲以下的僱員或自僱人士。
強積金的供款制度
僱主有責任安排僱員參與強積金計劃,而自僱人士亦須自己參與強積金計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指出僱主必須採取所有實際的行動以確保其僱員在所容許的時間內成為強積金計劃的註冊成員,並且就計劃進行供款。假如僱主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第一次被定罪有機會被罰款$100000 以及判監6個月,而再一次被定罪更可被罰款$200000 以及判監12個月。
根據強積金制度,僱主和僱員須每個月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注入僱員有關入息百分之五的供款,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以月薪僱員而言,供款的最高及最低的入息水平分別是$7100及$30000。假如僱員月薪超過$30000,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均為$1500。此外,僱主和僱員亦可在強制性供款外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強積金的對沖機制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當僱員有權依照其服務年資獲得僱主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僱主可以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其須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僱主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後,可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證明文件,申請從僱主供款所產生的僱員累算權益中發還有關款項;相反,如果僱主沒有按照法例向僱員支付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以申請從其強積金帳戶內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提取未獲支付的款額。僱員需要向強積金受託人提出有關的書面申請,並且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果在扣減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後仍不足以抵銷需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亦有權向僱主追討餘下差額。
僱主不可改變僱傭合約中的條款以逃避強積金計劃下的責任
根據《僱傭條例》,假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有效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中的條款,例如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中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改動,這便有可能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在此情況下,受連續性合約僱用的僱員可以向僱主提出索償。
僱員可嘗試跟僱主進行調解服務以解決有關爭執或申索,但若果爭議未能在法院以外和平地解決,僱員可選擇把案件提交勞資審裁處審理及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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